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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及其法科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1-10-20 10:49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王健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2021年10月河北大学举行百年校庆,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文化底蕴厚重的校史话题。除20世纪20年代也在保定但仅存10年的另一所河北大学外,今天的河北大学名称出现于1960年,校址于1970年从天津迁至河北保定。河北大学的前半个世纪,经历了1921年私立天津工商大学、1933年天津工商学院、1948年津沽大学、1952年天津师范学院、1958年天津师范大学不同时期。百年校史,文脉积淀自然深厚。其独特的办学资源,有三点尤其值得关注。


一是镇校之宝《坤舆全图》完好保存。《坤舆全图》是比利时籍耶稣会士南怀仁(Ferdinand Verbiest,1623-1688年)于康熙十三年(1674年)绘制的,是目前存世最为完好的中文版彩色世界地图。南怀仁1658年来华,通晓欧洲古典知识,在向中国传播西学方面贡献突出,深得康熙皇帝信任,掌钦天监,官至工部右侍郎。天津工商大学建校之初,所聘教师多为河北献县张庄天主教士,该图即由这些教师购得,悬挂于学校主楼招待室。如今河北大学在图书馆特辟图书室一侧墙壁,加装玻璃罩精心保管,不易获睹。该图究竟如何在历经250多年风云变幻辗转为工商大学购得,尚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耶稣会士在向中国传教的同时,客观上为东西方知识的交流和传播打开了通道。当今中国对外开放日益扩大,借此开展贯通晚近四百年东西学术交流与研究,这是个很好的契机。

二是中国史前文明与社科研究成就瞩目。天津“工商大学”或“学院”的名称,常人必以为是某个普通应用技术高校,实则不然。该校自创办时起,就一准法国高等教育理念、教学模式和管理制度,以工业与商业两大传统实用科学为主干,努力扩充科系。随着20世纪30年代办学方向和课程的日趋中国化,以中国为对象素材的博物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也蓬勃开展起来。法国生物地质学家桑志华(Emile Licent)、德日进(Pierre Teilhard de Chardin)开创了中国史前文明研究领域,取得了世人瞩目的学术成就。裴行化(H. Bernard)、侯仁之、齐思和、孙家玉、刘迺仁、方豪等关于中国社会地理、历史、政治、教育、宗教等都发表了大量学术著作。这些研究是中国现代学术体系构建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总结和挖掘这些文化遗产,应成为今日河北大学深化人文社科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比较法研究特色显著。1939年天津工商学院设置法律系,首次招收法律学生18名,这是河北大学历史上第一次开办法科。但因时运不济,第二年报考法律系人数很少,成绩不佳,遂决定停办法律系,已招收的法律系学生转入学校商科各系。这个事实表明,河北大学办学史上法科并非完全空白。其实早在工商大学开办之初,商科专业课程中就设有“商法与民法或民商法”课目,授课时数为一年至两年,每周两学时,其他如会计商算、财政学(银行、汇兑、银钱)、保险、商谈与商业公牍、商业实习等课程,也都与民商法专业学习有密切关系。学校还特别注意政治法律类文献资料的建设。值得注意的是,学校的民商法教学似乎从未中断,直到1951年津沽大学教师名录中仍能看到讲授财政法等法律课程教师的名单,如巴黎大学法学博士、讲授商事法、财政法规的沈晞教授,巴黎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讲授法律、历史、地理、财政法规的尹凤藻教授等。商科主任兼图书馆主任法国人田执中(Fr. Thery)是比利时鲁文大学商法博士,1926年到校讲授法律、财政学和经济学,他将当时中国大批最新的立法文件译成法文。据记载,1924年译出《保险法》,1929年译出《海商法》《公司法》和民律二草的亲属编、继承编,1931年至1933年又译出《土地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调解法》《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诉愿法》以及大量最高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解释例。此外他还写过两本有关中国民法的法文著作。

1930年前后,国民政府立法院迅速制定颁布了主要法律。田执中对当时中国民商事立法的进展极为关注,将主要民商事法律及时译成法文,这项工作意味着中国与法国法律的比较研究,显然具有比较法学意义。尽管目前还缺乏证据证明,但可以推测,田执中的这些研究一定和当时在华的法国法学家宝道(Georges Padoux,1867-1960年)和爱斯嘉拉(Jean Escarra,1884-1955年)有着密切的关系。宝道1914年来华,曾任北京政府审计院和司法部顾问,国民政府立法院、司法院和交通部顾问,熟谙中国国情,广泛参与了中国法典的编订,并发表了大量有关中国法的研究报告、立法建议和著述。爱斯嘉拉1921年来华,历任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顾问,也著有大量中国法研究作品。

河北大学百年校庆活动公告标题,连缀有“法学学科招生四十周年”一语,讲的是河北大学1980年设法律学系,1981年首次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史实。不过这只是一个客观描述,校方没有用“复办”或“创办”概念。但从校史上短暂开设法律系、民商法教学长期存在以及中法比较法研究的一度活跃等情形看,应该说这个描述显得有些保守和低调。把1980年开设法律学系视作对先前法学学脉的恢复和接续,不仅有助于建立一种完整的校史观,把历史与现实统一起来,更有利于河北大学法科汲取传统的力量,再次出发和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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