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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补充判决制度之特点
发布时间:2021-05-24 11:41 星期一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司法实务中,法院的裁判可能会出现遗漏部分诉讼请求或其他应裁事项的情形,其中包括对应裁事项的“未审未判”和“审而未判”两种情形。“未审未判”是法院对遗漏部分根本未进行实体审理和判断,“审而未判”指法院对遗漏部分已经进行了实体审理,当事人也对此进行了辩论,只是法院未作出裁判。为此,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补充判决的方式予以救济。

德国补充判决制度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依最初提出的或以后更正的事实所主张的主请求或附带请求的全部或一部,或者在裁判时的费用的全部或一部,有脱漏时,可以依申请作出追加裁判对先前判决予以补充。请求为追加裁判,应当在先前判决送达后两周的期间内,提出书状申请之。申请后,应即指定言词辩论期日。在为该期日而传唤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时,应当同时送达提起申请的书状。言词辩论只以诉讼中未终结的部分为标的。”

补充判决适用的范围。适用范围包括法院在判决中忽略了当事人在诉讼中最初或更正后提出的主请求、附加请求或诉讼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如果遗漏部分诉讼请求影响了先前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和效力,使得先前判决内容产生错误,就要排除部分判决的适用。

补充判决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可以在先前判决送达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对判决进行补充。德国补充判决的启动排除了法院主动作出补充判决,且若当事人未提起或未及时提起补充判决申请,则被忽略的请求权的诉讼系属归于消灭,不受原判决既判力的约束,当事人可以针对该请求重新起诉。

德国排除法院依职权启动,与其实行律师强制代理有关,既减少了法院的职权干预,又降低了当事人未发现判决遗漏的风险,即使当事人未发现判决遗漏,也可以另行诉讼,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案件遗漏部分的审理。此后的言词辩论只能以诉讼中未终结的部分作为其标的。即限定当事人应紧紧围绕遗漏事项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进行辩论,禁止法院针对先前判决重新审理。

补充判决在性质上属于部分判决,可独立发生既判力,可与原裁判分离后被独立提起上诉,但遗漏的诉讼费用负担可被针对先前判决提起的上诉所涵盖。

如果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已经阐明了理由,只是没有宣告该部分的判决,则构成更正裁判,不属于补充裁判。

 日本补充判决制度

在日本,补充判决被称为“追加判决”。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法院作出裁判遗漏请求的一部分时,对于该请求部分的诉讼,仍系属于该院。遗漏诉讼费用的裁判,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应以裁定对该诉讼费用的负担作裁判。对此可以即时抗告。根据本条第二款所作出的诉讼费用负担的裁判,如果对本案判决已经提出了合法的控诉,则失去其效力。在此种情况下,由控诉法院对诉讼的总费用,作出应该负担的裁判。”

补充判决适用的范围。仅限于诉讼请求的一部分和诉讼费用的遗漏,与德国不同,如果法院遗漏了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则应认定为法院拒绝裁判,不能适用补充判决。法院对攻击防御方法的遗漏导致能影响判决内容的,以再审的方式予以救济,不能适用补充判决。

补充判决程序的启动。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作出,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且没有时间限制。法院依职权作出,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案件遗漏部分的审理。当法院作出的裁判遗漏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一部分时,该部分请求仍系属于该院。因此,应由原法院继续对遗漏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法院遗漏裁判诉讼费用负担时,法院可以当事人请求或依职权,以裁定的方式对该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裁判。但若当事人对先前判决提起适法的控诉时,该裁定将丧失效力,由控诉法院对诉讼的总费用作出裁判。

之所以遗漏诉讼费用的规定不同于遗漏诉讼请求,是因为诉讼费用在本质上不会涉及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诉讼程序进行到哪个阶段,就由哪个法院审理遗漏的诉讼费用,可以节约诉讼时间和成本。

在不允许作出部分判决的情形下发生裁判遗漏的,如果被遗漏的事项属于同一审判要求性比较强的事项,则不允许法院作出补充判决,应将原判决视为有瑕疵的判决,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或再审撤销原判决。

法国补充判决制度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63条第1款规定,“法院对某一诉讼请求之要点漏于作出审理决定时,亦可对其判决加以补充,但对其他请求要点而言,不得损及已判事由,但如有必要重新认定各方当事人对各自诉讼主张所作的真正说明以及所提出的理由,不在此限。”第3款规定,“法官通过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案件,或者通过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共同申请受理案件。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后,或者传唤当事人之后,作出审理决定。”

补充判决适用的范围。仅适用于某一诉讼请求要求的遗漏,同时还有个前提条件,即补充判决不得损及先前判决的已判事由,如果遗漏部分的审理会损及已判内容的正确性,排除补充判决的适用。

补充判决程序的启动。同德国一样,都禁止法院依职权作出补充判决,只允许当事人申请的方式。时间限制为先前判决产生既判力之后的一年内。要求在先前判决产生既判力之后才能提出,是为了维护先前判决的既判力,也说明补充判决与先前判决相互独立。

案件遗漏部分的审理。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即可作出补充判决,程序上要比普通判决更为简单,这样将极大提高诉讼效率。

我国台湾地区补充判决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规定,“诉讼标的之一部或诉讼费用,裁判有脱漏者,法院应依声请或依职权以判决补充之。当事人就脱漏部分声明不服者,以声请补充判决论。脱漏之部分已经辩论终结者,应即为裁判;未终结者,审判长应速定言词辩论期日。因诉讼费用裁判脱漏所为之补充判决,于本案判决有合法之上诉时,上诉审法院应与本案诉讼同为裁判。驳回补充判决之声请,以裁定为之。”

补充判决适用的范围。包括诉讼标的之一部或诉讼费用的遗漏,其中“诉讼标的之一部”包括诉讼标的中可分割且可特定的一部分以及一诉主张之数项标的的一部分在内。至于其他事项的遗漏可否以补充判决予以救济,台湾地区通常认为只有“应当在判决主文中裁判的事项”才属于裁判脱漏,因此对于攻击防御方法等的遗漏不能适用补充判决制度。

补充判决程序的启动。台湾地区在2003年之前,规定只能由当事人在判决送达后的20日内申请启动,该规定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2003年之后,有关规定增加了法官可依职权作出补充判决,也取消了当事人申请的20日期间限制,更为合理。

案件遗漏部分的审理。我国台湾地区区分了遗漏部分原来的审理状态,规定了不同的后续审判形式。对于“审而未判”的情形,法院无须重新开庭,应当在原有的当事人辩论资料的基础上,立即作出裁判;对于“未审未判”的情形,法院应当迅速指定言词辩论期日,为当事人提供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机会,保证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及时对遗漏部分作出裁判。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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