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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法官检察官职前培训特点
发布时间:2021-08-13 17:13 星期五
来源:人民法院报|

意大利是罗马法的故乡,是大陆法系的始祖。意大利现行司法制度,包括法官检察官(又统称司法官)养成机制,是典型的大陆法系模式。其职前培训很有特点,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司法官资格考试”是进入法官序列的第一道关口

意大利1865年的《司法制度法》正式引入了通过资格考试方式招募司法官(包括法官检察官,下同)的制度。1890年,尽管当时还存在与之并行的其他司法官遴选方式,但“扎那德利法”进一步规定司法官资格考试成为意大利司法官任命的一般模式。通过考试,可以保证在平等的条件下,根据候选人的专业水平,公平公正地挑选有抱负的司法官,而这种选拔制度也成为司法官在司法体系中享有独立性和合法性的基础。意大利宪法法院在1967年第1号判决中曾经指出,通过考试来选任司法官的制度,可以强化和补正司法官特别是法官的独立性。

在意大利,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的司法官资格考试,其中包括笔试和口试两个环节。笔试的范围主要涉及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理论内容。面试内容有民法和罗马法的基本要素、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宪法和财税法、商法和破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欧盟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法律信息技术和司法制度,还要从英语、西班牙语、法语和德语中择一进行外语面试。

因表现突出可不经考试担任司法官的情况属于例外

宪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根据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提议,大学专任法学教授与具有十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在高等法院特别名册注册的律师,业绩卓越、表现突出的,可以任命为最高法院的顾问法官”。这是宪法规定通过考试任命司法官的两项例外规定之一(另一项例外规定是宪法第106条第2款规定的荣誉法官)。

但是,这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在1998年第303号法律生效20年后,根据相关研究,因业绩突出而任命为司法官的人数逐年下降,每年已经微乎其微。尽管这几年人数有所增加,但仍远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10%的上限。

初任司法官的18个月见习期是如何渡过的

一旦通过考试,初任司法官的见习期即将开始。在这个阶段,他们会被分配到某一司法部门参加工作以获取专业经验,随后再任命其相应职务。

根据2007年法律的规定,普通司法官的见习期为18个月(而此前为24个月),具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期6个月,在司法官学院学习,期间可以是非连续性的。第二个阶段为期12个月,安排在司法部门实习,同样可以是非连续性的。实习的具体实施方式由最高司法委员会通过决议来确定。

在司法官学院的学习中,受训者将参加一系列高级课程的培训。这些课程包含理论与实践,相关内容由最高司法委员会确定。此外,司法官学院执行委员会每年也将进一步确定具体的课程项目,旨在提高普通司法官的专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这个阶段结束时,司法官学院执行委员会将就每一位初任司法官的情况向最高司法委员提交一份专门的评估报告。

在司法机关12个月的实践学习通常安排在初任司法官住所地大区首府的司法机关进行,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期4个月,安排在地方法院进行,主要是参加民事和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合议庭审判和独任审判,参加法官评议等。这种实习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初任司法官获得在法院各个领域中平衡的经验。

第二个阶段为期2个月,安排在地方法院中的检察官办公室进行。

第三个阶段为期6个月,安排在这些初任司法官拟分派的第一份职务所对应的司法机关进行。

在实习的每一个阶段中,初任司法官都将跟随一名带教司法官进行实习。带教司法官由最高司法委员会根据相应的司法委员会(设在各个上诉法院)的推荐来指定。在实习结束时,这些带教司法官将为其指导的每一位初任司法官填写一份评估表,并将评估表提交司法官学院执行委员会和最高司法委员会。

实习结束后,司法官学院执行委员会认真审核每一名初任司法官提交的在各个阶段实习情况的报告,形成总报告并呈交最高司法委员会。最高司法委员会将对这些报告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准许这些司法官行使司法职能。

对于通过了最终审查的初任司法官,委员会将进一步明确授予其审判职能或者检察职能。否则,这些初任司法官将重新开始为期一年的实习期,包括在司法官学院进行两个月的培训和在司法机关进行为期十个月的实习。如果第二次实践学习的成绩还不合格,则意味着该司法官的实习期结束,最高司法委员会将解除与初任司法官的劳动关系。

那些在实习结束时通过最终考核并且被宣布可以履行司法职能的新任司法官,将被分配到负责一审案件的法院中相应空缺职位上去。

需要注意的是,2006年第160号立法令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授予一名新任司法官以检察职能、独任刑事审判职能以及刑事诉讼中的主持预备庭的职能。这一规定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却也带来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如何判定所谓“不合适”职位的范围和标准问题。随后,这一规定被2016年第168号立法令(转换为2016年第197号法律)废止。

司法官岗位的分配将按初任司法官最终评估的排名顺序进行。最高司法委员会将准备一份可以选择的空缺职位列表,根据成绩排名依次询问初任司法官选择自己喜欢的岗位。

在完成司法官职务分配程序之后,这些司法官便可以获得宪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的“不得随意调动司法官的工作岗位”的保障。

意大利的司法官职前培训,值得借鉴之处如下:

建立严格、高水准的职前培训标准。为培训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培训项目或课程制定详细的评估标准,科学评定初任司法官的学习成绩。

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特别是培训的课程应当避免与法学院课程的重复,增强应用性。实践学习的内容可以设立为培训项目。

培训师资专门化。选拔优秀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实务专家作为专任教师,定期轮换。在实践教学阶段,应当在法院检察院建立一支业务精湛、高度负责的带教司法官队伍,按照标准模式承担带教任务。

将缺额岗位、培训成绩排名向初任司法官公布,由初任司法官按成绩高低,依次自主选择自己喜欢的地点和岗位。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意大利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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