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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广场舞摔落致九级伤残,这事儿谁“买单”?

2023-02-20 14:39:3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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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余晓东 黄森平 

一名中年女性在跳广场舞时,不慎从舞台摔落,摔成九级伤残,这个责任谁来承担?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2021年1月13日,王某某及其同伴在深圳民法公园舞台上跳舞,上午11时许,王某某边用手机拍照边后退,结果不慎从舞台边缘台阶处摔落受伤。其同伴呼叫保安后,保安将王某某背到警务室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王某某送至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王某某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王某某认为,舞台左、右、后均未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也没有任何安全标志,这才导致摔伤事故的发生。 

2021年10月11日,王某某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为由,要求被告支付九级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而被告辩解理由充分且能提供相应证据:被告已提供相应舞台高度照片、设计单位关于舞台阶梯设计问题的回复、设计单位资质等,证明案涉舞台设计符合相关安全规范;案涉舞台边缘已进行压边处理,足以识别;案涉事故发生时间为上午11时许,光线充足、视野良好,足以看清现场环境状况;案涉事故发生后,保安已及时采取拨打120等措施予以救助;根据被告提交的监控视频,可证明原告是因边用手机拍照边后退,未注意舞台边缘台阶而摔伤。 

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作为公园的管理者,提供了符合安全规范的舞台,对突发情况处理亦无不当之处,已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活动时应当注意周边环境、避免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为,因自身不慎摔伤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行承担。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预防危险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也有合理界限。如果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采取了必要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已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对场所内的伤亡事件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涉案公园系开放的免费公益性公共场所,决定了公园管理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有限性,被告作为管理者已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事发后又及时提供了相应的救助义务,原告系边拍照边后退、未注意周边环境不慎跌落台阶而摔倒受伤。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在台阶附近后退拍照的危险性,但原告却忽视危险的存在,其相应损失系由自身过错行为造成,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法院严格按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有利于提醒广大社会公众注意自身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提高人民群众在公共场所正当行为以避免伤亡事件发生的风险意识,纠正“谁受伤谁有理”的不良倾向。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邢国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