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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三个维度

——以厦门地区若干探索为例

2023-08-08 14:37:0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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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煌

万物有所生,而独知守其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则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而作为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其传承和发展对延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下简称“两创”方针)。而在新时代传承好、发展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要坚持“两创”方针,可从三个维度进行着手:首先,要尊重和重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要充分地挖掘其中的优秀内容;其次,把握“创造性转化”要求的关键在于“古为今用”,将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作出当代的诠释和实践应用;再次,把握“创新性发展”要求的关键在于“推陈出新”,在新时代接续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基因,从而产生新的成果。

挖掘各地早期法律文化资源,丰富传统法律文化宝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记载在“律、令、格、式”等成文法典之中,印刻在广袤大地的遗迹之中,蕴藏在博物馆的文物之中,需要对判词、契约、乡规民约、家规家训等法律文本进行挖掘、梳理。尤其需要重视各地早期法律文化资源的发掘,生动展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样貌。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许庄就有一块“奉宪示禁”摩崖石刻,记载的是一份清乾隆年间的山林纠纷“终裁文告”,即法院判决文书。该文告讲述了康、卢两姓人家购买了一块山地,因年代久远山地契约损毁,两姓常闹纠纷,十余年没有得到解决。宪差召集各方人员实地丈量,裁定以两家各自坟地为界一家一半,竖立分界石,写明范围、尺寸,并将裁定内容刻于石上,此后两家再无纷争。在这块石刻上,我们可以看到早在200多年前的清朝时期,政府就善于以裁决文告的形式来解决矛盾纠纷,彰显了宝贵的法治精神;将文书刻于石头上的做法,充分体现了裁决的自信和指引功能,与现代的司法公开公示的要求高度契合;实地丈量、依两姓坟墓划界等做法还体现了实事求是、尊重风俗等特点。在厦门市同安区澳溪村有块“碑文”,对如何解决清宣宗道光五年该村出现的以乞讨为名、夜间行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记载。全村长老召开会议并讨论形成人员管理、财产保护、驱逐报官等约束指引村民言行的公共规约,体现了当时基层治理的形式和成效。又如,爱国华侨陈嘉庚先生捐资助学、诚信经商、睦邻共济的事迹中也蕴含着很多宝贵的精神财富。这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品格,为传承和发展中华法律文化提供了源头活水。

“创造性转化”要注重“古为今用”,激发时代生命力

“创造性转化”就是要将传统文化精华作出当代的诠释、吸收和实践应用,激发蕴藏其中的时代生命力。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经常引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经典名句,其中蕴含着重要的治国思想,比如,“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强调依规治党、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等。习近平法治思想吸收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养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应融入我国现代司法实务之中,运用传统文化中蕴含的智慧和理念进行调解、裁判,使其重焕生机。比如,一起发生在厦门的相邻权纠纷中,原告起诉被告将其堆放的砖头移除,如果通过判决来查明农村年代久远的红线图标识,不仅难度大且伤和气,经当地乡贤建议,法官用闽南“滴水檐”的习俗,即各方在自家地界边缘留出的便于屋檐雨水滴落的距离为界,协调化解了该起纠纷。又比如,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赡养纠纷,老人刘某的儿子去世后,邵某自愿成为“接脚夫”入居刘家与其儿媳结婚,后刘某病重,邵某拒绝支付医药费。该法院用“接脚夫”应赡养家人的善良风俗作出裁决,责令邵某支付医药费,获得良好社会效果。这些运用传统礼法、习俗化解现代纠纷的实例,就是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的生动写照。

“创新性发展”要注重“推陈出新”,助力法治思想新发展

“创新性发展”就是要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新发展,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加以补充、拓展、完善,增强其影响力和感召力。传统法律文化在时代激流中,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在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后得以成长、更新。以乡规民约的现代发展为例。作为我国特有的法律文化传统,乡规民约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逐渐发展成文化的范本,并对当时的基层社会生活发挥了重要的行为指引作用,但是进入现代社会后,就迫切需要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更迭发展。厦门市集美辖区仑上村因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涌入了众多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多达上百户,也由此产生了电动车安全停放、出租屋规范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是仑上村村民未曾遇到、村规民约更不曾约定处理的问题。辖区法院联合辖区公安、消防、村居等部门帮助该村形成房屋租赁公约,规范出租房租赁合同范本,敦促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规范自有房屋租赁行为,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厦门的法治实践中还有很多赋予传统法律文化新的时代内涵、促使其演化发展的实例。比如,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司法的需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立法,将传统法律文化中“无讼”“息诉”“以和为贵”等理念转化发展为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共治的现代规则。又如,当前的厦门正在积极建设具有开放共享智慧的现代化国际化法治高地——“海丝中央法务区”,这个当代实践探索是对古代蕴含友善包容互惠精神的“海上丝绸之路”的接续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中华文明以现代力量,中华文明赋予中国式现代化以深厚底蕴”,“要坚定文化自信、担当使命、奋发有为,共同努力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厦门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有责任有优势,沿着“两创”方针指引,深入挖掘本土法律文化资源,坚持“古为今用”的“创造性转化”,坚持“推陈出新”的“创新性发展”,不断焕发传统文化的时代风采,不断促进传统文化的接续更新,使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浪潮中实现新的发展,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其独特价值,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编辑:薛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