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文法学院王翀在《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1期上发表题为《人工智能算法可专利性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人工智能算法既不同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也不应受专利审查制度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限制,而是能与专利权的价值内涵相契合的权利客体。人工智能算法在抽象思想和具体应用之间定位于抽象思想的具体应用,兼具思维属性和技术属性;具体的人工智能发明可以用专利法律制度“技术三要件”的审查标准,衡量其是否可被授予专利权。与一般的工业技术方案相比,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对自然规律、自然法则和抽象思想的利用并非显而易见,并且,人工智能算法技术与计算机程序内置的抽象语言之间存在较高的模糊性,在明确了人工智能算法不是绝对属于非可专利主题以后,需要结合人工智能算法发明的特点,对现行法确立的专利实质要件审查标准做相应的调整。
(赵珊珊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