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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背景下远程审判的新发展和挑战
发布时间:2021-01-13 09:17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张辰

新冠肺炎疫情给各行各业带来巨大挑战。为适应信息技术时代的要求,中国司法实践早已进行长期且卓有成效的探索,司法机关“智慧司法”电子数字技术平台使用日趋规范和成熟,为数字技术更深层次渗透到司法审判做好铺垫。

远程审判在司法实践和政策立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司法实践从原来的“两地连线”发展为“四地连线”,亦即有些案件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四地连线”,其技术难度远高于以往,也必然要求遵循更为复杂的远程审判程序规则。远程审判从民商事案件逐渐扩大适用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由于触及公民权利“最后一道防线”而应当更为审慎应对。可以适用远程审判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的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及再审案件等。目前难以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

远程审判政策立法层面呈现新发展。2009年最高法“三五改革纲要”要求未来将会“探索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查询……远程审理等便民利民措施”。2018年最高法《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互联网法院并非简单的‘互联网+审判’,而是综合运用互联网新兴技术,推动审判流程再造和诉讼规则重塑,是对传统审判方式的一次革命性重构。”2020年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确认必要情况可以适用远程审判。

远程审判对疫情防控具有优势。首先,要凸显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基本人权的功能。物理空间的隔绝能有效防范疫情传播。其次,疫情期间尽快惩治犯罪对公共法益有重大意义。例如,暴力伤害医护人员、破坏公共设施、哄抬物价等,如不及时惩治,或导致疫情防控功亏一篑,或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再次,远程审判有助于减轻案件积压及缓解被羁押人超期羁押等现象。最后,降低因疫情防控隔离设施产生的会面成本。

远程审判在效率价值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其一,突破时间和空间的物理限制,诉讼参与方得以整合低价值碎片化时间,就地利用最便利空间,从而实现高价值诉讼目标。化零取整最大化时间空间的利用效率,实现诉讼的高效低成本化。其二,刑罚及时性有助于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惩戒功能。如贝卡利亚曾言,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其三,当技术手段降低诉讼交通经济成本等干扰因素时,促进各方专注于诉讼焦点和核心争议。最后,降低对被羁押人的押解风险。同时诉讼文书送达等更为高效便利。

远程审判在公正价值方面具有优势。其一,强化弱势诉讼参与人的程序参与权。比如老年人、残疾人或者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得以避免舟车劳顿或长途跋涉,且因技术发展而提供易于老年人理解的语言、手语或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等便利,极大增强其诉讼参与程度。其二,增加庭审沟通理解的深度。根据心理学认知规律,信息技术形成视听一体比单纯“眼见为实”或“耳听为实”更能加深理解,从而增强说服力。其三,强化有效辩护。降低辩护律师诉讼参与的经济成本。贫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请到更好的辩护律师。其四,缩小诉讼参与人因文化程度不同而程序权利不平等的差距。诉讼参与人都能在法庭上因技术帮助而化解紧张情绪,有时间和机会充分理解法律文本及其权利义务。最后,司法官可以借助技术借鉴经验,扩大类案信息分享,促进司法统一公正适用。

远程审判在社会价值方面具有优势。其一,特定典型案例远程审判录像等信息的公开起到更生动鲜活普法宣传效果。其二,缺乏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学院在校学生可以通过观摩远程审判录像等信息有效学习。

远程审判同时面临挑战。伴随信息技术水平大力发展,前信息网络时代人类社会经验所形成的诉讼程序规则甚至其中蕴含的原则和价值将持续经历变革。人类历史诉讼程序发展经验表明,没有任何法治所要求的诉讼规则乃至原则在时代变迁中牢不可破。其破与立将在司法实践和立法中逐步发展。

远程审判在传统诉讼价值上面临挑战。首先是直接言辞原则及相关的对席和充分辩论原则。其核心在于诉讼参与人行使直接参与及充分表达意见的程序权利。借鉴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中言语行为有效性的关系三要件分析如下:其一,真实性,即陈述事实。例如,证人有真实陈述义务。如果远程审判时间不同步且证人所在空间缺乏监控,很难避免证人作证过程中有镜头以外的力量污染证言,场外干预导致串供翻供。再如,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真实性鉴定存在不当操作空间和技术难点,应当提前鉴定真伪,避免误导法庭辩论。其二,真诚性,即充分表达自我。例如,技术信号中断可能影响当事人陈述的自然状态并降低其可信度。再如,法庭现场威严感促使被告人如实陈述,而远程法庭在剧场效果上很难企及现实法院。轻罪及事实清楚的案件相对更适合,重罪和复杂案件则不太适合。又如,传统审判程序中,到场义务有利于在交叉讯问中看到诉讼参与人因质问产生的微表情,从而找到其自相矛盾的突破口,而视频等技术很难完全取代当面沟通捕捉细微的异样。其三,正当性或可理解性,即合法交流。可能存在不合法依靠技术手段增强可信度的现象,如利用具有煽动性的视听资料。

其次是公开原则。根据卢曼的理论,法律系统应当在运作上封闭,在认知上开放。而远程审判存在两方面对封闭法律系统运作的威胁:其一是外部干预司法的风险。互联网信息公开或泄露可能会造成法官心理压力等。其二是技术安全风险。

再次是诉讼参与人权利保护原则。其一,保障现有诉权不受削弱,不因远程审判而遭受额外风险。其二,隐私权保护。如诉讼参与人的私人信息,商业机密,与未成年人相关案件等。其三,诉讼参与人应当有远程审判的自由选择权,亦即有权拒绝远程审判。

最后是权利平等保护原则。其一,技术设备经费投入和使用水平的差异可能导致地区差异,审判程序权利保障效果参差不齐。其二,技术水平差异导致法庭说服力悬殊,例如,精彩绝伦的视听演示比基本的平铺直叙在心理战术较量中显著占上风。其三,所处空间的差异影响诉讼参与人的自然表现。例如,身处较差网络信号空间和优质网络信号空间对诉讼参与人的法庭表现会产生不平等状态。

远程审判在司法实践上面临挑战。

首先是管辖权问题。互联网无国界,但司法管辖权有地域要求。有必要签署远程司法协助条约,促进全球司法机关联动和合作,加大互联网时代对跨国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是远程审判对办公组织形式可能产生深远影响。如司法机关有必要增加技术辅助人员并减少现场维持秩序的人员。物理空间现有的共同体会分散为个体在家工作模式。

再次是过分依赖技术可能会导致个案审判结果差异不断缩小,降低个案的自由心证程度,导致思维怠惰的模板化处理。技术发展的极端情况,就是专属于人的价值被机械化处理所取代。

最后是技术自身的风险。一是技术安全风险。诉讼参与人不应当因技术错误或信息泄露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二是技术中立风险。技术力量最终也是人在操作,掌握相应技术的公司应当与司法活动有回避的机制设计,以防干预司法。三是技术公平风险。在远程审判中信息技术运用水平高可能会形成不公平的相对优势。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责任编辑:李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