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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猝死同饮者是否担责?清远法院判了!

2023-11-09 10:47:5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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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 肖水红 黄慧航 

若有人在共同饮酒后死亡,其他一起饮酒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男子饮酒后死亡,其家属起诉聚会召集者赔偿的案件。 

2021年11月2日,被告陈某因其餐馆开张,邀请吴某到店里聚餐庆祝。酒过三巡,陈某儿子告诉陈某,吴某喝醉了在沙发上睡觉,并已通知吴某侄子过来接人。吴某侄子来到后,认为吴某只是睡着了,等他睡醒再说,便离开了。其后,陈某认为吴某体征情况不对,再次叫吴某侄子前来接人。吴某侄子到后把吴某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陈某确认吴某醉酒呕吐前同桌吃饭的其他人均已离开,只有吴某喝醉了在他家餐馆休息,其间除向死者侄子打过电话外,未采取其他措施。吴某亲属委托司法鉴定对吴某进行死因鉴定,鉴定结论为 “吴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引起心源性猝死,饮酒、疲劳等因素是其冠心病发作的诱因。”吴某亲属遂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费用等。

清城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确在明知吴某已经饮酒且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未给予恰当的照看和及时拨打急救电话请求救援,最终未能阻止吴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及照看义务。综合全案证据,本案并无充分证据显示陈某违背吴某的意愿力劝其喝酒,陈某事先亦不了解吴某的身体状况,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过量饮酒的危害性,而其仍然过量饮酒,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吴某自行承担97%责任。但是,陈某作为酒席的组织和召集者,在其他同饮人先行离开的情况下,应对吴某负担照看义务,而陈某对此却疏于照看、救助,结合陈某曾通知吴某侄子等情形,陈某就吴某的死亡应承担3%的责任。 

“近年因聚会期间过度饮酒致人死亡的纠纷逐渐增多。在此情况下,若酒局中有人因过度饮酒而死亡,聚会召集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成为人们十分关心的法律问题。”案件承办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对共同饮酒人的责任认定一般会根据个案具体情形,综合考虑饮酒人自身过错及各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进行判断。共同饮酒过程中,参与者可能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致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境地,此时共同饮酒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醉酒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陈某没有违背吴某的意愿力劝其喝酒,陈某事先亦不了解吴某的身体状况,但陈某作为聚会饭局召集者以及案涉餐馆的场所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在吴某过度饮酒后各种体征情况已然不妥的情况下,应采取更加积极的救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办法官介绍,法院最终确定陈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以平衡社交自由与权益保护,助力营造文明的饮酒风气。

编辑:邢国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