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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根据地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发布时间:2021-06-09 12:24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张静杰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陕甘宁边区从事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命名的,马锡五自兼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庭庭长后,采取巡回审判方式,依靠群众,深入进行调查研究,运用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纠正了一审判决中的若干错案,及时审结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减轻了人民的讼累,因而被群众称作“马青天”,边区政府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是在当时的司法理念、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和发展出来的较系统的民事诉讼模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
  2.认真贯彻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
  3.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执法;
  4.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当时广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并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做法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与当时国民政府的司法机关及其审判方式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亦暴露出国民政府的法制近代化路线存在的几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当时国民政府的司法腐败、以及由于民事诉讼的高费用和程序的复杂性造成的司法不公等日益严重,已经与民众的司法需求形成尖锐的矛盾,而民间纠纷久拖不决则会加剧社会的不安定,导致国家司法机能的衰退。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带来的司法廉洁和司法便利之风一扫旧司法黑暗、陈腐的形象,使人耳目一新,甚至受到国民党统治区法学家的赞扬。
  其次,国民政府的司法机关及诉讼程序没有解决近现代法制的本土化、特别是近现代法制与广大农村的社会现实的矛盾,不仅司法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解决纠纷的机能,实体法的许多基本制度和原则(例如所有权制度和婚姻制度)也无法真正实行,以致法律很大程度停留在书面,国家的权力在许多地域为各种宗族、家族和地方势力牵制和抵消,其统治并未真正有效地实现。而“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其特有的便利低廉和地方化方式,不仅能高效、灵活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还使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深入农村社会底层,并借此将法制推广至每一个角落。这也正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贯彻时实行法制宣传与司法活动相结合,最终较彻底地动摇了传统的家族制度的原因所在。
  正因为如此,“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在当时受到民众的欢迎,而且自然而然地被作为成功的经验带入了新中国。
  马锡五审理典型案例,除了封捧、张柏婚姻上诉案,还有果断排除曲子县苏发云兄弟“谋财杀人”嫌疑案;实地勘查正确解决王治宽企图霸占王统一的场院地基案;依靠群众,细心调处合水县丁、丑两家的土地争议等。这些案件的处理,很快传遍了陕甘宁边区,为抗日根据地的司法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赢得了边区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好评。边区参议会副议长谢觉哉接见并专门听取马锡五关于办案经验的汇报后,称赞道:“你不只是个好专员,还是个好审判员”“你为司法工作创造了好经验”。
  对于中国法学界来说,“马锡五审判方式”几乎已经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法学院的知识体系中,它仅在近、现代法制史上保有一席之地;而在作为法解释学的民事诉讼法学中,则似乎早已成为昨日黄花。在迄今为止的研究中,“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中国司法制度、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保留着重要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