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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特点
发布时间:2021-06-07 11:27 星期一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者按

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未成年人因为年幼,身体与心智尚未发育成熟,是社会弱势群体之一,需要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域外相关法律制度,敬请关注。

 各国立法态势

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已有悠久历史。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立法十分完备。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就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区别处理,如规定,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成年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成年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之后的《摩奴法典》和《汉谟拉比法典》也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规定。

英国人吉布首先倡导并建立了国际拯救儿童组织,于1923年草拟《儿童权利宪章》,该文件后被救助儿童国际联盟所认可。1924年,第一份《日内瓦儿童权力宣言》诞生。1946年,联合国开始为制定儿童权利公约采取措施,于1959年通过《儿童权利宣言》,明确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于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

英国最早制定了《1808年少年法》,后来有《1886年未成年人监护法》《1925年儿童监护法》等。在德国,有《青少年劳动保护法》《禁止传播危害青少年作品法》等。日本有《少年法》《少年审判规则》《少年法院法》等。美国联邦政府的立法有《联邦青年矫治法》《少年法庭和家庭法院的标准》等。

 监护责任规定

各国的民法典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明确了监护人的责任范围和禁止事项。

监护人的责任。一是个人代表责任。法国规定,监护人应关注未成年人的人身,并在所有民事行为中代表未成年人。意大利规定,监护人应当照料未成年人的生活、代理未成年人的一切民事活动、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二是国家监护责任。法国规定,监护是对儿童的保护,属于公共性质的责任。如无人监护,得将其交由国家负担或社会儿童援助部门。三是管束责任。意大利规定,监护人有权责令未经准许离开居所的未成年人回家,必要时,还可以求助于法官。四是教育责任。俄罗斯规定,监护人必须关心被监护人的学业和教育状况。五是经费开支责任。俄罗斯规定,除被监护人有权独立处分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所有收入,均由监护人开支,但必须事先得到监护和保护机关的批准。

禁止事项。一是禁止侵害财产利益。法国规定,监护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态度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并对其不善管理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监护人不得承租未成年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二是禁止随意处置财产。意大利规定,监护人未经法院准许,不得质押或者抵押、分割财产,不得申请仲裁或和解、接受调解。三是禁止买受财产。意大利规定,监护人不得直接或通过中介取得未成年人的财产或权利;不得未经准许并提供担保;不得成为未成年人的受让人和债权人。四是禁止近亲属染指财产。俄罗斯规定,监护人的配偶和近亲属无权与被监护人订立契约,也无权在进行诉讼案件时代表被监护人。

网络空间保护

未成年人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也面临风险,因此,各国积极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加以保护。

多项法律覆盖。德国的《多媒体法》规定了互联网保护未成年人的程序和步骤,新版的《青少年保护法》《反对因特网儿童色情法》等法律对防止青少年受到色情信息侵害、封锁儿童色情网页和打击儿童色情犯罪等作了具体规定;《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制定了确保未成年人免受电子媒体中的不良信息带来的伤害应当采取的措施。

明确限制范围。日本《青少年网络规范法》明确要求通信和网络服务商对三种“有害信息”设置未成年人浏览限制范畴,这三种信息分别是“诱使犯罪或自杀的信息”“显著刺激性欲的信息”以及“显著包含残忍内容的信息”;《青少年网络环境整备法》还对网络运营商、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强化监护人责任。澳大利亚规定,互联网用户必须年满18岁,并以真实身份登录,未成年人上网则必须由其监护人陪同。韩国《青少年保护法》要求网吧、学校、图书馆等公共上网场所安装过滤软件,并限制青少年深夜打网络游戏行为。近期韩国政府出台了一项新规定,要求18岁及以下未成年人购买智能手机时,手机运营商和家长必须在这些智能手机上安装监控软件,以便家长督促孩子合理使用手机。

多项技术并用。美国《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规定中小学和公共图书馆应在网上安装过滤软件,确保屏蔽所有含有淫秽、色情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信息。法国推出了“上网执照”,以对付网上陌生人的骚扰,《数字经济机密法》规定,运营商有责任向用户提供屏蔽不良信息的拦截软件。

 司法保护机制

建立完备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机构设立。美国伊利诺伊州1899年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继而1908年在英国、1917年在法国和比利时建立了少年审判制度。

案件受理。印度《中央少年法》规定,少年法院主要审理违法少年或管教不了的少年案件。日本家庭裁判所负责审理犯罪少年、未满14周岁触犯刑罚法令的少年和现在虽未犯罪、但根据该少年的不良行为推定将来犯罪或者触犯刑法法令的虞犯少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少年法庭主要受理犯罪少年和生活没有保障或环境不良需要帮助、保护的少年案件。

案件审理。日本、德国对少年案件的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采取不公开的形式进行;以审判官为中心,就违法犯罪少年的将来与现实进行“对话”;在审理的时间、地点上与成年人案件分开进行;审理在温和气氛中进行;允许被告人亲近的人参加审理;以类似民事诉讼程序替代刑事诉讼程序。

案件处理。一是降格处理。日本《少年法》规定“对于未满18岁犯罪的,应当判处死刑时,判无期徒刑;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判10年以上15年以下监督劳动或者监禁”。二是限定上限。德国《青少年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刑罚的上限为10年。”俄罗斯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剥夺自由期限不超过10年。三是不确定刑期。美国对犯罪少年不宣判刑期,完全根据犯罪少年在改造中的表现好坏来决定刑期的长短。四是消除污点。在德国,通过判决方式取消刑事污点。在日本,凡是犯罪少年刑满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的,皆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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