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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检察院两宗民事行政监督案入选广东省检察院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30 19:04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通讯员 徐艳艳 莫雅璇

典型案例是促进法治进步的重要载体,也是提升检察机关影响力的有效方法。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罗湖检察院)所办理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其中两宗入选广东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一是“杨某雄等阻碍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2018年以来虚假诉讼监督十大典型案例”;二是“交通运输局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债务人杨某雄多次向债权人陈某等人借款,借款数额巨大。经人民法院判决,杨某雄、杨某欠债权人总额人民币5549万余元。

为逃避上述债务,2014年10月,债务人杨某雄与他人合谋,虚构债权债务,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后又指使虚假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封自己名下房产,致使实际债权人执行不能,无法实现债权。

2018年3月,罗湖检察院全面审查证据,研判人物关系、分析诉讼过程,从银行流水单发现关键性虚假诉讼犯罪证据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补强证据,查实上述的诉讼虚假事实。

2018年11月,罗湖检察院以构成虚假诉讼为由,建议法院对该案再审。法院依法采纳检察建议,于2020年5月21日撤销原审调解书,并驳回虚假债务人全部诉讼请求。债务人杨某雄等人因犯虚假诉讼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案例二】2018年,黄某明以某客运公司名义与深圳市某旅行社签订协议,为该旅行社提供运送旅客服务。同年11月8日,黄某明因车辆故障,让陈某伟驾驶客车帮忙载送乘客,并支付人民币850元费用。驾驶当日,因陈某伟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被交通部门查获。陈某伟为逃避处罚,与黄某明、陈某高商量,让陈某高向交通部门作虚假陈述,并由陈某高代为接受行政处罚。

2019年7月23日,交通部门认定陈某高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罗湖检察院围绕案涉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监督重点,聚焦证据的“三性”,全面、细致审查原案证据,发现陈某高等人陈述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并围绕关键性证据实施精准监督调查,查实了陈某高上述“顶包”接受行政处罚的事实。

为此,罗湖检察院发出重新调查后再处理的检察建议,交通部门依法采纳,立即启动补充调查程序,查实违法行为人系陈某伟,依法撤销原有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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