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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禁酒令失败的启示 要打击“酗酒”而不是打击“酒”
发布时间:2021-10-27 14:38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胡建淼

在美国历史上,是否应当禁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19世纪中期,啤酒、烈性酒消费量猛增,纽约、旧金山等地每200户居民就有一家酒馆。可后来风向一转,“禁酒”呼声高涨。1869年,全国禁酒改良党成立,开展禁酒宣传。3年后该党还推出总统候选人参加竞选。在“禁酒不仅是个人道德问题,而且是维护清教主义的理想”信念的支撑下,基督教妇女禁酒会、反酒馆联盟等团体应运而生。

20世纪初,在法学家、社会学家眼里,酒是犯罪和贫穷的根源,甚至称之为“魔鬼的甜酒”。南方当权者说酒精会酿成暴行,使黑人更具危险性。工场主则将禁酒视为减少工伤事故的手段。

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法案,禁止酒类输入已禁酒的各州。到1916年,已经有19个州禁酒。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会又以“经济、效率和道德”为由,禁止制造和售卖烈性酒。

1917年12月18日,美国提出了宪法第十八修正案,并于1919年1月16日获得国会批准。美国宪法第十八修正案规定:“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的所有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等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的所有领土。”与此同时,美国还通过一个称为“沃尔斯特”(Volstead Act)的禁酒法案。根据“沃尔斯特”法规定,凡是制造、售卖乃至于运输酒精含量超过0.5%以上的饮料皆属违法犯罪。自己在家喝酒不犯法,但与朋友共饮或举行酒宴犯法,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及监禁半年。1920年1月17日零时,美国宪法第十八修正案和禁酒法案正式生效。

在禁酒法案生效的前一天,道路上的运酒车络绎不绝,人们都抢时间把酒运回家里收藏。到了晚上,街道上空无一人,人们都聚在家里或其他公众场合举行最后一次合法的“告别酒会”。一位参议员在晚餐会上举杯说:“今天晚上是美国人个人自由被剥夺的前夜。”这番话产生共鸣并引来了阵阵掌声。

从一开始就表明,这是一个无法执行的法案。固然,该法案实施没有多久,美国就出现了大规模的违反禁酒令的活动。一方面,私酒贩子成为一种职业,因为非法贸易会带来暴利;另一方面,政府对此现象严加惩处,导致1920年至1932年间,75万人因违反禁酒法而被捕,罚款总额超过7500万美元,没收财产2.05亿美元,社会矛盾激化。私酒贩子买通警察或结成帮派,采用威胁、暴力甚至谋杀方式,大有“邪能抗正”之势。到最后,政府也开始怀疑“以暴治暴”是否真能解决问题。

1933年,联邦国会被迫通过宪法第二十一修正案:“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八修正案现予废除。”第十八修正案成为美国宪法史上的一大丑闻,当美国人撰写宪法史时几乎没有人再提到它。

其实,在美国,关于是否应当“禁酒”,如同是否应当“禁枪”一样,不能脱离历史背景作评论。支持者或反对者,很难说谁对谁错,各自都可找到支持自己立场的“理由”。1920年推出“禁酒令”,是在早期“清教徒”的教旨主义和妇女们刚刚获得选举权(而她们大多反对男人酗酒)的背景下发生的。他们的主要理由是:酗酒会增加犯罪和工伤事故。1933年取消“禁酒令”,是在经过13年的经历,人们看到了酒品“禁而不止”、黑市泛滥、国库受损(原来酒品的税收约5亿美元一年),特别是当时正值美国经济大危机,全国上下惶恐,美国人希望重启的酿酒业、售酒业能刺激深陷危机中的经济,使之早日复苏。此时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富兰克林·罗斯福,便把“开放酒禁”作为其竞选纲领之一,顺应民心,获得了美国民众的支持。人们对“禁酒”的态度也确是“此一时与彼一时”。但如果我们说,1920年颁布“禁酒令”是正确的,13年后取消“禁酒令”也是正确的,这样的评价恰恰是不负责任的。

我认为美国的“禁酒令”是失败的。它对我们的启示是:

第一,当年美国推行“禁酒令”,主要为追求降低“酗酒”犯罪率,但考虑执法成本、国家经济等因素不够充分,对这一政策的得失没有作全面衡量。这对我们的启示是:推行一种新政策,一定要作全面衡量和全面评估,不能以点概面。应当考虑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经济发展和人们的接受程度,还要考虑追求目标与执法成本之间的平衡。

第二,当年美国推行“禁酒令”,显然是把“酒”与“酗酒”混淆了。事实上不是“酒”导致犯罪,而是“酗酒”导致犯罪。所以,要禁止和打击的是因“酗酒”导致的“犯罪”,而不是“酒”本身。所以,正确的做法是加大对因“酗酒”导致“犯罪”的惩罚力度,而不是“禁酒”。这对我们的启示是:酒是好的,但有人将它喝醉了。这时,我们要惩罚的是“酗酒”,而不是酒。正如有人驾车撞人,我们要禁止和打击的是肇事行为及肇事者,而不是车辆本身。

第三,如果当年美国推行的是“限酒令”,而不是“禁酒令”,可能结果不会走向反面。如果通过“限酒令”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饮酒,其他人在工作时间不得饮酒,限制每人一次性购酒量等,而不是全面无条件地“禁酒”,可能反弹就不会如此强烈。这对我们的启示是:凡事不能“过极”,要掌握分寸。

第四,美国实施“禁酒令”的13年间,这一法令很难落地,反弹很大。“禁酒令”的实施,没能如预期一样,实现美国人道德情操的净化;市场上没有合法的酒类出售,秘密酒馆取代了合法酒馆,酒的走私活动由于获益甚丰,日渐猖獗;国家执法成本增加,最后不得不取消法令,自己打自己的嘴巴。这对我们的启示是:不能制定无法实施的法律。只要存在强烈反弹的现象,一定是有原因的,必须找准原因,对症下药。

第五,美国“禁酒令”实施后的1920年至1932年间,75万人因违反禁酒法而被捕,罚款总额超过7500万美元,没收财产2.05亿美元,违反禁酒法的犯罪人数远远超过了原来的“酗酒”犯罪人数。社会矛盾激化,把更多的人推向社会对立面。这对我们的启示是:如果一项新政策出现“付出”多于“得到”,目标与成本倒置时,一定得慎行。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