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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铁中院发布广州2022年行政诉讼白皮书

涉基层行政案居首位 多个政府一把手主动出庭

2023-05-30 14:01:3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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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 关维 陈玲 

5月29日,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广州2022年行政诉讼情况报告及2022年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件(以下简称白皮书)。这是广铁中院自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以来连续第七次发布行政诉讼白皮书。 

“全年,两级法院共新收各类行政案件22494件,同比下降5.51%。实现2021年以来的两连降。”发布会上,广铁中院副院长林振华对案件受理情况介绍称,“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847件,同比减少22.07%,涉镇(街)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城建类案件居于前三,其中涉镇(街)政府类行政案件跃居首位。” 

白皮书显示,广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工作继续保持良好态势,审结案件出庭2045件次,基本做到“应出尽出”。其中,南沙、黄埔、荔湾、番禺四个行政区区长主动出庭应诉,并促成多宗案件实质化解。 

“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强化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林振华表示,一年来,广铁两级法院将行政审判融入“双区”和三大平台建设,助推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依法有序开展,全力服务保障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共依法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6409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1.3%,同比下降2.58个百分点。  

同时,为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积极构建“调解+速裁+精审”行政争议全流程实质化解新模式。去年5月以来成立了广州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及黄埔工作站,目前已吸纳8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教授以及法律实务专家加入特邀调解员队伍。中心运行半年,共组织联调行政案件1356件,促成调解撤诉1001件,调撤率达73.8%。 

对于行政审判中发现的依法行政问题,白皮书建议行政机关下足“绣花”功夫,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推进重大项目执法过程中,充分平衡效率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切实转变执法人员“只要目的正当、程序和方法无所谓”的心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切实发挥“关键少数”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中的关键作用。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社会保障、环保执法、公安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以及行政协议等多个方面,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履行行政审判职责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积极意义。 

【典型案例一】 

幼儿园采购散装糕点致22名幼儿腹泻 

法院支持行政机关守护校园“舌尖安全” 

2021年6月28日,广州市白云区某幼儿园22名幼儿在园内进食后因出现呕吐、腹痛症状,先后被送医就诊。经疾控中心取样检验,认定污染食品为幼儿当日下午在园食用的肉松蛋糕,该起事件属于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该幼儿园确认涉案肉松蛋糕系向个体零售店购买,不能提供食品检验报告、出厂检验合格证。2021年9月22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幼儿园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该幼儿园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04元、罚款70000元,责令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幼儿园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食品经营单位,对于食品安全负有法定保障义务。该幼儿园将向他人采购的散装肉松蛋糕提供给幼儿食用后,导致幼儿食物中毒,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驳回上诉。 

承办法官指出,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托幼机构、学校等校园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尤为重要。托幼机构向在园幼儿有偿提供餐食服务,属于食品经营单位。托幼机构的服务对象为学龄前幼儿,对于食品安全负有更高的查验注意义务,不能以不对外销售食品或盈利空间小等事由降低法定查验义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食品监管职责,就是要警示食品经营单位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切实守护校园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案例二】 

已享退休待遇劳动者因工受伤如何处理? 

法院认定应纳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范围 

姚某于2015年4月入职广州某物流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从2015年至2021年,该公司足额为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姚某于2019年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黄埔区人社局将姚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2020年10月姚某向被告黄埔区社保中心提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被告黄埔区社保中心以姚某已于2016年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城镇职工退休养老金为由,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拒绝支付相关待遇。该公司经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没有对参加工伤保险进行禁止性规定;超过退休年龄并继续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或者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从事劳动的人员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故撤销黄埔区社保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和黄埔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决黄埔区社保中心对广州某物流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承办法官分析指出,新出台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消除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论是否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均参加工伤保险。本案中,姚某虽已退休,但仍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该公司亦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政策导向,还是按照工伤保险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姚某都有权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将超过退休年龄并继续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有力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典型案例三】 

以租赁协议方式挤占社工机构专用经费? 

法院判决属改变支出用途,租金应予返还 

广州市从化区某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于2016年1月20日与从化区街口街道办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社工机构运营街道办事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由广州市、从化区两级财政配套提供专款专用的运营资金。1月21日,街口街道办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控股的某公司与该社工机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街道所属的某场地出租给该社工机构,每年租金为30万元。此后两年,该社工机构在案涉场地运营服务中心,并依约支付了场地租金。终止合作后,该社工机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案涉行政协议无效并返还房屋租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政策文件明令禁止的情况下,街口街道办仍变相收取非营利性社工机构服务场地租金,必然导致其公益功能减损,甚至变相挤压年度经费的正当用途,显然不利于街道社区社会福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据此判决确认街口街道办与该社工机构订立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及收取案涉房屋租金、税款的行为无效,并责令街口街道办向该社工机构返还租金及租赁税。 

法官表示,社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是广州市政府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增强居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根据相关规定,财政部门每年向每个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拨付相应经费,经费应按规定投入到服务居民中去。涉案街道却在上级文件明确要求上述经费不包括场地租赁费用以及场地购买、建设、装修、租赁等费用由区和街道统筹解决的情况下,通过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使本应用于家庭综合服务运营的经费改变了支出用途。本案判决确认被诉行政协议无效并责令返还房屋租金,引导、规范社会福利行政管理指导法治化,有力支持了广州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

编辑:邢国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