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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框架性建议
发布时间:2021-06-07 11:27 星期一
来源:正义网

张 琳*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三检察部负责人。

在促进经济复苏、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在现行的刑事实体法、程序法框架内,如何促进民营企业构建合规计划,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笔者拟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来源和发展进行域外考察,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引入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构建提出框架性建议。

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域外考察

(一)暂缓起诉发源于美国

美国的暂缓起诉制度源于其“审前转处协议”。与检察官达成暂缓起诉协议的企业,经过了一定时期的考验后,会被宣告无罪。企业暂缓起诉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被告企业需缴纳数额较大的罚款;二是必须与检察官达成企业合规重建或完善计划,同意检察机关选派的合规监督员进驻企业,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暂缓起诉制度中,美国的检察官被赋予了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暂缓起诉协议需要法官的审查和批准,但实践中基本流于形式,司法审查形同虚设。这种过于自由的审查模式,遭到了各界的批评。

(二)英国的暂缓起诉司法审查模式

英国在从美国引进暂缓起诉制度后,对该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该制度仅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公民个人。其次,赋予该制度更为严格的司法审查。检察官与涉罪企业进行暂缓起诉协商后,必须对该协议保密,提交法官进行审查。检察官必须对该企业涉案的事实进行陈述,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并说服法官对该企业暂缓起诉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兼具社会公平。

英国的暂缓起诉司法审查模式赋予了法官实质上的批准决定监督权。这种模式更契合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也与当下我国提倡以更符合公共利益与社会效果的方式对民营企业进行处罚更相吻合。

(三)企业合规是暂缓起诉的有机组成部分

所谓合规,一般来说,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商业行为守则、企业伦理规范以及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涉罪企业是否已有合规计划、是否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是否主动披露其违法信息等都是检察官作出暂缓起诉决定的重要考虑内容。在暂缓起诉协议中,重建合规计划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在暂缓起诉决定作出之后,检察官要持续对企业的合规计划进行监督。一般来说,暂缓起诉协议中都会约定由检察机关向涉罪企业派驻合规监督员。该监督员由检察机关委任,薪酬由涉罪企业支付。监督员一般是退休的检察官或法律界、金融界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合规计划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且达到预期效果,该企业将被免予起诉,或被宣告无罪。如果该合规计划流于形式,企业没有达到规范要求,则该企业会被正式起诉。

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1.有利于弥补追责体系的缺陷。从刑罚的目的性来看,将涉罪民营企业一律提起公诉无法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提起公诉仅针对企业涉罪问题,无法深入解决其内部不合规的问题。企业不合法不合规的管理体制和文化没有改变,其犯罪的土壤也没有被铲除。

2.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近年来,中央积极努力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而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完备的法治体系、成熟的合规建设、多样化的法治处理方式。对涉罪民营企业暂缓起诉换来企业的合规建设,以此带动合规文化的形成,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3.兼顾刑罚惩戒与司法效率。涉罪企业触犯的罪名多半集中在经济犯罪领域,且绝大多数是刑民交织的法律问题,其危害后果主要是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或经济利益的损失。以签订暂缓起诉协议的方式,要求涉罪企业缴纳罚款、赔偿损失,企业履行协议的主动性会比单一的罚金刑更优。对涉罪企业处以高额罚款,并要求其承担配合司法机关调查、重建合规计划等义务,事实上发挥了不亚于刑事处罚的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的效果,不但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经济效用,更契合了社会正义观的内在属性。从司法实践来看,相较于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尤其是经济领域的单位犯罪,其耗费的司法资源是自然人犯罪的数倍。因为经济违法行为往往专业性较强,司法调查难度较大。即使涉罪企业认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化司法程序,实行繁简分流,司法机关办案压力仍然较大,仍会导致部分案件积压、诉讼拖延。对涉罪企业暂缓起诉,能够充分发挥其效率价值,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构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可行性

1.契合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的立法调整及我国的刑事政策。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8年修改后,在原有的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情形之外,创设了一种新类型的不起诉——特殊不起诉。这凸显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是在检察机关起诉裁量范畴之下,对不起诉制度进行补充完善的有益尝试。此外,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涉罪民营企业真心悔过并自觉接受惩罚时,一般预防效果已经达到,从理论上应当对其“从宽”。涉企案件合规不起诉制度通过调动涉罪民营企业主动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使其获得宽大处理的司法判决后果,既能够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尊重,也充分彰显了基本的司法伦理。

2.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新时代检察权以代表公共利益为职责使命,检察机关可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通过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方式,帮助企业进行合规建设。

三、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构建路径

(一)合规不起诉的启动程序

检察官在暂缓起诉制度的程序启动、实体认定等方面享受主动权,当事人一方仅有启动的建议权。但从暂缓起诉的内涵来看,其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完全可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内运行,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别章节。

对于侦查机关在办理民营企业犯罪案件过程中认为可能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并在起诉意见或其他材料中写明涉罪企业自愿认罪认罚、有无社会危险性、请求合规不起诉情况,同时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涉罪企业也可以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提出合规不起诉申请或由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而提出适用合规不起诉。检察机关经研究认为符合合规不起诉条件的,应谨慎审查并告知涉罪企业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涉罪企业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在审查案件时,应特别注意案件是否符合证据标准和社会公共利益标准,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并有证据证实对该企业合规不起诉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在符合这两项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综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考量。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该犯罪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责任人是否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涉罪企业是否对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是否愿意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接受检察机关及第三方监管机构或个人的监督;是否愿意在考察期内完成企业合规建设或者合规体系重建;是否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及缴纳一定的罚金以弥补犯罪带来的伤害等。

(二)企业合规协议的拟定与效力

企业合规协议是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中的核心部分,其应具备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承诺进行企业合规建设或者合规体系重建,包括对违规行为进行自查整改(如经营是否遵循相应标准、账目是否完备),根据合规风险因素调整生产、就业、纳税等方案;二是在规定时间内针对涉嫌的罪名,对于引发犯罪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培训等问题和漏洞进行全面梳理,并按要求向检察机关提交合规计划;三是愿意继续消除犯罪影响(如产品召回、修复受损环境、参与公益事业或社会服务);四是选任符合条件的合规监督员报检察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检察机关派出的合规监督员入驻企业进行合规建设,为合规监督员开展尽职调查、内部调查、反舞弊调查、证据保全等活动提供便利,严格执行合规监督员提出的要求建议;五是确定企业合规整改期限、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六是其他应遵守的义务。合规整改方案及合规整改报告应及时抄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关于企业合规的考验期,笔者认为,企业合规考验期应比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更长。因为要消除企业犯罪带来的影响、完成合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给企业一定的时间。考虑到企业合规必须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框架内运行,考验期的时长可以设置为五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自检察机关作出合规考察决定之日起计算,具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综合评估后由检察机关确定。

在考验期内,涉罪企业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没有再犯新罪或者遗漏罪行被司法机关发现,考验期满,检察机关应对涉罪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应是终局性的,即检察机关在以后的任何时期都不能以该企业在协议中承认的罪行对其起诉。如果在考验期内,司法机关发现了涉罪企业的新罪行或者遗漏罪行,或者涉罪企业履行协议不完全、不充分,检察机关应及时就其罪行提起诉讼。

(三)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监督机制

一是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第三方监管包括行政机关的监管和个人的监管。行政机关的监管主要是指引入对涉罪领域有行政监管职权的部门,对企业合规情况进行监管;个人监管主要是探索建立合规监督员制度。合规监督员由检察机关从与涉案风险因素存在对口技能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中选拔,对企业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规划和监督。

二是完善司法机关监督制衡。一方面,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若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不当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若检察机关不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另一方面,强化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合规协议应同步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备。上级检察机关若认为不当,可以责令下级检察机关进行修改。在接到公安机关的复核申请后,经审查,上级检察机关可以作出支持下级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的决定或责令其撤销合规协议、提起公诉的决定。

三是完善当事人的监督。当事人包括涉罪企业和被害人两方。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企业合规不起诉仍然带有协商性司法的特征,需要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具体来说,在未取得涉罪民营企业同意前,检察机关不能对其适用合规不起诉;在将合规协议提交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前,应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四是完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增强司法公开性,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将办案程序性信息和法律文书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视察检察机关,适时开展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庭审观摩和评议。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