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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却又再次上诉 深圳光明检察院依法对反悔被告人提起抗诉
发布时间:2022-03-15 16:32 星期二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的危险驾驶案提起抗诉,得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对上诉人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予以改判,对屈某某的量刑由一审的拘役2个月改判为拘役3个月。

据悉,2021年5月4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在光明区公明街道长春北路转北环大道路口逆向行驶时,该车右前侧与道路中间绿化带路肩发生碰撞,造成绿化带路缘石和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屈某某弃车逃逸,随后被民警在鑫安大厦门口保安亭抓获。

执勤民警对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206.95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屈某某应对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屈某某赔偿500元给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

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光明区检察院依法向光明区法院提出了对屈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鉴于被告人已积极赔偿受损方,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光明区法院按照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一审结果宣判后,屈某某不服,认为可以利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请求撤销原判,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遂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

得知光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屈某某眼见上诉不加刑的“美梦”泡汤,将面临二审加重刑罚的风险,随即申请撤回上诉。深圳中院裁定不予准许撤回上诉,并经开庭审理,认为屈某某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处罚后无正当理由又上诉,已失去原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遂采纳光明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改判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