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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反贪制度的特点
发布时间:2022-01-12 18:07 星期三
来源:人民法院报

明朝建立伊始就全面加强反贪制度建设,明太祖朱元璋借鉴元朝灭亡的历史教训,推行“重典治吏”的反贪制度,对官员实施严格规制,形成了良好的清廉风气,《明史·循吏传》载:“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

重典治吏

明初,朱元璋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大明律》。《大明律》以唐朝法律为蓝本,较为系统地对官员贪污犯罪进行法律规制。《大明律》专设“六赃”罪名,即,监守盗(贪污自己经管的公家财物)、常人盗(监临主守以外的其他官员或一般人盗取仓库钱粮等物)、受财枉法(官员收受贿赂,并对行贿人枉判)、窃盗(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受财不枉法(官员收受贿赂,没有对行贿人枉判)、坐赃(官员收取不当财物)六种非法侵占财产的犯罪,要求官员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

《大明律·刑律》专设《受赃》一卷,11条,以专门律条的形式,详细地明确了官员贪污受贿行为的构成要素、基本特征以及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与前朝相比均处罚加重,规定立即除名,永不录用,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对于贪污受贿的监察官员,参照一般官员犯罪,加重处罚,“凡风宪官吏(监察官)受财……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

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为加强吏治,惩戒百官,朱元璋编定颁布了四编《大诰》,规定了官员的行为规则和违反法律的后果,而且多数法令有具体量刑标准,实际上是一部专门针对官员贪污犯罪的规章制度汇编。同时,朱元璋命令 “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所在臣民,熟观为戒”,重视《大诰》法律知识的有效普及。

明朝对官员贪污案件,严格执法,无论涉及皇亲国戚,抑或平民百姓,一律严惩不贷。如洪武十八年(1385年),户部侍郎郭恒与北平布政使司李彧、提刑按察使司赵全德等人侵占巨额官粮达2400万石,遭监察御史余敏、丁廷举揭发举报,朱元璋下令彻查,数百位官员被处死,涉及案件的其他官员以及地主豪强数万人,或贪污,或受贿,皆重刑治罪,绳之以法。同时明朝对皇亲国戚贪污违法犯罪,绝不手软。洪武三十年(1397年),驸马欧阳伦巡视四川、陕西,借机走私茶叶出境,朱元璋得知此事后,将驸马赐死。明朝以重典治吏,不徇私情,起到了震慑贪污、警示百官的作用。

监察百官

在继承发展历代王朝监察制度的基础之上,明朝建立了一系列监察制度,从中央到地方,远转灵活、成效显著。在中央层面上,设置督察院,主管国家监察政务,主要负责对全国文武百官的监察,监督刑部、大理寺等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事务。同时还创设六科(吏科、户科、礼科、兵科、刑科、工科)监察组织,设六科给事中,专门负责对六部及各院、寺、监等国家政务部门官员的监察,极大地提高了监察效能。在地方层面上,根据行政区划,分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巡按御史是中央都察院的外派机构,直接受皇帝的管理,监察地方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级别虽为正七品,但位卑权重,起到了巡视地方、监察百官的作用。

明朝还对监察官员自身权力进行法律化约束,颁布了大量的监察诏令,对各级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运行规则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最终形成以《宪纲条例》为主要内容的专门化监察规章。《宪纲条例》详细规定监察官员所遵守的监察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以及监察官员的违法不职行为的处罚规定。例如要求监察官员不许请托说请公事,干扰政务实施,违反者加重处罚,《大明会典》载“凡都察院官及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吏人等,不许于各衙门嘱托公事。违者比常人加三等”。

政府鼓励普通民众监督官员,允许百姓举报贪官罪行,《大诰》规定“自布政司至于府州县官吏,若非朝廷号令,私下巧立名色,害民取财,许境内诸耆宿人等,遍处乡村市井,连名赴京状奏,备陈有司”。例如,洪武十八年(1385年),江苏常熟县百姓陈寿六等三人,将贪污害民的知县顾英绑缚押解京城,获得朱元璋的赏赐,成为民众监督地方官员的典型案例。

旌表廉吏

加强官吏的日常管理与廉政教育,也是明朝反贪制度的重要内容。明朝建立了严格的官员考核制度,官员考核分两种,一种是京察,考核在京的五品以下各级官员,六年一次;一种是外察,三年一次,考核各地的地方官员,也被称为“大计”。明代以京察外察的方式,考核官员日常行政能力与政绩,其中,为政清廉是评定考察标准、确定赏罚的重要内容。

重视官员的廉政思想教育,以此营造廉洁的社会风气。明朝皇帝在谕旨中,经常劝勉群臣要以廉政为做官之本,州县的官员出任地方以及进京朝觐时,朱元璋一般会亲自接见,劝勉他们约己爱民,做一个百姓爱戴的清官廉吏,所谓“天下始定,民财力俱困,要在休养安息,惟廉者能约己而利人,勉之”。

在进行廉政教育的同时,重视对清廉官员的提拔和奖励。因金华知县王兴宗清廉能事,朱元璋破格提拔至苏州知府,并亲自召见奖励清官济宁知府方克勤。浙江嘉兴府王升以家信的形式劝勉其子王轸,“凡事须清心洁己,以廉自守,食贫处俭,儒者之常,慎勿以富贵为念”,朱元璋将其家书刊布天下,作为廉政的典范。

赏赐“养廉”钱物,期望官员廉洁为官。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下诏书“然布衣之士,新授以政,必有以养其廉耻,然后可责其成功。定制:自今除府州县官,赐白金十两,布六匹”,赏赐新任地方官员钱财、布匹,用以养廉。同时,还赏赐官员“养廉田”,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赐百官公田”,劝勉官员廉洁为政。

在基层建具有申明教化作用的“申明亭”,刊布贪贿官员的姓名及罪行,进行反贪宣传。同时,小说、戏剧等文学作品,也注重批判、揭露贪官污吏的恶行,如冯梦龙《喻世明言》第四十卷中,描写了嘉靖年间贪污宰相严嵩和其子严世蕃的累累恶行以及最后受到的法律制裁,起到了惩恶扬善的宣传作用。

以史为鉴,鉴古知今,正确认识明朝反贪制度的历史价值,对当代廉政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闫强乐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刘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