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粤港澳大湾区频道>>新闻中心>>即时播报>>
新猫15天患猫瘟死亡 深圳龙华法院判宠物店担责
发布时间:2022-03-24 17:40 星期四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见习记者 李文茜 通讯员 王佳淑 李春娜

刚从宠物店买回家的猫,隔天就生病,15天后又患猫瘟死亡,买家向宠物店索赔,却被指责未照顾好猫,双方就此产生纠纷。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判决宠物店退还购猫款并赔偿宠物治疗费用。

2021年3月1日,原告李某(甲方)以2100元的价格从被告宠物店(乙方)买下1只布偶猫,并购买1100元的猫用品。当日,双方签订《活体宠物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出售的宠物猫24小时内若检查出患有猫瘟,甲方可在出具相关医学证明后,向乙方更换一只同等价位的宠物猫,但宠物用品概不退货。此外,协议注明,宠物猫售出24小时后确诊感染猫瘟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李某缴清费用后带着幼猫回家。第二天,幼猫开始拉稀,李某立即将其送往宠物医院治疗并进行猫瘟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幼猫耳道有疾病,其他未见明显异常。3月3日,幼猫进行第二次猫瘟检测,未发现异常。3月8日,幼猫已出现呕吐、便血症状,猫瘟检测结果显示,幼猫已感染猫瘟病毒。随后,李某将幼猫送回宠物店治疗。3月15日,幼猫病亡。

幼猫病亡后,李某要求宠物店全额退款并赔偿宠物治疗费用,但双方交涉无果,李某遂向龙华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活体宠物买卖协议》中约定宠物出售24小时后确诊为猫瘟宠物店不承担责任,该条款系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原告协商,故该条款为格式条款。猫瘟的潜伏期一般为2-9天,宠物店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减轻自己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买家的责任、限制了买家的主要权利,故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被告应对涉案幼猫的健康承担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且质保期不应低于猫瘟潜伏期。故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购猫款2100元并赔偿检查及医疗费用606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协议条款中约定‘宠物售出超过24小时后不包退换’,不合理地减轻了商家责任,限制了消费者主要权利,属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局、龙华区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遭遇此类霸王条款时,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向法院起诉。消费者购买宠物时,应到正规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宠物店购买,并要求商家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明;购买时签订书面协议,将宠物接种疫苗情况、售后争议处理方案等内容写进协议,如协议中出现类似霸王条款,应及时指出并与商家协商修改,避免不必要争端。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