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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专题

2024-04-24 09:30:54 来源:法治日报 -标准+

编者按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主题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高质量发展”。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如何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将知识产权有效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期“声音”版编发一组稿件,与读者一道探讨。



加强知产法治保障促进高质量发展

       马一德

高质量发展是创新作为第一动力的发展,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位居核心地位。保护创新,是知识产权法治的当然内涵;促进发展,是知识产权法治的题中之义。在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以知识产权法治为抓手,全面释放知识产权潜能,做大做强知识产权产业,是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应取之道。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通过政府引导、政策奖励、市场激励等多重措施不断激励知识产权数量的增长,解决了企业、产业乃至国家在科技相关领域知识产权数量“从0到1”的问题。截至2024年3月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有量达420.6万件,稳居世界第一位;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达4717.4万件,连续十几年是世界唯一拥有百万级年度商标申请量的国家。这些数据说明,我国不仅拥有世界最大规模的知识产权存量资产,而且保持着世界领先的知识产权增量和增速。知识产权已经融入了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并彰显出持久的活力和巨大的潜力。

当前,面对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如何激活我国现存的超大规模知识产权资产,使之切实转化为社会财富和先进生产力,成为当务之急。为此,知识产权法治需要引导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完善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高效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把知识产权真正作为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激发创新活力的产权保护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政策法规的要求,继续深化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机制,加速推动实施专利开放许可、财政资助专利成果强制许可,健全全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创新,通过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全面激活知识产权潜能,将我国在知识产权数量规模上的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效益和生产力方面的胜势。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经济活动。科技创新成果只有走向市场,应用于产业和产业链,才能体现出价值,并转化为新质生产力。科技创新成果的市场化、产业化,本质上是知识产权的市场化、产业化。我国拥有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法律体系、商业规则、执法体制、语言文化等具有超强的统一性,并正在继续深化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我国还拥有全世界最齐全的工业门类和最完整的产业链配套。这为在中国市场做大做强知识产权产业创造了独特的优势。因此,要牢牢把握这些优势,在知识产权产业化过程中将这些优势转化为我国在全球产业竞争中的胜势,并吸引海外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率先转移到我国进行产业化,将我国打造成世界前沿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优选地。

此外,还要充分利用我国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优势,探索形成以知识产权产业化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茁壮成长的有效路径。近年来,我国已累计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2.4万家,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2万家。最新数据显示,今年3月,中国专精特新创新指数达到了历史新高。不久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这一方案的总体思路是,以知识产权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为主线,强化知识产权普惠服务,在此基础上筛选一批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按需匹配知识产权、产业、金融等惠企政策。以知识产权产业化为起点和归宿,充分利用和发挥我国拥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优势、超大规模市场的需求优势、产业体系配套完整的供给优势、大量高素质劳动者和企业家的人才优势,将会有力促进知识产权链融入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服务链,极大地助力我国企业和产业快速成长壮大。

总之,知识产权法治是现代化的显著标志,是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工具。在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征程中,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必将充分释放出知识产权促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巨大潜能。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


以高质效审判引导创新成果转化 

       张新锋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是制约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突出问题之一。科技创新成果与市场需求并不容易高效对接,将科技成果及时应用到产业中,需要知识产权作为桥梁和纽带,需要规范有序的法治化市场环境。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够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中发挥无可替代的指引和传导效用。

首先,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改变生产函数的固定成本和收益递增曲线,将创新初期一次性高额成本分摊到未来的市场中。我国庞大的人才和市场规模意味着潜在的技术路线、消费需求、应用场景、试错机会多,高昂的创新成本和试错成本可能会被摊薄。但是如果没有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潜在的市场规模与科技创新的“化学反应”能量就不能迸发出来。创新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需要企业家发扬创业精神来整合各种创新要素,并对创新成果能够带来的竞争优势具有稳定的信赖预期。在市场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中,企业家大胆创新并预测失败风险,都依赖于知识产权审判的引导。严格保护、能动履职、统筹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够传递激励创新成果向产业链转化的价值导向,为创新创业者营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引导企业等创新主体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投入到创新发展上。

其次,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统筹协调选择最优解纷方案,来引导企业面向市场需求诚信开展研发活动。知识产权仅仅是在公有领域和独占性权利范围之间初步划线。在企业之间的博弈中,专利权可能会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后宣告无效,或者在侵权诉讼中保护范围被压缩。在市场场域和诉讼场域中,经过多次博弈后,尤其是经过作为决胜局的终审诉讼博弈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才能形成相对稳定的均衡状态。但是,知识产权相关的博弈并非零和博弈,还存在单向许可、交叉许可、转让收购、开放许可等复杂的应用模式,可以形成良性创新循环的有机生态体系。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统筹协调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眼:第一,注重引导技术开发中的试错宽容和风险宽容,合理分配技术开发失败后的成本和损失分担,鼓励技术的有效转化应用;第二,在审理权属纠纷和授权、确权纠纷时,注重在探索未知技术领域时对诚实信用履行科研义务方的保护;第三,在审理侵权诉讼和确权诉讼关联的案件时,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善于将调解和审理有机结合,引导企业正确看待创新与竞争、创新与成果转化、企业个体与产业整体之间的关系,力争一揽子化解纠纷,在萌芽状态消解“法结”和“心结”。

最后,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当在体制机制和审判理念两方面发力。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和确权诉讼的双轨制,增加了知识产权在市场和诉讼两个场域中博弈的复杂性、动态性。目前,为了对冲博弈的不确定性,在全世界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是国家层面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知识产权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内科技创新成果的排他性权利,由国家层面的专门法院集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纠纷和侵权救济,会更加高效、严格、协调地保护知识产权,有力引导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当前知识产权审判改革进程中,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审理机制的程序优化措施,目前已探索建立了专利民事侵权诉讼和行政确权诉讼相对集中合议庭审理制度等。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官要践行“能动履职、如我在诉”的审判理念,把握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特点,提高审判质效,更快地全面查清事实证据,讲清裁判理据,实质性化解矛盾,实现案件公正裁判。在法律规范的裁量空间内,选择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更好的处理方案,在每一个审判环节都要把和怨解结、服判息诉、实质解纷、诉源治理的功课做到极致,通过案件审理传递价值导向,使市场上的创新主体和创新资源都能集中到科技创新和创新成果的产业应用中。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  

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