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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过滤:秉持“谦抑、审慎、善意”刑事司法理念
发布时间:2021-04-16 16:32 星期五
来源:正义网

林锡铭

□审前过滤,是指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对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流,在实体上过滤无需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在程序上简化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

□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加强侦诉协作,将案件争议问题前置化,提前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在确保查明事实、准确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审前过滤,是指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对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流,在实体上过滤无需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在程序上简化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需积极适应庭审实质化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切实发挥诉前主导作用。这既是一项挑战,也是一个机遇。应对挑战、把握机遇,须认识到审前过滤职能的重要价值,以兼顾办案质量与效率。

  审前过滤是检察机关的职能所需

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审前主导机关,肩负追诉、监督及审查三项主要职责,具有承上启下、把关调控的重要作用。在传统司法理念下,检察机关侧重于打击犯罪,而对监督者和审查者的身份重视不足。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检察机关不断强化监督和审查职能,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步,但现阶段仍存在审前主导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问题,过滤案件职能发挥有限。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后,截至2020年10月,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后通过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仅占27.6%,该比例显然偏低,表明在“繁简分流”方面的过滤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审前过滤的实体价值

审前过滤的实体价值,即检察机关通过不起诉制度过滤无需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轻罪不起诉。贝卡利亚提出的功利主义刑罚目的说强调,刑罚不是镇压犯罪的唯一方法,有犯罪必有刑罚的原则没有绝对的价值。这表明,要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下的重合法性的“拘泥、保守”转变为重合理性、合目的性的“灵活、机动”,将刑罚的“镇压、限制、惩罚”效果转变为“转化、改造、教育”。2020年8月,浙江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优越性高水平服务保障“重要窗口”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将深入推进“少捕慎诉”办案机制作为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和浙江辨识度的12项检察标志性成果之一,努力成为审前羁押率和轻罪起诉率最低的省份。在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下,检察机关应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探索开展起诉必要性审查、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云监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等制度。现阶段应注重将认罪认罚从宽和轻罪不起诉充分结合,除了运用酌定不起诉制度外,可尝试拓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当前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且严格限定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导致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实际上附条件不起诉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更为契合,不起诉考验期的设置,能够检验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是否足够真诚,避免有经验的嫌疑人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逃避刑罚,且附条件不起诉指向的教育、改造功能不会因未成年人或成年人有所差别,也不因案件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别,故不应受到过多的限制。为避免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交叉适用重叠,可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法定刑范围设置得更高一些。

二是无罪或疑罪不起诉。如果说轻罪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罚与不罚”的筛选,则无罪或疑罪不起诉是对刑事案件“罪与非罪”的过滤。受长期以来的侦查中心主义影响,部分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机关办案的监督及引导方面存在不足,间接导致了一些冤错案的发生。应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刑事错案纠防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审前过滤是错案纠防制度体系的中流砥柱。对此,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要“加油门”也要“踩刹车”,一方面要建立“大控方”工作格局,积极引导侦查活动,尤其是重大疑难案件,适时主动介入侦查活动,参与案件的讨论、指导和规范证据的收集以及监督侦查活动等,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监督和审查力度,及时纠正侦查违法行为,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综合利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法律监督手段,促进侦查机关提高规范侦查取证意识,提升其办案质量。此外,检察机关内部要完善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业务考评等工作机制,办案人员要树立“兼听则明”的法治理念,恪守客观性义务,注重亲历性审查,要自觉排除一切外在的干扰,包括涉案当事人的压力、领导的压力、媒体舆论的压力等,在依法办案中实现办案效果的“三效统一”。

  审前过滤的程序价值

审前过滤的程序价值,即检察机关简化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2020年10月,最高检在发布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时提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要善用多用速裁程序,不能因为速裁程序法定办案期短、认罪认罚工作任务重,而出现不愿用、不会用及不善用的现象。对此,检察机关要“双管齐下”:

一是构建办案的“快车道”。从总体上看,刑事诉讼的“投入”与“产出”比应当尽量降低,只有这样才能激励办案人员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实际上绝大多数是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及速裁程序的,但一些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及速裁程序的适用比例不高,主要原因是速裁程序审查期限很短,在这期间还需要预留出辩护律师阅卷的时间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签订的时间等,客观上造成了办案压力。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化被动为主动,依法行使审前过滤职能,具体包括:其一,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或偶犯且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节约程序成本;其二,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加强侦诉协作,将案件争议问题前置化,提前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在确保查明事实、准确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其三,简化法律文书制作,针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及速裁程序的案件,整合《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及《速裁程序告知书》。简化审查报告撰写,把常见罪名制作成表格填空式报告模板,承办人根据案件仅需填写不同证明对象下的证据列表即可。将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书两书合一,起诉书简化证据罗列。通过上述措施,提高文书制作效率。

二是把好办案的“质量关”。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从严、从细、从实审查每一起案件,重视程序公正,绝不放过任何可能出现问题的工作环节。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在简化办案程序的同时,要严控办案质量,不能一味地追求诉讼效率而出现不遵守办案规范甚至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近年来,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司法化改造成为了理论热点,对于理论界的诉求,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检察实践,不机械地追求司法化改造,而应就案件的终局性处理决定、重大且有争议的程序决定、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先行进行完善。针对认罪认罚案件,现阶段应着重就认罪认罚的协商过程进行司法化改造,具体可采取以下几项措施:其一,设置办案中心,让认罪认罚从宽协商在“阳光下进行”,可在办案中心设置同步录音录像,除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到场外,有必要时还可邀请本院纪检组成员、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被害人参与监督,同时要求有专门的辅助人员记录全过程,并随案存档;其二,制定并公开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条件及程序标准,减少检察人员、辩护人的“寻租空间”;其三,不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实践中轻刑案件大多为简单案件,但不能为片面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定证明标准,全面审查、认定在案事实、证据,严防被迫认罪、替人顶罪等冤错案件发生。

(作者分别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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