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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更加健全、规范、专业的未检4.0
发布时间:2021-05-27 10:41 星期四
来源:正义网

  未成年人检察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特色、制度自信的鲜明体现之一。自上世纪八十年中叶起,未检工作不断创新、升级。未检1.0是在检察机关原公诉部门内,指定专人或者专门团队,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未检2.0的案件范围有所扩大,拓展到未成年人被犯罪侵害的刑事案件;未检3.0的办案机制进一步健全,形成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办案模式。随着未成年人“两法”的修订,司法保护实现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全覆盖、全阶段、全流程,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实行法律监督,涉及未成年人的四大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未检4.0版本呼之欲出。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检因势利导,专门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下称《方案》),通过专项行动的方式,力图打造更加健全、规范、专业的未检4.0。

  根据《方案》的内容与安排,未检4.0以督促落实国家监护人职责为出发点,坚持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理念,打造涉及未成年人四大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新机制,助推形成以“民政统筹协调+检察法律监督”为双引擎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首先,未检4.0的出发点是督促落实国家监护人职责。宪法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国家培养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据此,“两法”的修订贯彻了未成年人保护国家责任原则,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最高监护人。那谁代表国家?首先就是国家机关。可以说,不同国家机关立足自身职责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就是从不同角度在履行国家监护人的职责。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需要紧扣检察权,通过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案件,及时发现短板、漏洞,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未成年人国家监护人的职责。《方案》提出的重点解决的八个突出问题,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办案与监督并重,不仅可以依法维护各类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健康成长,而且能够有效发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中的漏洞,督促但不替代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履职。

  其次,未检4.0的理念是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司法不仅要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所涉及的未成年人。坚持和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人司法同时具有很强的预防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被害,预防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承担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主导责任。《方案》就检察机关如何持之以恒“解新题、答难题”作出了针对性部署,充分体现了保护理念的进一步更新,坚持双向保护,坚持处遇保护与预防保护并重、重点保护与全面保护并举、个案保护与制度保护齐发力、六大保护共提升。

  再次,未检4.0的机制是未成年人四大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越来越体现出新特点与自身规律,而且在相关领域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越发凸显,亟须加强。比如,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或者被害案件,很有可能会发现其家庭监护中的监护失职与监护侵害行为,从而需要通过民事检察工作来加强司法保护的深度、广度。再比如,总结办理的一批类案中,很有可能发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中的失职或者侵权行为,从而需要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来补齐短板。当前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正稳步全面推开。《方案》指出,开展专项行动要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责,充分发挥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优势,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情况通报、工作协调等方式进行监督。专项行动无疑会促进未检4.0统一集中办理新机制进入更加规范、更有效能的新阶段。

  最后,未检4.0的目标是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的双引擎。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六维保护大格局正在形成,其中涉及两个影响保护合力的关键问题:一是如何实现积极有效的统筹协调,二是如何发现和督促解决薄弱环节。“两法”就此作出回应:民政部门代表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的日常工作,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开展法律监督。可见,法律赋予这两个部门更多更重的任务与职责。只有双引擎齐发力、相辅相成,方能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有效运转、行稳致远。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已经成立,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就如何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这一引擎,成为“两法”实施前必须回答的问题。《方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因此,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时,既要通过监督积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结合突出问题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凝聚各方力量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又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发挥好成员单位职责,完善与政府的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案件通报、联席会议、信息交流、专业咨询等信息共享与工作联系机制。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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