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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巡礼之“国际经贸法律政策的新发展”会场在京举办
发布时间:2021-10-20 15:56 星期三
来源:法制网


10月16日,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2021年年会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举办,线下会场分设于北京和河北省正定县。年会由研究会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联合承办。本次年会是承办方之一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70周年校庆系列学术活动之一。

16日下午,与会学者分别在国际经贸法律政策新发展、国际金融法专题、国际经贸争端解决和双碳目标的法治保障四个分会场进行发言和讨论,各单元主持人和与谈人进行了精彩点评。

“国际经贸法律政策新发展”会场由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左海聪主持,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邓瑞平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龚红柳作为与谈人对嘉宾发言内容进行点评。

以下内容是有关“国际经贸法律政策新发展”会场的专家发言观点综述。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张乃根的发言题目是《与时俱进的RCEP知识产权条款及其比较》。张教授指出,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适应了缔约国之间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数字时代TRIPS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更新的需要,具有利益平衡性和兼顾性。而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USMCA(美国、墨西哥、加拿大三国协议)的知识产权条款虽具有更高的规则水平,但考虑到TRIPS适用于全体WTO成员的性质,RCEP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对TRIPS的更新更具示范作用。从自由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内在关系考虑,RCEP成员的构成如同小型的WTO,其中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RCEP知识产权条款与TRIPS也具有形式上的一致性。我国在RCEP知识产权条款的国内履约方面仍待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修法应当更具有前瞻性,兼顾国内法治与国外法治,做到既适应我国国情又兼顾相关知识产权新规则对国际社会的影响,争取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领跑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纪文华的发言题目是《美拜登政府对华贸易政策框架——评述和法律思考》,他的发言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他总结了拜登政府贸易政策的内容。其次,他对拜登政府贸易政策进行了评述。最后,他分析了美国会对中国使用什么样的新政策和作法。纪教授认为,对内我国要完善“法律工具箱”,对外要合理利用国际合作论坛,全面分析美国贸易政策。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建国的发言题目是《欧盟<外国补贴条例(草案)>及其WTO合规性分析》。胡教授认为,《外国补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主要适用于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它构建了解决市场扭曲问题的一般制度,还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和公共采购领域的强制申报和审查制度。就外国补贴构成要件而言,草案与WTO框架下的SCM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规定基本相同。但关键的不同点在于,SCM中关于“补贴”的定义必须放在WTO框架下进行理解,因此,不涉及货物贸易的外国补贴将不在SCM的规制范围内;同时,若被补贴的企业属于境外企业,除非属于禁止性补贴,否则将不满足SCM中的“专向性”的要求。胡教授还提到,外国补贴若涉及“商业存在”则还有可能落入GATS(《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草案很可能会影响WTO成员的竞争环境和部分WTO成员之间的优惠待遇。最后,他认为外国补贴虽然是WTO框架下未涵盖的议题,但欧盟制订的关于外国补贴的规定也不应违反WTO现有规则。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与海关团队管理合伙人蒋琪的发言主题是《Incoterms®2020重点修改内容研究》。蒋律师首先指出对比Incoterms2010(《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20有六个方面重大变化,他本次的发言主要围绕其中三方面。第一,FCA(货交承运人)术语的修改。FCA植入了装船可加批注的提单,即当买方和卖方约定适用FCA之后,双方可以约定当卖方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之后,即使货物尚未装船,该承运人即需向卖方出具已装船的批注提单,此项修改有效地解决FCA在实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第二,CIP(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术语中保险费等级有所提高,即卖方必须投保符合LMA/IUA条款(A)承保范围的保险。第三,DPU(目的地卸货后交货)术语替代了原有的DAT(运输终端交货)术语。蒋律师最后还强调,Incoterms术语对风险转移的划分较为详细,但它并未对所有权的转移进行规定性质上属于国际习惯法,需要通过在具体合同中进行约定来适用。

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讲师王佳宜的发言主题是《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欧美博弈及中国因应——基于双重外部性视角》。王佳宜表示,面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全球治理问题,欧盟与美国在这一领域已展开了新的规则博弈。欧盟着力于打造内部“数字单一市场”,从而扩大其规则的外溢效应;美国则主要利用其在FTA(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的优势地位,推广带有美国意志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她认为欧盟与美国的规则体系既存在分歧又存在合作关系。欧美在分享经济和个人隐私两方面的正负外部性上的偏好不同,这些区别是它们规则体系存在分歧的深层原因;而在数据治理理念和国家安全这一正负外部性上的一致选择,又为二者的合作预留了制度空间。王佳宜认为,以我国的视角来面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治理问题时,我们应以利益平衡为目标,最大限度地激发正外部性,同时抑制负外部性的溢出。为此,她建议我国应采取回应型治理模式,主动应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趋势,强化数据主权表达、完善跨国企业数据合规要求、积极参与全球数据治理。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普的发言主题是《CISG在我国法院的适用——兼论后民法典时代的条约适用问题》。张普的发言主要围绕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依据、适用方式和其与民法典的交互三个方面展开。首先,CISG作为条约,其适用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条约自身的性质与设定,二是缔约国国国内法中关于条约适用方式的选择与规定。我国法院在适用CISG时也应遵循这一思路,以CISG自身规定与我国国内法为依据。其次,CISG的适用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直接适用,张普认为CISG已被纳入了我国法律体系,即使没有其他国内法的指引,法院也应当自动适用;第二种是间接适用,即使我国对CISG第1条第1款b项进行了保留,CISG亦有间接适用的可能;第三种是约定适用,我国普遍认可当事人将CISG选择为准据法的做法。最后,张普认为,在后民法典时代,CISG仍然会继续适用。一方面,适用国际条约是我国应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另一方面,依原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形成了关于适用民商事条约的司法习惯,虽然民法典的实施使民法通则规定被废止,但这种司法习惯仍会继续延续。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兰的发言主题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探究》。张兰的发言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投诉工作机制目前存在投诉受理机构不统一不独立、没有合理限制投诉受理范围、争端预防制度不完善以及监督与救济机制不完善的问题。第二,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立法未周密考虑投诉工作机制利益保护的平衡,未充分厘清机制争议预防的功能,也未全面估量机制运行的潜在风险。第三,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包括规范投诉工作机构设置、运用“列举+排除”的方式明确机构受理范围、通过畅通信息交流途径完善争端预防机制和健全监督与救济制度。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邓瑞平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邓瑞平认为今天的发言都具有前沿、准确、合理、超越性质。“前沿”体现在研究的领域新、紧跟实践的发展;“准确”是指各位学者发现、梳理、总结和抽象问题都十分精准;“合理”即各位专家学者所提出的观点、建议、应对措施对我国来说是科学、合理并且有实用价值的;“超越”则表明上述发言所涉及的领域尚需进一步深入的研究。邓瑞平勉励在座专家学者在各自学术领域继续深耕,产出高质量的成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龚红柳也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对于张乃根教授的发言,龚教授结合中国申请加入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时事,提出了REC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与CPTPP对中国法的不同要求应当如何协调的问题,引人深思。对于胡建国教授的发言,龚红柳指出《外国补贴条例草案》尚未正式生效,在讨论WTO合规性时除了借助争端解决的视角,还可以从法理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此外,草案乃被刻意设计成游离于WTO规则之外的存在,因此在对比草案与SCM(《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关于补贴的概念时,要注意选取好切入的视角。龚教授激励各位学子继续磨砥刻厉,日后为中国的经贸事业竭智尽力。

(于湫湜、黄诗怡、张耀璇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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