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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研究

《刑法思维与案例讲习》序言

2023-06-25 10:50:5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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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璇

近年来,源自德国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在民法、刑法、行政法领域逐渐兴起。我始终认为,学术研究应当追本溯源、以道御术,不能拘泥于某个学者所提出的具体学说,也不应当拘泥于“危险创设”“危险降低”“危险实现”之类令人眼花缭乱的名称本身,而应该剥开具体学说和名称的外壳,仔细看一看它的出现究竟体现出归责原理的何种发展规律——正是这种内在的规律才是真正本质和恒定的东西,才对推进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也才孕育着中国刑法学产出原创性智慧的契机。

同样的道理,叫不叫“鉴定式分析方法”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把握住那些切中法学教育内在规律的“刚需”和“硬通货”。也就是,我们的案例教学究竟要达到怎样的目标?对照这种目标,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可能存在哪些缺失?为了满足案例教学的需要、契合法学教育的基本规律,鉴定式案例分析的思维又能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和教益?

传统案例教学采用的方式,其特点大致可以概括为:论题给定、专项训练,即将每个案例的研习重点集中在一两个问题上。实践中的疑难案件往往杂糅交织着多重问题,只有具备在短时间内全面、准确搜索问题的能力,辩护人才能穷尽一切可能的辩点,公诉人才能找到真正有力的指控方向,法官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最值得借鉴的地方就在于,它所发展出来的从事实分段到罪刑规范的查找再到犯罪成立要件的逐一分析这一整套章法或曰程式,能够最大限度地督促分析者不放过任何一个有探讨空间的问题。

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另一个优势在于它的“笨”。任何一个案件,无论它看上去怎样简单,分析者都需要穷尽一切问题和规范;任何一个结论,不论它如何浅显,分析者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说理和论证,来不得半点敷衍和草率。正是这看似枯燥的一个法条一个法条的涵摄、一个要件一个要件的分析过程,才使我们能够发现那些平常容易被忽略、被遮蔽掉的问题,能够在法律写作中杜绝大而化之、不着边际的毛病,学会结合个案的丝丝细节将论证的每一环节都压实说透。

在德国大学里,法科学生之所以能够较早地养成紧扣法条及判例进行说理的习惯,之所以能够较早地具备娴熟运用法律论证方法从事大篇幅专业写作的能力,与各主要部门法学科内高强度的案例分析训练是分不开的。从我本人的教学经验来看,愿意踏踏实实下这种“笨功夫”的学生,恰恰是法学论证和专业写作技能提升得最快、掌握得最扎实的。

我自2013年春季学期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本科生开设了刑法案例分析的选修课。这门课程吸收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精髓,同时保留了传统案例教学方法的优长,发展出了“五步骤”的分析框架以及地毯式全面分析与重点问题深入研讨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课程的内容是完全中国化的:一方面,所有案例素材均选自本土的典型案例;另一方面,分析模式的具体设计也适应了中国刑法的一系列特色制度。例如,共同犯罪、罪量要素等。

本书是我所撰写的第一部教学用书。与学术专著相比,本书的写作给我带来的压力似乎更大。这让我想起了《宋人轶事汇编》里记载的一桩轶事:“欧公(欧阳修)晚年,尝自窜定平生所为文,用思甚苦。其夫人止之曰:‘何自苦如此!尚畏先生嗔耶?’公笑曰:‘不畏先生嗔,却怕后生笑。’”“怕后生笑”,可谓一语中的!

无论哪种形式的教学用书,均旨在为学生日常的学习、思考和训练提供一种标准的范本。而范本的建立绝非朝夕之功,不经历反复锤炼、长期积淀是无法完成的。为此,我作了两方面的努力:

第一,本书的主体内容,无论是案例材料还是分析正文,抑或是方法讲授,都经历了九年课堂教学的持续打磨。其中不少案例多年来反复在使用,每一年的课堂研讨几乎都有新的发现,要么是找到了以前被忽略掉的问题,要么是变换了分析的思路,要么是对疑难点有了新的看法。我真切地感受到,九年讲授刑法案例课的过程,也是我自身分析能力和学生同步提升的过程,“教学相长”诚非虚言。

第二,在本书最后定稿阶段,我专门听取了多名听过课的研究生的修改意见,并请他们对全书进行了分工校对。尽管如此,本书毕竟具有相当的探索和试验性,它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有完善和提高的空间。

正如法学教育不可能也无须毫无遗漏地给学生讲授每一部具体的法律一样,一门刑法案例分析课不可能也无须穷尽刑法学所有的知识点,不可能也无须覆盖司法实务的一切能力训练。学生走出校门后,还需要进一步在工作中学习、磨炼诸如阅卷、取证等实务操作的具体技能。但是,这门课程和本书的意义就在于,帮助学生练就应对一切法律问题所不可或缺的一套基本功、一种底层思维方法。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