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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专题

2026-04-27 10:06:36 来源: -标准+

编者按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刚刚过去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各地围绕“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重大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如何将有关决策部署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有效行动,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行稳致远、护航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本期“评论版”特编发一组专家学者稿件,与读者一同交流探讨。


建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引擎

曲三强

当前,在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不再只是科创成果的事后确认机制,更是科技创新驱动、优化要素配置、塑造竞争优势的前置制度安排。深入探究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如何为新质生产力护航,系统提出制度完善的可行路径,对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从结构上讲,信息、技术和数据等非物质要素已经成为能够影响生产力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而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可以为确认、激励、配置和保护这些要素提供重要的法律机制。从制度机制上看,知识产权保护至少为新质生产力提供了三重支撑:其一是激励功能,即通过赋予创新者独占性权利,将创新的外部收益内部化,从而激发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其二是配置功能,即通过权利公示与交易规则,促进知产要素的流转与优化组合;其三是秩序功能,即通过惩罚违法侵权与维护竞争秩序保障创新活动的公平合理。与此相应的是,新质生产力的迭代升级也会促进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诸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数据资产的权利形态、基因编辑的领域边界等问题,都在促进传统的法律规则不断优化以进行有效应对。

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其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一是为技术创新提供稳定产权预期。新兴领域的科技创造具有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等特征,明确清晰的产权预期可以有效降低市场主体在研发方向上的不确定性。二是为数据资产的流动提供产权的法律基础。数据资产是新质生产力要素结构中的变量因素,通过数据资产登记等制度安排为数据资产赋权,能够在不妨碍数据共享的前提下,激励数据采集、清洗与增值加工,推动数据从资源向资产的转化。三是为国际竞争构建制度屏障。新兴领域是全球科技博弈的重要赛场。一个完善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制度,既有助于吸引国际创新资源向国内集聚,也可以为我国企业走出国门提供保障,从而降低海外维权的成本。四是为创新生态系统置入治理规则。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中的合理使用边界、开源社区与专利制度的兼容等问题,本质上是如何在创新者、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一种公平合理的价值评判体系。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设定例外与限制规则,防止权利过度扩张从而阻碍后续创新,以维系创新生态的健康运转。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其中对构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作出具体部署。专利法、著作权法完成了新一轮修订,增加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供给,发布《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修订《专利审查指南》,增设“人工智能、大数据”专章,持续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探索,在17个省市进行试点……这些为新兴领域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也要认识到,现行制度仍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制度供给仍滞后于科学技术的迭代,法律的模糊缺失会导致司法裁判标准失衡。保护与开放的平衡机制尚不健全,合理使用条款尚不能及时回应文本与数据挖掘的技术现实,不仅使大模型训练仍旧面临诸多潜在的侵权风险,而且会不当限制公共数据的可及性。

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笔者认为要重点把握好几个方面: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快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新兴领域专项立法与修订进程。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与侵权责任;明确以训练模型为目的而使用作品的合理使用法律要件。二是进一步健全适应新兴领域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更有针对性地完善人工智能、大数据、基因技术等新兴领域专利审查标准,更好地促进新兴领域技术发明创造。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统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的判断标准。三是建立健全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与流通制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文件,明确登记的法律效力、保护期限、权利限制以及侵权救济规则。同时,可同步建设数据知识产权的交易平台,降低数据流转的制度成本。四是完善合理使用与权利限制规则。如在著作权领域,可增设面向文本与数据挖掘的例外规定,允许为科学研究、模型训练等目的对合法获取的作品进行复制与提取,同时考虑设置权利人的退出机制。五是强化行政与司法协同保护机制,建立健全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快速维权机制,实现行政调解、仲裁与司法确认的高效衔接。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愈是深入,制度创新的需求愈是旺盛。唯有在立法供给、司法标准、行政服务等方面实现系统性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能在技术革命与法律变革的互动中,实现从保护创新工具到驱动创新引擎的华丽转身,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且持久的制度保障。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


让创新成果更快转化为生产力

朱 冬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制度安排,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在本不具排他性的创新信息之上创设专有性权利,引入市场机制,进而获得促进创新成果生产的动态收益。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实现,最终体现为受保护创新成果的商业化落地与产业化发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正是将纸面上的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也是连接创新源头与产业需求的桥梁纽带。唯有打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全链条,才能真正使创新成果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当前,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引擎的新质生产力正在加速发展,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做好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从技术供给、品牌赋能、文化创意等多维度为新质生产力注入动能,推动创新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对于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多个重要政策文件,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政策支持体系。从拓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模式和渠道,便利中小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到聚焦破解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难题,再到推动专利链与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深度融合,一系列政策举措的系统推进,助力我国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取得了卓然成效。在新质生产力相关领域,一批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已在量子科技、生物制造、6G通信等未来产业加快布局、加速转化。

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是一项系统工程,绝非朝夕之功,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从现实看,目前仍有一些难点问题亟待破解。其一,供给与需求的匹配问题。消除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是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取得实质进展的核心。近年来,专利开放许可、“先用后付”等模式的推广,有效缓解了上述矛盾,然而研发创新与产业需求“两张皮”的现象尚未根本消除。尤其是部分科研机构侧重基础研究,对市场需求缺乏深入了解,研发活动与市场需求脱节,形成的成果缺乏可转化性,无法充分满足新兴领域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

其二,收益与风险的匹配问题。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市场推广,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周期长的特点,然而转化收益激励不足,尽职免责机制不健全,难以充分调动研发人员参与转化的积极性,制约着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的深入推进。尽管职务成果赋权改革的推进,为解决上述问题积累了有益经验,但由于各单位实际情况不同,相关政策手段是否具有普适性还有待验证,并且相关政策的具体落地方案还有待细化完善。

其三,能力与现实的匹配问题。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涉及技术评估、市场分析、法律维权、金融支持等多个领域,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直接影响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成效。当前,既懂技术又懂市场、既通法律又精金融的复合型人才依然严重短缺,提供高水平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的专业机构也比较缺乏。

笔者认为,破解当前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中的难点问题,要聚焦供需对接,通过加强课题立项阶段的市场化引导、完善专利信息服务体系等举措,推动专利技术与产业需求精准匹配,破解“两张皮”难题。要强化制度供给,探索完善激励与容错机制,推动收益分配和尽职免责机制落地实施,及时回应政策实施中产生的新问题,切实解决“不敢转”“不愿转”的难题。要加强人才培育,构建多方联动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人才培养体系,补齐专业人才短板。要强化机构建设,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发展,专门培育知识产权转化机构,提升专业转化机构服务能力,推动形成“研发—转化—产业化”的完整链条。

“十五五”规划纲要将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作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实现的目标之一,这对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迫切需求,我们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机制、提升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果。唯有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沃土中持续深耕、用心浇灌,创新的“种子”才能长成参天大树,知识产权方能真正成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中坚力量,为高质量发展注入不竭动能。

(作者系南开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筑牢保护商业秘密的司法防线

汪湖泉

保护新兴领域商业秘密,既是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也是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路径。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6件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其中4件与侵犯新兴领域商业秘密犯罪相关,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护航科技自立自强、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行稳致远的坚定决心。

商业秘密,主要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是创新主体的核心资产,往往凝结着企业多年的研发投入和智力成果,具有非公开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大特征。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其保护不以公开换取专利权,而是依赖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法律的事后救济,因此更具隐秘性和脆弱性。从科技创新到产业创新,离不开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尤其是在新质生产力加速孕育、关键技术攻坚克难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筑牢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物联网、生物医药等新质生产力密集型产业的商业秘密防线,已成为司法护航创新发展的重要命题。

从这批典型案例看,当前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呈现出一系列新形势、新特点。一是犯罪手段日益隐蔽化、技术化,从简单的纸质图纸窃取,发展为利用通信传输、云端存储等数字化手段,甚至借助技术合作等合法外衣掩盖非法目的。二是犯罪组织化、链条化趋势明显,多起案件中,离职员工拉拢在职员工形成“内外勾结”的犯罪网络,有组织、有计划地窃取核心技术信息。三是跨境泄密风险加剧,境外机构以咨询、调研等名义刺探我国科技领域商业秘密,危害已上升至国家安全层面。

应该看到,涉商业秘密类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突出,技术事实认定依赖专业鉴定,损失评估涉及经济学复杂模型,行为性质界定常游走于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其危害不仅在于权利人市场份额的直接损失,更在于整个行业的创新生态也可能因“搭便车”行为而扭曲,一旦形成了“窃取者得利、投入者受损”的破窗效应,将严重阻滞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迭代进程。对司法机关来说,有必要加快构建适应技术迭代与跨境风险的办案新机制,在专业鉴定、损失评估、法律适用等关键环节形成更为精准高效的司法应对能力。

从这批典型案例中,我们看到了司法机关为应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所做的努力。其一,善于借助“外脑”破解技术壁垒。如在张某等十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针对侵犯我国芯片设计领域核心技术秘密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聘请多名通信行业资深专家,对技术事实提供专业解读与定性意见,逐一比对技术秘密点,准确认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性质,为案件办理注入专业支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十四名被告人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判处相应刑罚。其二,准确认定损失数额与行为性质。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文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无实际侵权产品产出的情况,重点搜集合理许可使用费证据,最终认定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评估值为828万元,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800余万元。其三,延伸履职链条,助力源头治理。在胡某某、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当地检察机关针对有关企业技术系统管理漏洞,建议其完善查阅、下载等内部审批程序。这些举措体现了检察机关从个案追诉向系统治理的有机延伸,传递了“保护创新、严惩侵权、源头防控”的鲜明司法导向,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

保护商业秘密,就是守护创新活力、就是守护新质生产力。当前,我国正处在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关键阶段,人工智能、半导体、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需求尤为迫切。这要求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严格保护、依法履职,一方面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跨境窃密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和禁止令,提高违法成本;另一方面,要善于通过个案推动行业治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形成“技术研发—司法保护—产业升级”的良性循环。唯有如此,才能让创新主体敢于投入、安心研发,让新质生产力在法治的沃土上蓬勃生长。

(作者系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浙江省法学会科技与网络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

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