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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概览
发布时间:2021-05-31 10:55 星期一
来源:人民法院报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运行现状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是于2005年4月1日成立的,主要审理全国所有有关专利权的上诉案件以及不服专利局决定的诉讼案件。此外,也审理东京高等法院所办理的业务中,其性质和内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为了充分发挥其专业性,在审判事务的分配等一些司法行政事务上,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还被赋予了独立权限。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由审理大合议案件的特别部和其他4个部组成。

大合议制度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需要在高等法院的层面上形成具有一定信赖性的规则及作出实质上的统一裁判。为了满足这个需求,2004年4月,日本引入了由5名法官组成的大合议制。主要审理法律上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以及法院的裁判可能对日本企业的经济活动及整个社会的产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便利诉讼措施 为了方便诉讼,日本在设置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之前就开始尝试采用集中审理的方法,以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成立为契机,进一步反复研究占案件总数约70%的专利和实用新型的请求撤销裁决诉讼的处理情况,制定有关请求撤销裁决诉讼的审理要领,将它与各种格式范例等一起刊登于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网站上。另外,就关于请求撤销裁决诉讼的程序和提交资料等内容,制作了“请求撤销裁决诉讼问答”,刊登于网站上,便于该类诉讼的快速解决。

法院调查员制度和专门委员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具有高度专业化和尖端化技术的案件也随之增加。法院调查员制度是调查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裁判所需的技术性事项,辅佐法官工作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已有50年以上的历史,现在已经得到了稳步落实。

此外,为了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进步的要求,提高司法公信力,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建立了专门委员制度,邀请在各专业领域具有最高权威的学者、研究人员和专利注册商标的代办人等专家(专门委员)参与诉讼程序,由专门委员作为公平、中立的建议者,从专业性的角度向法官和当事人说明争论焦点所涉及的专业技术,从而迅速而准确地解决案件。目前已经有约200名全国杰出的专家被任命为专门委员。每年还举办由专门委员实际业务研究会,专家与法官一起,就参与案件审理的方法等进行坦率的意见交流。

信息提供 随着互联网不断普及,企业活动不断全球化,特别是在跨境发展和传播的科学技术及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法院不应仅仅停留于制定值得信赖的规则,还应及时向国内外提供日本审判等司法方面的正确信息。因此,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向国内外相关会议派遣法官的同时,还对国内外的来访人员介绍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和知识产权诉讼的现状等。并且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官网上用日语、英语、德语、法语、中文和韩语刊登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相关信息,用日语和英语等介绍大合议案件的进展状况、研究会举办情况、各国来访情况等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主要活动。迅速刊载通过大合议宣判案件的判决全文及其主要内容,对其他审结的案件,也可以在“判决介绍”栏中搜索查看。此外,官网还刊载了审理要领和各种格式范例等有助于促进诉讼案件程序的信息、法官的论文、法官在国外演讲的内容、专门委员制度的说明等。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办理的案件,主要是请求撤销行政案件的第一审裁决诉讼,以及民事案件的上诉审等。

请求撤销裁决诉讼 是指不服专利局的裁决而请求撤销裁决的诉讼,专属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特别支部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理。

民事上诉案件 是指因为民事上诉案件中有关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配置利用权以及有关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诉讼案件,专属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理,所以日本全国的此类诉讼案件都集中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民事诉讼中有关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程序著作的著作权除外)、出版权、著作邻接权、植物新品种权和不正当竞争法损害商业利益等非技术型民事诉讼案件,经由各地方法院一审(全国共有50家),二审由分布在全国的8个高等法院审理。其中,属于东京高等法院办理的案件均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审理。

其他案件 除了上述案件外,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还负责审理东京高等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中以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为主要争议焦点的案件。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组织机构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有审判部门以及管理一般事务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事务局。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除了院长以外,还有法官、调查官、书记员、事务员等。此外,对应不同的案件,有时还有非专职的专门委员参与审理。

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原则上由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案件。对于专利权相关的上诉案件(包括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半导体集成电路回路配置使用权、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作者权利等技术型诉讼)以及撤销专利、实用新型诉讼等案件,由 5名法官组成大合议庭进行审判。大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通常由4个部门的审判长组成。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配有调查官。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配备的法院调查官,以及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知识产权部配置的法院调查官,均系隶属于法院的专职人员,一般由具有机械、化学、电器等技术领域专门知识的人以及具有专利法相关知识的特许厅审查官经验的人或者有专利代理人经验的人员构成。法院调查官依据法官的命令,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案件进行有关技术方面的调查。此外,从 2005年4月开始,为了在口头辩论诉讼阶段查明案件事实,调查官还可以依据法官的命令,对当事人进行提问。

法院书记员主要处理诉讼的司法程序并做好纪录、管理诉讼的进展、保管案件的纪录、辅助法官调查法令及判例,以及执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审判事务。

法院事务员是处理司法行政事务的职员。

专门委员是由日本最高法院任命的非专职职员,系各个专业技术领域具有渊博专业知识的大学教授或公共机关的研究人员等,目前约有200人被任命为专门委员。专门委员根据法院的决定而被指定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从公平、中立的角度对案件争议焦点的技术事项进行说明,以明确诉讼关系,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据2017年的数据统计,专门委员中有63%为大学教授、10%为民间企业研究者、11%为公共机关研究者和15%为专利代理人。

为了在审理前的期日听取当事人关于技术事项的口头说明,有些案件需要召开技术说明会。技术说明会不仅仅在审理涉及最尖端的技术领域或特殊技术领域问题的案件时召开,当审理能够相当程度反映某一领域从业者的一般认知的案件或者涉及技术常识的案件时,也会召开技术说明会。

技术说明会可以以各种形式召开,如在辩论准备程序期日经常进行的技术说明会,通常按照以下方式召开:技术说明会召开的期日,承办法官、该案的法院调查官以及从该领域专家中选出的3名专门委员出席。首先,由希望进行说明的当事人一方就发明的内容、先进技术、申请专利时的技术常识等事项做30分钟左右的介绍。在介绍时须说明该发明的视觉、效果要点。在侵权诉讼的情况下,应说明专利发明的产品与疑似侵权产品或者通过视频等影像对两者进行比较,厘清两者的对应关系,也可以用不同颜色的图表说明对应部分。

当事人进行说明之后,当事人之间、专门委员、法官、法院调查官对当事人说明的内容以及之前提出的主张、证明等如有不明之处可以进行提问,专门委员也可以就技术事项进行说明,这种讨论一般在自由的气氛中进行。通过这些提问、当事人的回答以及专门委员的说明等,整理争议焦点,同时希望各方对技术问题形成更深的理解。

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

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侵权诉讼是指以专利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原则上由东京地方法院或大阪地方法院管辖、二审由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管辖。

东京地方法院与大阪地方法院的知识产权部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其制作的专利侵权审理要领,是审理专利侵权的模板。所有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采用两步审判法,即首先要审查是否发生侵权行为(侵害论),然后在得出侵权心证的情况下,再进一步对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审理(损害论)。此外,法院在审理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损害赔偿数额时,也会促成原被告双方和解并确定和解的期日。

专利侵权诉讼中能否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虽然存在着争议,但日本最高法院关于齐鲁比(キルビ―)一案的判决中明确,对于存在明显无效理由的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请求,即使特许厅在审查程序中并未认定该专利无效,也构成对专利权的滥用。其后,日本《专利法》第104条之3明确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可以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理。因此对于专利权有效性的争议,既可以在特许厅审查程序中提出,也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进行专利无效的抗辩。

关于专利侵权损害额的确定,日本《专利法》第102条所规定的损害额推定的方法被广泛应用。根据该条规定,专利权人等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获得损害赔偿:(1)如果侵权人没有产生因转让侵权产品而导致侵害的话,根据专利权人或者是专有使用权人能够销售的产品单位数量的利润额乘以侵权产品的数量计算损害额。(2)侵权者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或者(3)(权利人)实施专利发明后应该获得的金钱数额。

专利侵权程序基本上依据日本《民事诉讼法》进行,但日本《专利法》也制定了一些特别规则,例如,《专利法》第104条之2规定,当被告否认专利权人所主张的侵权行为的构成物或者方法的具体样态时,可以请求明确自己行为的具体样态。

另外,根据《专利法》第105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命令当事人提交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计算损害赔偿额的必要书面材料,除非该书面材料的持有者有拒绝提交的正当理由。《专利法》第105条之4中为了保护当事人在书面材料以及证据中记载的经营秘密,诉讼程序中设立了秘密保守令制度。

专利侵权诉讼纠纷也可以通过和解解决。通过和解处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向有利于专利权人的方面达成合意,其中在请求赔偿额非常大的诉讼中也适用和解制度。在日本,和解被认为是一种迅速高效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适当手段。

请求撤销裁决之诉 请求撤销裁决之诉是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对特许厅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诉讼程序。根据日本《专利法》第179条规定,对于特许厅作出的拒绝审查裁决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特许厅长官、提起专利无效之诉的请求人或被请求人是被告。

撤销裁决诉讼中,要求原告在第一次辩论准备程序的期日之前提交书面的准备资料,这些书面资料应全部记载撤销裁决的理由及主张。其后,要求被告提出书面准备资料,资料中应全部记载对原告主张的反驳内容以及被告的主张。

当法院认定特许厅的裁决违法时,判决撤销裁决。一旦作出此类判决,特许厅须再次开始审查程序,例如,在对拒绝审查的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中,一旦认定裁决违法,法院虽然撤销了裁决,但没有审查专利和赋予专利权的权限。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近10年民事案件收结案情况

2010年至2012年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年收案量和结案量在100件左右,2013年至2017年收案量和结案量都超过了110件,收案量最多的2014年,达到138件;结案量最多的是2015年,达到162件。不过,2016年之后呈现出下降趋势。总体而言,近10年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收结案量起伏变化并不是太大。但专利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间呈现出缩短的趋势,从2010年的8.5个月缩短到了7个月,且与收结案量的多少没有关系。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