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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史大讲堂”第二讲

杨一凡: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再认识

2023-05-18 16:51:32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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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的“法律史大讲堂”于5月15日举行第二讲。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西北大学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杨一凡先生以“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再认识”为题主讲,重点讲述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古代法律体系的内涵和定名原则;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演变;古代法律体系表述中今人的认识误区;深化古代法律体系研究的三点见解。

5月15日,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的“法律史大讲堂”系列学术讲座第二讲以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本次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西北大学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杨一凡先生主讲,演讲主题为“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再认识”。

讲座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生研究员主持。西北大学段秋关教授、上海师范大学陈灵海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发言。来自全国各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师生等二百余人通过个人旁听或集中学习的方式参加了本次讲座,反响热烈。

主讲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西北大学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杨一凡    

杨一凡研究员表示,经过学界多年努力所挖掘和整理出的古代法律文献,已为我们能够深入研究、正确表述法律体系提供了史料基础。能否正确认识和表述古代法律体系,是关系到法律史学能否继续开拓研究、全面客观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的重大问题。基于多年的研究与思考,他重点从四个方面阐发了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见解:

其一,古代法律体系的内涵和定名原则。历史上的法律名称是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确定的,并以定名体现该立法成果的效力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要使法律体系的定名更加精确,应把“名从法定”“名从立法本意”“符合法律编纂实际”确定为定名原则。

其二,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演变。秦汉时期初步形成以律为稳定之法、令为补充之法的律令法体系;魏晋至宋代,以律典、令典为纲的律令法律体系进一步发展;元代是传统律令法体系向典例法律体系转化的时期;明清之际,典例法律体系得到确立并不断完善。

其三,古代法律体系表述中今人的认识误区。各代重要法典的门类结构表明,现有诸说存在无法覆盖全部法律规范的缺陷。对“法律体系”内涵理解错位、忽视界定“法律体系”必须覆盖全部法律规范、忽视法制变革中刑律地位的变迁,是造成法律体系定名出现偏差的基本原因。

其四,深化古代法律体系研究的三点浅见。首先,必须彻底摒弃“以刑律为中心”的研究模式,充分挖掘各代立法成果。同时,以“辑佚”之法破解“明以前法律资料匮乏”的难题,深化律令法律体系研究和准确阐述元代法律体系,并注重分支法律体系探讨,开拓法史研究新领域。

杨一凡先生在讲座结尾强调,求真是一个反复探讨的过程,学术在争鸣中发展,历史在质疑和求证中揭示真相。只有深化法律体系研究,将法律史学从“以刑为主”的束缚下解放出来,才能充分展现古代法律的全貌,不断开拓研究新领域,推动法律史学创新。

张生研究员在主持讲座时介绍,杨一凡先生多年来致力于“珍稀法律文献整理·法史考证·重述中国法律史”三大学术工程,潜心耕耘,著述颇丰,就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各代法律体系的表述及其与法律形式的关系等问题作出了重要探索。杨一凡先生对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理解与阐释,是建立在他对于三亿多字法律文献史料整理与研究的基础之上的,可谓法律史学界“史论结合”的学术典范。

西北大学段秋关教授在与谈环节高度评价了杨一凡先生的学术贡献,并以一首《清平乐》向法律史大讲堂的召开致以热烈的祝贺。他强调,杨一凡先生的讲座,正是他多年来在“发掘史料”与“重述法史”方面研究成果的体现之一,其提出的应摒弃“以刑律为中心”的研究模式,既令人惊觉,又发人深思。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很难用“律令”或“礼法”等进行简单概括,而是随着时代社情、法律编纂的变化呈现不同的形态。

上海师范大学陈灵海教授表示,杨一凡先生的演讲主题是颇具宏观性、基础性与根本性的问题。他认为,杨一凡先生是质疑成说、勇创新说、倡导争鸣、求真务实的学术榜样,杨老师主持整理的研究成果为学界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史料前提,发扬了“以史料为基础,用史料说话”的扎实学风。

随后的互动环节,大家就《大清会典》的实际适用情况、中国法律体系与新见史料的印证等问题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