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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
发布时间:2021-03-10 09:19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何帆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3月8日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人民法院将通过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为全球互联网法治发展积极贡献中国方案。那么,我国互联网司法是否已居于“世界领先”行列?在此过程中,“中国特色”又如何体现呢?
       从“跟跑”到“领跑”
  其实,制度优势也好,领先地位也好,都是在现实比较中显现出来的。近五年来,我深度参与了设立互联网法院、完善在线诉讼规则等工作,也主持过一些与外国法院、国际组织的专题研讨。综合外方反馈、工作体会和比较研究,我们完全可以自信地判断:中国互联网司法的发展已从“跟跑”走向“领跑”,在网络空间治理上的话语权也从“照着说”发展到“带着说”。
  之所以如此,首先源自我国在数字经济发展上的全球领先地位。截至目前,我国网络零售额已连续八年全球第一,网络支付使用率近九成,数字货币试点进程全球领先,数字经济规模近40万亿元。全球领先的数字化覆盖程度、经济体量、产业样态,延伸到司法领域,导致许多纠纷类型、解决方案和配套规则都是全新的,在发展起点上就位于“第一方阵”。例如,正是因为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广泛,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才可能进入法院。也正是由于在线视频产业发展迅速,“黄金VIP会员”付费“超前点播”热播剧案才会引起公众瞩目。

       比较优势哪里来
  具体而言,在互联网司法领域,我国在专门审判机构、技术应用深度、在线诉讼规则、司法治理能力四个方面,均已显现出强大的比较优势。
  一是在组织机构设置上领先。事实上,早在10年前,就有部分国家酝酿设立在线法院,但最终因经费问题搁浅。相比之下,我国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由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深改委会议,通过了设立和增设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于2017年8月在杭州设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2018年9月又增设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三家互联网法院设立以来,接待过5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来宾,被国际法院院长优素福评价为“未来司法模式的蓝图”。此外,上海、深圳、成都、厦门等地法院也都设立了互联网审判庭或审判团队。经过实践锤炼,全国法院已经培养出一大批具备互联网思维、熟悉互联网产业、精通互联网技术与审判业务的专家型法官。
  二是在技术融合应用上领先。在许多发达国家,技术条件已经具备,但因法院态度保守,对在线审理总体持排斥态度。一个明显例子是,2020年5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勉强接受了音频形式的“电话庭审”。尽管疫情汹涌,部分国家的法院还是宁愿“关门歇业”,也仅在减刑、假释案件适用“远程视频听证”。而在我国,在线诉讼已在各个审判领域广泛适用。尤其是此次疫情发生后,在线诉讼在全国法院落地开花、大显身手,实现了“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此外,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也陆续在司法领域找到应用场景、形成落地标准。
  三是在配套诉讼规则上领先。2020年,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080万件,在线开庭85.6万场。这么庞大的案件体量,必然需要配套规则指引。2020年年初,在线诉讼刚开始全面推广时,网上出现过很多反映在线庭审“乱象”的视频:有穿着睡衣开庭的,有开庭吃东西的,还有边骑摩托车边参加庭审的。也有下级法院请示:法官能否在家主持在线庭审?在线庭审是否要求当事人起立?如何防止证人在线作证免受干扰?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印发了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的通知,初步明确了在线诉讼规则,指导各地法院完善在线诉讼指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制定关于在线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已完成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工作,将于上半年正式印发。
  四是网络司法治理上领先。不管技术应用如何“高大上”,案件裁判才是司法实力和治理能力的体现。五年来,全国法院审理了一大批新类型互联网案件,实现了以司法裁判定标尺、明边界、促治理。通过审理大量前沿性、新类型案件,我们探索确立了公共数据、虚拟财产、数字货币、智能作品等新客体的保护规则,依法规范直播带货、付费点播、知识分享等新兴业态,严厉打击暗刷流量、不当采信、网络刷单、空包洗钱等网络灰黑产业,清晰界定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和权利边界,有力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许多裁判在全球具有首案示范效应,有效提升了我国在互联网治理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中国特色”牵引模式更新
  在互联网司法发展过程中,“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线诉讼的价值取向,是便利百姓参与诉讼、降低群众诉讼成本,而不是只图法院省事、法官方便。例如,2020年,全国在线立案的1080万起案件中,当事人8小时之外提交的占23.6%,非工作日提交的占10%,真正做到了“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但法官的工作量还是“实打实”的。另外,在推进在线诉讼过程中,我们始终强调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严禁强制在线。如果线上审理不利于查明事实、还原真相,为了追求结果公正,必须实事求是,转为线下审理。在适用电子送达过程中,也坚持以当事人同意为基本前提,不能因为诉讼程序从“线下”搬到“线上”,就减损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二是坚持开放包容与审慎稳妥相结合的发展思路。许多外国法院由于观念保守,始终不愿意推动互联网技术与诉讼制度相融合。我国在互联网司法方面并非起步最早,但我们能够秉持积极开放的态度、敢为人先的作风,以自我革命的勇气走出观念窠臼,摆脱习惯束缚,“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事实上,在最早探索卷宗电子化、在线调解、电子商务法庭时,也有法官持排斥抵触情绪,认为“在线”影响了司法权威、损害了法庭威仪,但随着改革逐步深入,大家普遍尝到了新技术的“甜头”,从“要我用”变为“我要用”,甚至参与到“让技术和平台更好用”的行列。在苏州法院,许多在线诉讼、存证的新技术、小程序,都是由一线法官参与研发、开发设计的,数字化已经成为法官工作习惯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对新技术的深度应用,我们也始终坚持审慎稳妥的推进思路,真正做到成熟一个、推广一个,在研究论证时加强风险研判、做好权利保障。对于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适用,我们也始终强调其辅助地位,决不能替代或误导法官决策。
  三是坚持顶层规划和基层创新相结合的发展路径。在与外国法官交流过程中,许多人反映,中国互联网司法之所以发展迅速,主要动因在于这项工作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自上而下”统筹推进的,而不是下级法院自行其是、各自为战。这个评价有其合理之处。的确,我国互联网司法的发展从来就不是一个“野蛮生长”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将推动互联网司法发展纳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规划,通过“四五改革纲要”和“五五改革纲要”,明确了互联网司法建设的总体方向、主要领域、关键举措和推进步骤,从裁判文书上网、审判流程公开、电子卷宗同步生成等基础措施起步,循序渐进开展。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是新生事物,不可能一开始就“强推硬上”。在做好顶层规划的同时,我们也积极鼓励基层创新,通过设立三家互联网法院、开展“中国移动微法院”试点等,在审判方式、平台建设、程序规则、技术应用上积极探索、开拓创新,逐步推广应用各地成熟经验和做法,推动互联网司法建设体系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责任编辑:李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