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新时代刑法的理论前沿与实践动态

二〇二一年全国刑法学年会综述

2021-12-29 18:20:5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 -标准+

□ 阴建峰 侯撼岳

12月11日至12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山西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承办,以“新时代刑法的理论拓展与实践运用”为主题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第三次会员大会暨2021年全国刑法学年会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举行,中央和地方政法机关、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分别以线上和线下的方式与会。代表们围绕“新时代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前沿动态”“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刑法理论的新拓展”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新时代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前沿动态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安虽总体向好,但犯罪态势复杂多变,网络犯罪、涉众型犯罪等频发,给刑法理论与实践带来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指出,刑法教义学具有规范建构功能、问题意识。在新时期,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应当既坚守独立个性,又兼采他山之石,推动理论更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指出,我国目前的刑法学研究批判性有余,而建设性不足。应当坚持民族性与世界性并重、批判性与建设性并重、专业性与大众性并重;在学科建设中,构建与社会以及公众的沟通桥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预防与惩治犯罪以及人权保障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治理手段系统化、多样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从反电信网络诈骗切入,力主犯罪治理应注重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副局长张晓鸣认为,我国目前跨国反腐形势仍然严峻,在实践中应注重关键证人证言的获取,并通过建立专家证人库和培训制度等,加强反腐活动的人才供给。

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刑法理论的新拓展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深入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法治思维,对于提升治理能力和完善法律体系均有重大意义。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卢建平认为,法网狭窄粗疏、配套制度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应着力加强规范供给,全面推动立法科学化、犯罪治理法治化。集美大学教授吴贵森认为,刑事政策在内的国家政策可以通过立法程序进行转化,实现政策与规范的有机统一,指引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体系的法治化发展。

华东交通大学曾明生指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地位,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并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符合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

济南大学讲师邢冰认为,社会关切问题的司法犯罪化递进为立法犯罪化,推动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取消部分死刑、提高死刑门槛,加固了人权保障的刑事法治防线。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张磊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为中国刑法域外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论述提供了力量支撑,部分国家对长臂管辖的滥用则凸显了深化研究之必要性。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于改之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刑事立法提供指导,有助于提升我国刑事立法的科学性、系统性。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时延安则强调,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应当采取系统而全面的思路,坚持实事求是的方法论。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宏观问题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体现出刑事立法积极发展的态势。对此,南京大学教授孙国祥表示,积极的刑事立法态势是社会活跃发展的必然结果,但需要同时强调刑法谦抑主义与法益保护立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姜敏认为,为避免国家刑罚权失去控制而导致对法治原则和公民正当权益的侵害,应平衡限权与扩权之间的关系。

吉林大学教授徐岱认为,应减少象征性立法与宣誓性立法,加强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中山大学教授聂立泽则强调,活跃化立法趋势下,更应当注重法定犯适用的严谨性,并建议引入前科消灭制度,消解刑法适用扩张和重刑化的负面影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童德华指出,我国目前主要从教义学角度强调立法技术,部分论题忽略了对经济犯罪危害性的研究。在文本解释中,应引入商谈式的裁判模式,加强事实共识和规范目的的合致性。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政勋虽肯定积极性立法与回应性立法的存在价值,但认为应警惕情绪性立法。武汉大学教授何荣功则主张,相关讨论应首先明确前提和立场,再结合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具体领域展开。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具体问题

一是涉未成年人犯罪。修正案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了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增设新罪等不同措施。天津大学教授刘霜认为,此次下调体现出强烈的积极刑法特征,应严格把控适用范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则倡导,进一步讨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张勇认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侵犯客体不局限于性自决权,而是同时包含对女性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损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志远同样认为,性自决权不是其唯一保护客体。针对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完善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认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适用应贯彻保护理念,注重刑罚的教育功能。东南大学教授李川提出,专门矫治教育以未成年被告人复归社会为目的,有助于消除刑罚的消极影响,但在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并细化运行机制。

二是危害生产、作业安全犯罪。安徽大学教授陈结淼认为,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罪之所谓“明知”应当强调对特定事实的认识,危险作业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而不是过失,其不属于德日刑法中的过失危险犯。

三是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罪。浙江工商大学教授谢治东指出,从立法原意看,该罪将单纯的侵犯药品管理秩序法益的行为独立入罪,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形成有针对性的罪名体系。

四是洗钱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洗钱罪之“明知”,标志着自洗钱入罪。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孙万怀对此持保守态度,认为后续应结合实际案例讨论其具体适用。同济大学教授皮勇则认为,对于洗钱罪删除“明知”后的讨论宜聚焦于罪名认定,注重体现研究的实践价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夏勇认为,自洗钱具有独立的法益侵害性,此次修正突破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限制,将其单独入罪,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关于洗钱罪的适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李邦友指出,对于新确立的不定额罚金刑,应寻求统一标准,避免出现罚金刑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彭文华认为,“明知”的删除并不影响该罪故意犯的性质。武汉大学教授陈家林强调,“明知”的推定是当下打击此类犯罪的公共选择,但在刑事推定的适用范围必须严格限制,坚持无罪推定的基本底线,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编辑:刘策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