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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首例自洗钱犯罪案获判
发布时间:2022-04-27 16:50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本报深圳4月26日电 记者 唐荣 见习记者 李文茜 通讯员 郭少基

原以为天上掉“馅饼”,张三(化名)怎么也没想到,就是这个“馅饼”让他锒铛入狱……

张三与李四(化名)原是同事关系,共同租住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出租房内。后来,李四找到新工作,租住新房子,由于仓促搬家,李四将部分个人物品遗漏在原出租房内,其中,就包括开篇提到的“馅饼”——银行卡。

2021年5月16日,李四的朋友转账2万元到李四上述银行卡内,李四找不到该卡,就想起了张三,委托其帮助查询自己银行卡的资金入账情况,并告知其该卡的密码。张三想着是昔日的好同事请求帮忙,便满口答应了。于是,张三冒用李四的身份,采取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刷卡3笔共计人民币3100元。随后,张三又持卡到ATM机取现9笔共计16900元。

2021年5月17日凌晨,张三拿出1500元来到一小卖铺告诉老板其微信缺零钱,想现金换成微信零钱,老板收下现金后通过微信转给了张三。之后,张三将现金13000元交给其朋友张甲(化名),让张甲存进银行卡后通过支付宝转给自己,张甲傻乎乎照做了。张三将出租房退租,前往外地,从此,李四再也找不到张三。另外,张三pos机刷卡的钱到账后,转到了其个人信用卡用于还款。

法网恢恢,2021年11月30日,张三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12月6日,张三的家属退赔了李四2万元,获得李四的谅解,且其认罪认罚,表示日后洗心革面。

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材料中发现张三涉嫌洗钱犯罪线索,但张三对其犯罪所得去向交代含糊其辞,检察官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捋清了张三犯罪所得钱款的具体去向。经查,张三因害怕信用卡诈骗犯罪败露,将犯罪所得进一步转账及让他人存现后转回自己账户,种种行为是为了掩饰、隐瞒信用卡诈骗所得来源和性质,已构成洗钱罪。2021年12月29日,检察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对张三提起公诉。

2022年4月15日,法院采纳了龙岗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对被告人张三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3000元。据悉,这是龙岗区检察院起诉的全区首例自洗钱犯罪获判案件。

责任编辑:李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