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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法是顺应时代发展之举

2023-07-27 16:22:32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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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 康

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该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其中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同时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

众所周知,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近年来,我国为适应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均对刑法作过修改。如今再对刑法作修改,显然也是顺应时代发展之举。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系统治理行贿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由于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较轻、违法成本较低,一些缺乏行为自觉或受利益驱使的人,不仅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还对多人行贿,或者多次行贿。如今,在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即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两档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毫无疑问,这更能对行贿者形成有效威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是草案增加了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由于现行刑法只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民营企业出现刑法真空地带,相关人员的犯罪有恃无恐,腐败问题多发、易发,且民营企业内部治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更影响了民营企业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这次修改在上述条文中各增加一款,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这不仅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在政府加大对民营企业鼓励、支持、保护的大背景下,从根本上依法约束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减少其对民营企业利益的损害,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以及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也是势在必行。

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