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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路径
发布时间:2022-05-09 10:45 星期一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 马秋意

司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规范未成年人行为的高效机制。近年来,国家在司法领域不断加强保护机制建设,积极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审判方式改革。但从一些突出问题领域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仍不健全,司法保障体系仍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家庭教育指导还不到位;家庭教育指导一体化工作站和未成年人审判社会工作站建设推广度不够、效能发挥不充分;法院主导、专业社工驻站、多部门参与配合的一站式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还不健全,尚未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体系。

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

第一,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确立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础上,司法领域应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引导,细化司法监督机制,夯实监护主体责任。应加大对失职监护人的惩戒力度,若因管教不严、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等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或受到侵害,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同时加快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明确报告义务主体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对特定行业不履行义务情形应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第二,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应设立未成年人专门审理机构,整合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领域案件,统一受案范围,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案件报告、协调和办理等工作。在刑事审判领域,应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拐卖、绑架、性侵害等严重犯罪加强打击力度。在民事审判领域,应坚持“未成年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涉及财产权属认定、财产分割等家事案件中,充分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参与权。在行政审判领域,应以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为基本导向,通过公益诉讼等司法手段规制侵害失管、失教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等行为。

第三,加大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力度。在司法工作中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心理状态等因素,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纳入司法帮扶和救助工作中,通过司法手段依法促进家庭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应建立符合成长规律的司法工作体系和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切实提升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能力。

持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预防和惩治机制

第一,建立轻罪记录封存制度。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分案审理、专案审理,推行圆桌审判、心理抚慰等人性化庭审教育,同时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力度,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案件记录封存,努力减少未成年人成长的负面压力。

第二,健全完善恢复性司法制度。积极推广家庭教育指导一体化工作站和未成年人审判社会工作站建设,广泛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判后回访、帮扶救治等工作,推动司法惩治与社会救治有序衔接,增大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帮教合力,积极帮助修复未成年人因犯罪而损坏的成长环境和社会关系。

第三,健全完善涉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制度。进一步扩大入职查询范围,逐步将对未成年人有潜在危险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纳入;建立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专库,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推动建立入职查询一体化信息数据平台;强化对涉未成年人行业落实入职查询制度情况的司法监督,推动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共同打造从业禁止执行监督一体化机制。

加快完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司法矫治机制

第一,认真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进社区、进村屯活动,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违法犯罪行为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开学第一课”内容中,持续加强对农村领域、乡村校园、低文化水平家长的法治宣传教育,促进提升全社会责任意识。

第二,大力推进司法社工组织建设。司法社会工作组织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强不良行为矫治和减少重新犯罪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尽快出台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服务标准,将其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司法社工队伍职业化与专业化建设,让专业组织在规范未成年人行为方面发挥前端治理作用。

第三,加强联动机制建设。应加快完善社会各领域、各部门、各单位分工、协调、配合、监督等机制,积极构建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等多元联动的未成年人保护“共同体”。应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为问题导向,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司法矫治机构,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未成年人犯罪风险,强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端保障。

责任编辑:刘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