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法学理论>>理论前沿>>
判决确认违法一并赔偿适用率低的原因探析
发布时间:2021-07-02 10:21 星期五
来源:人民法院报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务中极少适用该条款,确认违法判决中占比较高的是涉拆违案件,此类案件大部分在第一次起诉时,一般仅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一、选择性规定以及“诉判一致”的限制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因此,本着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原则,多数法院即使发现存在损失的情形,一般也不会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另一方面,根据“诉判一致”原则,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应该主动对超出诉请的问题进行裁判,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予以裁判应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和依据。因此,在当事人提起确认违法判决但未提起行政赔偿时,即使法院发现行政主体的行为违法且给原告造成损失,也不会主动作出该部分判决。

二、利益驱动下代理人的积极诉讼

对于一起纠纷,分为两个案件,可以增加代理费用,并且,两案胜诉代替一案胜诉,会增加当事人对代理人的认同,随着案件数量的累积,还会迅速提高代理人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另外,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相对客观,与某些案件当事人所主张的损失相差较大,如果仅提起一案请求确认违法一并赔偿,部分代理人担心当事人过早直接看到该纠纷最终裁判结果,势必对代理人产生失望的情绪。因此,这种一案两诉的方式有成为代理行业起诉的“潜规则”的趋势。

三、法院的消极裁判

(1)内部自发动力。对于涉拆违案件,如果在一案中,确认违法+判赔,会增加审理难度,而将其分为两个案件,即请求确认违法的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会减小审理难度。即使教义分析和法律技能仍然发挥重大作用,但它们独自不足以有效回应法律难办案件。而仅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各方当事人一般均服判息诉,上诉率极低,可以避免结果错误的风险。(2)外部条件驱力。受制于质量评估,一案两诉会增加行政案件数量(员额法官质量评估指标),故实践中出现一种情形,原告在起诉阶段提出复合诉请,而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撤回有关行政赔偿的诉求。对于确认违法判决和行政赔偿判决一案两诉如果成为常态,放任自流,长久以往,必然浪费司法资源,也使得一些案件因为确认违法判决阶段未及时查清事实,给后续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造成较大难度。因此,该问题亟须得到解决。对此,笔者建议:

第一,在立案阶段,应向当事人释明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对于涉拆违的案件,由于后续提起行政赔偿的概率极高,在立案时,应对尚未提出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进行释明,在充分尊重其选择权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表示后续还会继续提起行政赔偿的,对其进行适当引导,促使其通过增加诉讼请求,一次性解决纠纷。

第二,原则上禁止法官在审理阶段向当事人释明撤回行政赔偿相关的诉讼请求。部分法官为减轻审理案件的压力,要求案件当事人先行撤回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待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对该种情形可以通过倒查裁判文书进行监督。同时,增加该类案件的评估指标,以充分体现法官的工作量,提高其审理该类案件的积极性。

第三,对于当事人同时提起的行政确认违法之诉和行政赔偿之诉,法院应依职权将两案合并为一案处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对于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确认违法之诉和行政赔偿之诉显然属于法定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

(作者单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