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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合规专题

2023-09-20 14:33:20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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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民生领域垄断行为

翟 巍

在刚刚过去的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案件涉及民生服务领域,生动体现了反垄断司法在服务保障社会民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以“衣食住行”为代表的民生服务既是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需要,又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活质量。在公用事业、食品及其他民生服务领域,垄断行为的负面影响尤为恶劣,其不仅会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挤压中小企业生存空间,而且会损害社会公众的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降低人们的日常生活品质。

因此,对于民生领域的垄断行为需要依法及时防范和制止,这既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这批典型案例以民生领域典型案件为出发点,举一反三,以点带面,识别和破除这一领域垄断行为。这些法治举措既切实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福祉,也优化了民生领域市场主体的营商环境。

例如,在此次发布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最高法明确了限定交易、不公平高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原料药行业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合理区分了违法滥用和正当行使原料药专利权之间的界限。由于原料药行业的垄断行为会扭曲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大幅增加患者的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因而这类垄断行为深受社会公众诟病。最高法在这一典型案件中的判决无疑将发挥类案的指引和示范效应,有助于明确和规范今后同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进而推进原料药行业司法反垄断进程,显著降低患者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与此同时,最高法也明确应当保护原料药专利的法定排他效力,从而避免了反垄断法对合法行使专利权的药企的误伤。

又如,在此次发布的“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中,最高法认为,一家公用企业如在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具有独占地位,但这家企业拒绝和处在下游市场的企业发生交易,那么就排除、限制了下游市场的竞争,因而构成被反垄断法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殡葬服务属于“提供人生最后一程”的特殊民生服务,它的服务质量关联着人文关怀需求和逝者家属的情感利益。长期以来,由于大部分殡葬服务企业具有自然垄断地位,因而不时会出现一些捆绑销售、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等垄断行为。由于这类行为直接针对逝者家属实施,人为增加逝者家属的经济成本,损害他们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因此这类行为被司法、执法机关关注较多。

而在此案中,涉事企业交易垄断行为的侵害对象不是作为消费者的逝者家属,而是来自下游市场的经营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转变思路,切实维护好下游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高法在该案判决中认为,拒绝交易垄断行为不仅损害市场竞争秩序,而且损害作为反垄断法意义上消费者的逝者亲属的利益。因此,最高法判令具有独占地位的殡葬公用企业承担在合法合理条件下恢复交易的义务。这不但对于维护殡葬服务行业上下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充分保障逝者家属的自主选择权益,降低他们的经济成本。这也警示一些具有独占地位的民生公用企业,要强化合规经营意识,构建自身反垄断合规体系,避免出现垄断行为。

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既能够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又是推进民生福祉保障的关键因素。因此,反垄断司法、执法机关应当遵循以监管促发展的方针,维护民生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强化反垄断法固有的保障民生属性。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也应当强化反垄断合规意识,切实保障消费者和其他市场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并实现自身和中小企业的协调发展。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让企业并购更加有章可循

黄 晋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出台的首部经营者集中领域合规指导性文件。《指引》聚焦经营者集中监管特点以及企业合规需求,从合规风险、合规管理、合规保障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了有益参考。

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制企业并购和防止并购交易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主要制度。经营者集中涉及企业以并购等形式实施的外部扩张行为。这种扩张行为虽然能够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如取得规模优势、获得知识产权、降低成本、提升效率、推动创新等,但也可能出现分割市场、垄断价格、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后进而损害公平竞争、阻碍创新以及降低消费者福利等问题。

为抑制经营者集中行为对市场竞争带来的不利后果,美国、日本、德国、欧盟等主要经济体均就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建立了完善的制度,明确要求经营者集中达到法律规定的申报标准,必须事先进行申报,否则不得实施集中;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交易,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可以启动调查程序。

我国也高度重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立法执法工作。自2008年反垄断法施行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积极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防范垄断风险,持续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然而,由于反垄断法对未依法申报即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规定存在缺陷,且很多企业缺乏相关合规意识,因此出现了一些企业未依法申报即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2022年,我国通过修订反垄断法完善了相关制度。这次《指引》以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总结了国内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经验,为企业加强相关合规建设进一步明晰了方向、目标和具体做法。

从实践来看,一些企业对相关并购交易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申报应该如何选择适当的时间、申报后在等待期实施“抢跑”行为的责任往往不是特别了解,这也直接影响了企业对经营者集中合规制度的把握和认识。对于这些重点和难点问题,《指引》以案例形式进行了细致说明。例如,对于申报后的“抢跑”问题,《指引》如是举例:A企业与B企业新设合营企业,并依法进行了经营者集中申报,但如果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情况下即完成合营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那么就构成“抢跑”,两家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以案说法的形式能够有效地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合规中的难点,进而提高垄断风险识别意识,加强事前合规管理。

同时,《指引》还明确提示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评估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时会考察相关经营者单独或者共同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可能性。此外,考虑到我国企业走出去实施全球化扩张与发展的需要,《指引》对企业境外实施经营者集中所存在的反垄断风险给予了明确提示。

作为一种事前控制制度,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和纠正企业并购交易对市场竞争带来的不利影响,防止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和鼓励创新。因此,《指引》对促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大有裨益,也能够提升经营者集中常态化监管水平。

尽管《指引》不具有强制性,但其为企业建立健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针对性指导措施,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管理模式、集中频次、合规体系等情况,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增强合规管理能力,这对于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发展也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中心主任)

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