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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门器物考:庙堂与江湖的两张面孔
发布时间:2022-02-22 09:47 星期二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图为直隶总督署旧址(河北省保定市)。

□ 江隐龙

古代中国诸法合体,政府与法院都被“衙门”整合,故而法律在追求公平正义之外,自然而然也沾上了“官威”,正所谓“衙门深似海”。那么,官员是如何通过衙门器物强化自身权威的呢?这里门道可多了。不过,越“神秘”的事物就越要以平常心来审视,从行政司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法律器物毕竟以实用目的为主,褪去被大众文化夸大的“官威”,衙门之中一定还藏着一副不为大众所知的面孔。

从戒石坊到肃静牌:朝廷眼中的亲民

衙门的建筑与陈设,较多保持了朝廷律法制度的本来面目,故其内涵与官方话语体系更为接近。经过衙门门口的八字墙,最先见到的往往是照壁。照壁又称“萧墙”,早在宋金时期已多见于中原,并非衙门所独有;但衙门照壁上常刻的不是吉祥图案,而是一种在中国古代神话中也称得上“生僻”的神兽。这一神兽的名字已在现代汉语中消失,其写法为反犬旁右加一个“贪”字。这是一种状如麒麟的三足神兽,嗜吞金银财宝,尽管脚下已全是宝物还依然贪心不足妄图吞日,最终因为奔跑过急跌入海中溺亡。将这一神兽吞日的图案刻于照壁自然不是为了震慑百姓,而在于令官员戒贪。

衙门大堂,也就是公堂前,又有戒石坊,上刻《令箴》铭文。《令箴》本为五代蜀主孟昶所作,宋太祖赵匡胤摘“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四句敕令各府县衙立石刻铭并护以亭,立于衙署大堂前。明清沿袭此制,而以牌坊代之,称为戒石坊。公堂是衙门的核心,也是戏曲、影视剧中表现衙门的主舞台。公堂正中,是官员处理政务的公案,公案背后的墙壁或屏风大多绘有“海水朝日图”,亦有“松鹤长青图”(如霍州州署)、“云燕朝日图”(如内乡县衙)等。公案左右各列“肃静”“回避”牌、官员职衔牌以及军杖等物,统称为“执事”,以壮声威。

毋庸多言,八字墙、照壁、戒石坊、官联、屏风、执事等元素寄托了整个国家对官员秉公执法、爱民如子、大公无私等官德的期待,这也正是衙门所应当具备的官方解读。然而将视线转至民间,故事却有了另一个版本。

从惊堂木到杀威棒:说书人眼中的官威

与衙门的建筑、陈设相对,公案上的器物通过各类民间文学作品,展现出了衙门的另一张面孔。公案之上,通常依次陈列着印玺、诰封架、装着令签的签筒、笔筒、笔架、黑红砚台、惊堂木、放告听讼的牌子等什物。诰封架放皇帝圣旨及黄绸布包裹的主官印盒,令签、黑红砚台、惊堂木为主官发号施令的工具。这些器物中,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惊堂木。惊堂木是官员在断案过程中震慑犯人,维持秩序的器物,与后世的法槌相似。但法槌是十足的舶来品,其前身与惊堂木无关。

“彰官威”的另一面是“杀民威”,这就又要提到常见于公案小说中的“杀威棒”了。关于“杀威棒”,最著名的典故莫过于《水浒传》中曾让林冲、武松和宋江折腰的“一百杀威棒”。据书中所述,“太祖武德皇帝旧制,但凡初到配军,须打一百杀威棒”。虽然《水浒传》里将“杀威棒”的起源说得分明,但史书中并不见“杀威棒”的记载,与之相应的是自秦以降所流传的“笞刑”(秦时的“笞”写作“治”)。公堂之上多有拷打之刑,倒未必是因为受刑者一定有罪。《唐律疏议·名例》有言:“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捶挞以耻之。”可见笞刑之中更有教人知耻的教化意义,这与《水浒传》中的“杀威”之意大有相近之处。

从民间文化的角度来看,惊堂木与“杀威棒”是公堂中最常见的器物,而其踪迹少见于史书而多见于文学作品或许更能说明衙门在民间的印象:从朝廷的角度来看,官署的一切元素都在努力体现其亲民的一面;而在百姓眼中,官署终究还是那个高高在上的衙门。

从令签到犯由牌:庙堂与江湖的合流

公案上还有一件颇具仪式感的器物,那就是令签。与“肃静”牌和惊堂木相比,令签上少有文化内涵,这反而让它多了一丝“价值中立”。

清朝余怀所著《板桥杂记·雅游》中提到教坊司内除衙署,公座外,尚有人役、刑杖、签牌之类,且有冠有带。这里的签牌,指的是拘捕犯人的片状凭证。公案上的签多为木制,因以朱墨作记故也称“朱签”。清朝蒲松龄所著的《聊斋志异·诗谳》中有“先生标朱签,立拘南郭某肆主人”一句——官员书写文书多喜用红色标记,三国吴谢承《后汉书》中有“盛吉为廷尉,每至冬节,罪囚当断,妻夜执烛,吉持丹笔,夫妻相对,垂泣决罪”的典故,朱签的形制也正合此传统。不过有时签上需要记录更多内容,木签的形制就不够书写了,于是签票渐渐流行开来。签票不仅要注明公役权限,更要注明授权人员的具体情况。这种内容丰富的签票从名称上也可以推断出其材质不是木与竹,而应当是纸。

明清以降小说盛行,许多史书中所未尽的历史细节都能从各类文学作品中找到记录,而令签作为以实用性为主的器物,同时淡化了朝廷与民间两方的语境,反而在文化意义上成为庙堂与江湖合流的载体。

(文章节选自江隐龙《法律博物馆:文物中的法律故事(中华馆)》,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责任编辑:刘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