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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题

2023-06-14 12:53:12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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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6月10日是“文化和自然遗产日”,连日来,各地围绕“文物保护利用与文化自信自强”“加强非遗系统性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非遗保护意识。如何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期声音版刊发一组专家稿件,与读者一同探讨。



加强系统性保护需要法治保障

王云霞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是“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重要目标。系统性保护要求统筹协调非遗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社会治理、民生改善的关系,全方位落实非遗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非遗的系统性保护对法治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系统性保护涉及更加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强化政府在非遗保护利用中的责任和作用,充分发挥保有、传承群体和社会公众等相关主体参与非遗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强调各项保护措施之间发挥协同效应,丰富对非遗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具体途经。所有这些都需要由法律明确规制,并予以不折不扣地实施。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颁布实施,为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非遗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生产性和区域性保护等重要制度,并逐步健全配套政策,搭建起非遗保护传承法律框架。全国31个省区市均出台非遗保护条例,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提升。

2021年8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为做好新时代非遗保护工作指明目标方向。在保障措施部分,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加强非遗系统性保护,需要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确立保有社区、群体的法律主体地位。非遗是特定民族、社群的文化表达,其传承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群体性。创造、维持并世代传承某项非遗的社区、群体,不仅是非遗的保有者,而且是最重要的保护、传承力量。我国非遗法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并未明确承认保有社区、群体的主体地位,也未规定歪曲、贬损非遗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非遗法还明确,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但未明确被调查对象的身份,也未规定其权益的具体内容。这些较为模糊的规定不利于全面调动保有社区、群体保护、传承非遗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为社会力量参与非遗调查、保护、利用提供清晰的指引。

明确主体,不仅是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前提,而且是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进行救济的依据。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保有社区、群体的知情同意权和参与权,并采取措施保障这些权利的实施。比如,各级政府进行相关非遗保护、利用、发展决策时,应当通过更为民主和透明的程序,与遗产保有社区、群体充分沟通,征求其意见;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利用时,亦需要尊重保有社区、群体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需要强化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保障。非遗的发展具有活态性,非遗知识和技能需要依靠群体中有智识、有号召力的人员来传授,因此代表性传承人是非遗传承的核心力量。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完整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并明确规定了传承人在传承、传播非遗知识、技能以及保存非遗资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一些地区的实践中,由于传承人认定程序不尽完善,传承人与保有社区、群体其他成员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现有的资金保障范围有限,使得生活确有困难的传承人很难坚持传授技能,对场地、人员要求较高的传承活动也无法可持续地开展。对此,不妨在顶层设计中强化传承人认定程序的民主性和公平性,将社区、群体的认同作为传承人认定的必要前提;同时,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采用适度灵活的资助标准,保障传承活动顺利开展。

最后,需要建立非遗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非遗不仅具有深厚的文化价值,而且具有不可忽视的经济价值,需要建立适当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平衡保有社区、群体和开发者的利益,以避免非遗被不当或歪曲利用。我国非遗法保护的多数非遗类型,如传统口头文学、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以及传统技艺、医药等,均有可观的经济价值。如果能够建立完善非遗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要求开发非遗项目须事先征得来源社区的同意,标明出处,并以适当方式将部分收益分配给来源社区,不仅能激发保有社区、群体和传承人的积极性,而且能促进外部投资者合理合法地开发、利用非遗资源,使非遗保护利用成果惠及遗产社区居民,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凝聚民族认同、厚植爱国情怀的重要载体。加强非遗的系统性保护,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必然要求,需要进一步强化法治的引领作用,提高非遗保护传承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保障各相关主体参与非遗保护利用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法教席”主持人)



让非遗与知识产权协调发展

曲三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劳动生产活动中创造、形成并积淀传承下来的各种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这些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经过语言和实践的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特色鲜明的文化符号和极具辨识度的文化基因,丰富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可以维护人类文明成果,维护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而且可以凝聚历史共识,增强民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构建起一套以非遗法为核心的非遗保护法律制度体系。近年来,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方面取得越来越多的进展。截至2021年底,我国共有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0万余项,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9万余名。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于其所代表的历史、文化和社会意义,属于文化资源和财富,因此其代表了一种文化权利,在权利内容、边界、归属等多方面有其自身特点,并不属于知识产权。不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共同点也显而易见:一是两者都具有创造性,都是人类智慧劳动的成果;二是两者都具有无形性,属于精神财富;三是两者都具有经济价值。也正因如此,二者的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遗资源得到开发、走向市场,知识产权纠纷也逐渐增多,因此,有必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让更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繁荣发展。

《“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提出,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和探索,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建立非遗获取和惠益分享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进一步提出,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这些文件不仅为非遗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明确了方向,而且彰显出国家在依法保护和促进创新方面的鲜明态度。

当前,知识产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发展利用、文化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犹如江海,为知识产权的再创造提供绵延不绝的源泉,特别是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等非遗项目,能够从中产生大量的产品和作品,这些都与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紧密相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中,那些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内容,经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发掘和再创造,凡是符合著作权法作品条件的,传承人可以拥有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一样的著作权;符合表演条件的,传承人也可以享有表演者权。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生成的外观设计和商标图形,也可以分别通过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保护。

从当下实践看,各地纷纷运用商标注册、地理标志认定等多种方式加强非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助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例如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广东醒狮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就开发了共计9类100多款文创产品,版权登记20余件,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强化了非遗的保护传承。再如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普宁英歌市级传承人对他人抢注“英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并胜诉的案例。这些例证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于非遗传承人的认可和保护,而且提高了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将非遗融入现代生活。

总而言之,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重大。我们要建立健全符合国情和科学规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将非遗传承的知识体系、知识技能等非遗产品申报转化为知识产权成果,不断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使非遗产品具有更强的自我造血和繁衍能力,充分焕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魅力,让非遗与知识产权有效衔接、互为补充、协调发展,助力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作者系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