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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巡礼之“双碳目标的法治保障”会场在京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1-10-20 16:03 星期三
来源:法制网

10月16日,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2021年年会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举办,线下会场分设于北京和河北省正定县。年会由研究会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联合承办。本次年会是承办方之一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70周年校庆系列学术活动之一。

16日下午,与会学者分别在国际经贸法律政策新发展、国际金融法专题、国际经贸争端解决和双碳目标的法治保障四个分会场进行发言和讨论,各单元主持人和与谈人进行了精彩点评。

“双碳目标的法治保障”会场由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丁丁教授主持。参加研讨的专家包括外交部、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部门和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实务专家,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重庆大学、河南大学和青岛大学等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学者。

以下内容是有关“双碳目标的法治保障”会场的嘉宾发言观点综述。

第一环节:气候外交与中国碳市场构建问题

外交部条法司应对气候变化办公室易晨霞副主任指出,气候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外交工作的重要领域;国际气候谈判近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英国和欧盟进一步强化其气候行动和目标;美国拜登政府重返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试图重塑其在气候问题上的全球领导力。在此背景下,中国作出了新的减排承诺,确立了“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积极参与并引领气候全球治理,维护我国发展利益,并明确中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基本立场是督促各国采取切实的行动履行减排承诺,特别是发达国家应积极履行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下的资金和技术承诺。此外,她还建议学界应关注气候变化与人权、安全等问题的交融性。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国内政策和履约处刘峰副处长围绕中国碳市场的建设,系统梳理了中国碳市场从试点走向全国的历程,以及欧盟、美国、韩国、新西兰等国外碳市场的实践。他认为碳市场试点城市的减排成效明显,实现了总量和强度的双降;中国国家碳市场的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也已基本完善,已基本完成对覆盖行业企业的确定、配额初始分配、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开立等工作,碳市场已启动运行且交易量显著增加。此外,他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碳市场制度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如上位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以进一步明确监管机构和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对违法行为规定明确、有力的处罚机制;被司法查封的配额可否优先用于清缴其履约义务;逾期未清缴的配额可否被申报为破产控排企业的优先债权等等。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副总经理宾晖,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客观评价了中国碳市场建设取得的成绩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第一,在吸收地方碳市场试点的经验并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已经建构了较为完善的碳交易制度;未来应考虑扩大碳交易的覆盖范围,除涵盖直接碳排放之外,应考虑将间接碳排放纳入管控的可能性。第二,当前中国碳市场的配额总量适中偏紧,基本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来应考虑优化总量控制机制,碳达峰之后可以考虑实现绝对总量控制。第三,当前已经形成了具有特色的配额分配方式;今后应考虑引入有偿分配方式,法学界、经济学界应加强对配额分配方式和机制研究,对国外最新动态(如司法干预配额分配)和更为优化的配额分配方式进行研究。第四,应正视当前碳市场交易产品单一、交易方式非标准化和投资机构缺位等问题,适时引入碳期货交易或其他衍生碳金融产品。第五,中国碳市场相关核查技术方法和标准体现了国际先进方法学,相关数据基本真实、准确、完整;核查的程序机制有待完善,比如处罚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孙茜阐述了环境司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围绕以市场化机制助力双碳目标实现这一主题,孙茜法官系统评析了中外有关碳交易纠纷的司法实践,并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完善相应司法保障机制的相关工作。首先,中国法院已经有与碳交易直接相关的案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CERs(企业补贴政策有加拿大紧急租金补贴)的纠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起诉碳市场主管行政机构的典型案件和广州中院受理的碳交易违约合同之诉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文件出台,要求司法机关依托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管理系统准确界定配额的权属,并积极研究用能权、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属性、初始分配和交易规则,以推动环境资源市场交易制度的完善。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双碳纠纷如何解决、相关诉讼如何定性、权利如何保障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探索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五个相关问题值得关注:碳配额等交易产品法律属性不明确、权属认定难;环境权益作为绿色信贷产品的抵押、质押设立担保物权的程序和效力;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s)有关的合同履约风险,如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合同条款的解释、违约责任的形式;环境信息披露不实的司法认定标准;以及,如何处理监管与诉讼的关系以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此外,孙茜法官还提及了域外有关案例将配额界定为无形财产权的经验。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闪涛律师从公法和私法两个角度探讨了碳交易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他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既存在公法现象也存在私法现象;从碳排放权产生来看,监管机构和控排主体围绕配额的分配和履约义务的履行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配额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之后,则是主要受合同法调整的以价格发现为目标的交易行为,企业作为理性行为体根据自身成本效益的考量,根据交易规则和交易机制进行配额的持有、出售、购入和履约的市场决策,从而衍生出私法视角下配额的权属性争议。基于这样一个视角,当配额进入市场以后,其法律属性即发生了变化;作为控排企业履约义务之外的“剩余”,其具有明显的私法上的属性,可以用于交换也可用于质押,并进而成为具有金融属性的财产或者资产。基于配额是否属于企业履约义务之外的“剩余”而对其性质进行分别确定有助于界定配额初始分配环节监管主体与控排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助于解决具体争议中关于配额权属的界定问题。比如,当配额被司法扣押时可否优先用于履约的问题以及可否成立破产控排企业优先债权的问题;如果不属于“剩余”,配额仍具有公法性质,显然应当优先用于履行清缴义务。

第二环节:与双碳有关的国际法问题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刘勇教授围绕“反补贴视野下政府发放免费排放配额的法律属性分析”这一问题,探讨了政府发放免费排放配额是否属于财政资助这一问题。围绕“美国商务部对德国产Forged Steel End Blocks反倾销案”案件,基于WTO有关补贴的构成要件,刘勇教授评议了美国认定涉外企业因获得欧盟碳市场免费配额而构成补贴这一裁决的合理性问题。他认为美国商务部错误将配额与税收机制相类比,配额本身并非是为了获取收入,因此,免费配额不应被认定为“政府放弃本应征收的收入”,美国商务部的认定逻辑有不当之处。对美国商务部这一案件的反思有助于从以下角度完善WTO反补贴规则:第一,财政资助的范围很窄,未来可以适当扩大可被认定为财政资助的范围;第二,当前的反补贴规则缺乏对环保因素的考量,未来可以考虑豁免与ETS(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或其他减排措施;第三,应注意成员国突破WTO反补贴纪律的实践,对具有补贴效应的政府行为是否构成补贴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重庆大学法学院曾文革教授从五个方面论述了《巴黎协定》后多边开发银行气候融资规则的发展与构建。该规则的发展的动因主要在于:与《巴黎协定》气候目标对标的压力、解决集体行动困境下气候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受到竞争性多边主义下新多边开放银行创建的影响。曾教授认为目前气候融资规则还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气候融资规则体系的碎片化导致业务和流程的协调性不足、多边开发银行气候融资规则更新速度与完善程度不匹配、私营部门机构投资者的异质性导致融资规则的创新型和透明度不足等问题。未来中国应关注多边开发银行气候融资规则发展的未来趋势,特别是将《巴黎协定》和“碳中和”目标融入多边开发银行气候融资规则的趋势、以协调性为基础推动多边开发银行气候融资规则深度融合的趋势、多边开发银行融资规则量化和可比性体系化的趋势,以及完善多边开发银行气候融资监管体制的问题。

随后,围绕欧盟碳边境调解措施(以下简称“CBA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边永民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韩逸畴副教授、河南大学法学院王云鹏副教授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刘晓豹博士都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

边永民教授主要探讨了CBAM措施的合法性问题。她认为,CBAM不能被界定为关税,可能会被认定为GATT第3.2条项下的国内税费,更为准确的界定应该是第3.4条的国内规章;如果被认定为国内税费,那么就存在可以边境调整的空间。这种调整是否会违反WTO规则,需要结合相关规则具体分析。就最惠国待遇而言,CBAM可能不会因为其豁免规则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因为这些措施并未授予豁免国某种优惠。就国民待遇原则而言,关键的问题是高碳产品与低碳产品是否为相同产品。有可能影响这一认定的因素是消费者偏好;但是,当前消费者事实上无法区分高碳产品和低碳产品。既然如此,CBAM存在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可能性,因为欧盟境内的钢铁企业可以享受欧盟碳市场境内碳价格的灵活性而国外产品不能。欧盟即使有可能援引第20条(b)和(g)主张其措施的合法性,即使满足援引的条件,也很难证明CBAM不构成隐蔽的歧视。如何应对有两个思路:第一,在WTO内挑战CBAM的合法性,但是这一途径因上诉机构的停摆而存在不确定性;第二,与欧盟合作,通过双边谈判豁免CBAM,这可能取决于我国本国碳市场的建设能否达到欧盟所认可的标准。由此,中国应在未来强化碳市场的国际合作。

韩逸畴副教授从更为宏观的视角探讨了CBAM是否构成保护主义措施的问题。他认为:CBAM在国际气候变化法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更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合理的绿色措施,并且是欧盟所主导的以碳市场连接推动国际碳减排合作的关键环节;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谈判中的利益博弈和立场,以及低碳化的大趋势,我国政府应该提早做好应对。

王云鹏副教授基于《巴黎协定》第6条和有关拟议的实施细则提出:《巴黎协定》下并未否定各国以更为激进的措施推动气候合作的可行性;CBAM或会成为欧盟推广其碳市场标准的政策工具;同时应警惕欧盟等国借CBAM规避其本应承担的资金义务的可能性。

刘晓豹博士也就CBAM与WTO的一致性问题发表看法,认为CBAM可能并不符合GATT第20条(b)款,但是会符合(g)款;并建议中国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完善碳交易体系,发展低碳技术,强化诉讼能力建设。

青岛大学法学院郝海青副教授带来了她关于跨国碳交易的争端解决最新思考,涉及到争议解决的方式、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她客观分析了以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跨国碳交易的优劣,并认为争端的解决必然会遇到管辖权冲突和法律冲突的问题,比如贸易规则与气候公约之间的冲突、条约解释的冲突等;对此可以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予以解决。她建议推动制定有关跨境碳交易争议解决的专门性条约并成立专门的专家委员会和专门争端解决机构。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冯静茹博士简要对各位专家和学者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她还就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最后,主持人丁丁教授总结了本次会议的多种学术观点,表示将与其带领的碳排放法治保障研究团队成员持续关注气候变化和碳市场方面的新进展,并将继续通过研讨会等多种形式与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再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 王云鹏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处)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