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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在京举行
发布时间:2021-07-14 10:24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7月10日,由北京“刑辩十人论坛”与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研究中心主办,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在京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研究中心主任赵天红,清华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黎宏,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教授赵军,“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杨矿生、许兰亭、钱列阳、郝春莉、刘卫东、王兆峰、赵运恒、毛立新、朱勇辉、毛洪涛京城十位刑辩律师以及“刑辩十人论坛”秘书长程晓璐、副秘书长赵春雨等律师出席本次研讨会,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主持。

赵天红指出,随着企业刑事风险的增加,刑事合规已经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特别是近期最高检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与企业合规试点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了对企业合规的研究。企业合规无论是对于理论研究者还是对于实务工作者都是一个新挑战,需要大家共同挖掘刑事合规当中的痛点和难点,共同推进刑事合规的交流与研究,合力开拓刑事合规这片蓝海。

王珺表示,律师参与企业合规建设的优势、介入的时间和方式、充当的角色及作用发挥、可能存在的职业风险、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及行刑衔接等,都是我们值得进一步探索的问题,也体现出本次研讨会的价值所在。

毛洪涛指出,目前检察院试点的企业合规试点改革,是依托于现有的相对不起诉制度,但适用范围较窄、制度瓶颈凸显,难以满足企业合规的实际需求,建议加大改革力度,从法律、制度上加强顶层设计,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于相对不起诉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目前,最高检《指导意见》关于合规试点的适用范围规定相对笼统,而部分试点地区则设置了更高的门槛条件,这样会导致真正符合条件的只有少数大型国企,而真正有合规需求的大量中小微民营企业则无法适用。建议对适用的主体、罪名及刑期等不做过多限制,以扩大适用范围,鼓励企业积极参与。

毛立新表示,第一,企业合规要有效落地,需要在立法上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只有在立法上确立了合规不起诉、从宽处理等制度,才能推动企业积极落实合规,也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积极性。第二,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无法适应实践需求,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作出新的突破。要么是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要么是建立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后者更为现实可行,是未来立法的方向。第三,构建一种专门针对涉案企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要考虑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出罪的口子不能开得太大。

许兰亭表示,企业刑事合规影响着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内容。“从宽”,在程序方面表现为,除“能不捕的不捕”之外,合规试点检察机关针对企业的从宽处罚提出侦查措施从宽,规定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相关行政、刑事处罚措施可以执行的条件下,可以解除对企业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实体方面,刑事合规中的“从宽”内容包括不起诉和量刑从宽。

赵天红认为应当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律师应精准识别企业的刑事风险点,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生成企业合规风险清单,为救治企业于危难之中奠定基础;第二,律师应当具备制定有效企业合规计划、开展合规培训的能力;第三,律师应当在企业犯罪当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将认罪认罚与企业合规有效结合;第四,律师要以积极、专业、虚心的态度去开展刑事合规业务。

郝春莉认为,当前企业合规改革都是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导进行,辩护律师应该从侦查阶段就帮助企业开展合规工作。在当前捕诉合一的司法制度下,充分利用好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介入的环节,提前与检察机关沟通,为后期的合规不起诉做好准备。企业合规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仅要接受第三方监管,最终还要经过听证,才能实现企业合规不起诉。因此,对辩护律师而言,不仅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更要注重与第三方监管人的交流,帮助企业制定符合监管要求的合规方案。同时还要熟悉相关的程序要求,指导企业完成听证,以最终实现不起诉目的。

刘卫东针对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建议应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适用范围,比如犯罪行为情节本身相对较轻,否则,很容易被检察机关拒绝;应该提前介入案件,可以在批捕阶段按照合规不起诉的目标向检察机关提出合规不批捕意见;应该与检察机关建立充分有效的沟通机制;应该注重合规方案的可操作性,如果所附条件过于严苛,最终也难以实现不起诉的目的;应该与认罪认罚和量刑指导意见相结合,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朱勇辉提出五点思考:一是合规试点不应仅限于轻罪范围,建议将来对涉重罪企业,在立法上也把合规建设作为法定从轻甚至减轻情节考虑;二是合规监管人的独立第三方的模式比较可行;三是合规业务的开展目的是去犯罪化,预防犯罪,合规管理人一定要避免与涉案企业共犯化;四是合规考查标准要明确化,工作流程要透明化;五是建立科学合理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

黎宏点评指出,关于企业合规的作用问题,到底是侧重于事前预防还是更偏重于事后制裁?更倾向于企业合规是事前预防,不是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金刚罩”,企业合规不是企业涉案后可以不处罚,而是让企业怎样预防犯罪,这才是企业合规最关键的作用;关于企业合规的标准问题,企业合规很简单,企业内部管理就是企业合规,企业与员工之间要互相监督、互相制衡。企业合规不起诉,不等于企业家合规不起诉;关于第三方监管机构的问题,合规第三方监管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但是怎么样把它落到实处还需进一步研究。

杨矿生分析了当前民营企业的合规工作难以推行的原因。他认为,民营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的内在动力不足,没有意识到合规工作的实际作用,是其合规工作推行不畅的内因;民营企业缺乏上级主管部门的强制要求,合规工作缺乏外在的强制性推动力量,是其合规工作推行不畅的外因。针对如何破解民营企业推行合规难的问题,杨矿生提出,一是要让企业家能够听得见,二是要让企业家能够听进去,三是要让企业家动起来。

王兆峰认为,律师在刑事合规的作业过程中,应注意:第一是做好铺垫。事前与企业负责人、核心管理层深度沟通;第二是动静尽量要小。抓大放小,把握关键环节;第三是先物后人。先对文书合同、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再找相关人员重点访谈、了解情况;第四是分而治之。不动声色各个击破,依次对各部门开展合规;第五是循序渐进。分阶段出结果,比如针对风险报告,制作清晰的分析报告,厘清存在哪些风险,作风险评级,分析概率大小,经企业认可后再作风险的防控报告。

钱列阳认为,对企业全面合规检查,可能会发现其他犯罪问题(包括创立之处原始积累时期的原罪)以及公司经营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他们心理都会有担心和抵触。所以,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推广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律师执业在此的风险点就是:企业聘用的合规律师被企业主要求运用专业技巧变相隐瞒、掩饰、销毁相关犯罪证据。律师可能因此触犯相关刑法罪名。

程晓璐表示,应厘清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的三种角色工作内容的差别和公权力介入边界,不可混淆和错位。

一是律师作为企业合规顾问,在企业没有受到任何违法调查的情况下,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聘请律所或合规事务所深入企业进行“体检”,有针对性地建立针对该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这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政府不能变相提出倾向性意见由哪家律所或合规事务所来承担这项业务;二是律师担任涉嫌违规企业的代理人,参与事后合规工作。这同样是企业自主的市场行为,政府不得干预;三是律师作为第三方机制成员,受办案单位委派,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考察。此时应保持客观中立。

赵运恒认为,刑辩律师的刑辩经验在企业合规中能发挥重要作用。一是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中的“底线合规”,要求企业不触犯刑法红线,以保障企业最基本的生存安全,这就需要刑辩律师作为合规顾问;二是律师可以运用刑事上的经验法则,根据各行业的风险偏重情况,进行风险识别,精准寻找刑事风险点,并在制订合规计划上,发挥其他专业人士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刑事合规含有“预辩护”职能,需要律师在程序上、实体上、证据上、综合辩护策略上,在诉前合规中为企业避免刑事责任做好准备,在诉中合规中进行辩诉谈判,为企业取得最佳刑事处理结果。

赵军点评时表示,由部分学者建构起来的所谓“刑事合规”概念,有必要做一些澄清。第一,就该概念目前的实际使用状况看,更多是指国家通过刑事手段激励企业建立合规体系的制度或机制,并不是企业合规计划、合规体系本身的一个分类。企业合规的分类应按领域区分,譬如反贿赂合规、反垄断合规、数据合规,如此等等。

第二,如果我们在刑事激励机制的意义上理解所谓的“刑事合规”,就会有一系列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譬如,所有的企业我们都期望它做合规体系,但哪种企业的哪种犯罪值得、有必要通过刑事轻缓化的“优惠”激励、换取其建构合规体系,那是另外一个问题,需要慎重对待。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避免“一哄而上”之后的“一地鸡毛”,多做些沉浸式的研究与反思。

第三,为了避免概念的误用、误度,我提倡使用类似“合规刑事激励机制”的概念。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