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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专题

2023-06-09 18:33:54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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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建设美丽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也是我国的法定环境日。今年的主题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如何发挥法治保障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如何用最严密法治落实最严格制度?如何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度和积极性?本期“声音”版编发一组稿件,与读者一同探讨,敬请关注。


法治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秦天宝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要求。近年来,我国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美丽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祖国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这其中,法治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首先,以生态环境立法的不断完善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基石。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立法,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新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生物安全法等专门法,填补了过去生态环境立法体系中未涉及的空白领域。同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生态社会关系加以调整。特别是,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其中,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民法典在总则编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六大基本原则之一,这意味着整个民事活动要秉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理念。这两项里程碑式的立法举措,为我国的后续立法、修法工作奠定了生态化基调。

“十四五”期间,我国将生态环境立法重心倾向重点领域立法。黑土地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相继出台并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已于今年4月审议通过。加之此前已实施的长江保护法,形成了“1+N+4”(“1”是发挥基础性、综合性作用的环境保护法;“N”是环境保护领域专门法律,包括针对传统环境领域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法律,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海洋、湿地、草原、森林、沙漠等方面的保护治理法律等;“4”是针对特殊地理、特定区域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所进行的立法)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这4部特殊区域法律的制定,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恢复,黑土地基础地力、实现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定制化”的法律保障。

其次,以生态环境执法的统筹联动打磨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利刃。2018年,生态环境部组建,国务院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由此我国生态环境执法步入新的历史阶段。需要看到,生态环境执法的对象是环境违法行为,具有管辖跨区域、事项跨部门的特点,与传统行政执法分散执法、部门执法的特征有本质区别。生态环境执法的改革目标,在于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以实现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最终建立健全统筹联动的执法体系。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正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为契机,持续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形成联合执法新常态。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发布的7起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就集中彰显了统筹联动生态环境执法的实践成果。在这些案例中,实际承担对污染物开展检测工作的主体各有不同,包括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自检、委派专家认定等,是整合不同部门间的环境行政职权配置的有益尝试。

此外,有3起案例涉及跨省协作机制,凸显了实现生态环境执法跨区域协同管辖的重要性,从一个侧面见证生态环境执法由行政区“单打独斗”迈向区域统筹联动行政的转变。这些有益尝试,使得区域间生态环境行政决策、执法过程公开透明,有效打击了生态违法行为,最大程度实现区域利益的互惠共赢和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高效协同。

最后,以生态环境司法的能动履职编织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纽带。目前,我国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截至2022年12月,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近年来,司法机关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等原则,制定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审理非法进口“洋垃圾”、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案件,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利益。与此同时,司法机关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建立了覆盖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动植物、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全方位公益诉讼保护体系,用公益诉讼守护青山绿水。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性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目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面临诸多矛盾和挑战,生态环境稳中向好发展的基础不够牢固,生态环境指标优化还未迎来从量变到质变的转折点。同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我国尚存体制不够健全、立法较为分散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通过深入开展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为生态环境法律整合找寻最优解,协调立法、执法、司法全环节,激发全社会多元主体尊法守法,共同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作者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以督察压紧压实生态环保责任

郄建荣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近年来,我国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其中,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在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有力抓手。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正式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2019年6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施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基本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等。

为遏制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解决生态环境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根据相关要求,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2月4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在河北开展督察试点。到2022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实现了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两轮督察全覆盖。

从拆除陕西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到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问题整改,再到黑臭了20多年的广东练江华丽转变……两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在查处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典型案件、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同时,切实推动了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好不好,关键要看质量,要看老百姓对蓝天、碧水、青山的满意度。因此,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从启动时起,就把解决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作为工作重点,把老百姓身边看似不起眼的“小问题”作为督察关注的“大事情”,督促有关部门将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盼。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最大的五年,这五年也是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全面实施的五年。在督察中,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敢于动真碰硬,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零容忍”。内蒙古科尔沁草原生态破坏、青海木里矿区非法开采等问题被先后公开曝光。这些案例深刻揭露了一些地方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生态环境领域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通过督察,进一步压实了地方党委与政府的生态环保责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这既是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更加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督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当前,随着经济的全面复苏,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出现反弹现象,生态环境质量面临下降风险,特别是今年一季度,一些城市出现了重污染天气。这其中除了气候因素之外,也与一些地方盲目上马“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一些企业超标排放、弄虚作假有重要关系。这充分说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能有任何懈怠。

按照有关部署,今年将适时启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期待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实现标本兼治,在确保“十四五”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全面完成、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盼。

(作者系2022年度生态环境特邀观察员,法治日报社退休高级记者)



让依法分类成为生活好习惯

张 震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等重要论述,为美丽中国建设擘画了新蓝图。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而进行垃圾分类投放是其中的关键环节。

垃圾分类的本质就是实现资源化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如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一些大型城市的垃圾处理形势日益严峻。推行垃圾分类不仅可以减少土地占用,让城市更美观,而且能减少各种有毒物质对土壤、空气、水的污染,有利于变废为宝节约资源。可以说,垃圾分类是大城市冲出垃圾围城的必由之路。

我国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随着垃圾分类工作的持续深入推进,目前,297个地级以上城市已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居民小区平均覆盖率达到82.5%,人人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正在逐步形成。

垃圾分类需要人人参与,也需要法治的规范与保障。2020年9月,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为指导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一段时间以来,北京、上海、福建、河北等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就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强化全流程分类,强调严格执法监管,推动垃圾分类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数据显示,目前约有173个城市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当前,在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指引下,我国初步形成了垃圾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如上海市自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当地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率达95%。北京市新版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在“源头减量、强制分类、具体罚则”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减量率和回收利用率显著提升。但也要看到,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性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完善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工作流程系统,而且需要源头治理、精准治理、协同发力的治理过程系统,需要全社会久久为功、持之以恒。

尽管各地在垃圾分类工作方面都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执行不到位,分类过程中“先分后混”“分混并行”情况普遍存在,部分地区分类处理能力不足,硬件设施配套落后,不能满足分类处理需求。二是分类能力弱,尽管公众有较强的分类意愿,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懂分类。三是标准不统一,例如不同地区间存在“五分法”(可腐烂、可燃烧、可变卖、可填坑垫道、有毒有害垃圾)“四分法”(可回收、不可回收、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分法”(干、湿、其他垃圾)等分类标准,差别较大,缺少最低执行标准,不利于规范管理,也增加了居民分类的难度。而一些地方的垃圾分类之所以给人一种“有始无终”的感觉,究其原因,在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处理、利用等系统相互衔接配合不够。

针对这些情况,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垃圾分类规范制度体系。首先,强化制度供给,规制过度包装等不良习惯,从源头减量,为末端处理减压,有效衔接垃圾处理与再生回收。其次,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因地制宜,合理设定地区标准。针对城市生活、农业农村和工业生产等不同领域垃圾分类,通过立法确认分类义务,细化分类行为规范,明确处罚标准、类型,加强城管、农综、生态环保行政综合执法,明确责任目标。最后,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与执法力度,特别是要加强薄弱地区的普法宣传教育,指导细分投放,提升分类能力,确立激励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

垃圾分类事关老百姓的生活环境改善和生命健康安全,事关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需要人人参与,全民共治,形成主动分类主动监督的浓厚氛围,这不仅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有效路径,而且是“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在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治理中的具体落实。期待社会各界都积极投入到垃圾分类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当中,汇集群众力量和群众智慧,将环境治理的新时尚转变为每个人的好习惯,让美丽中国更清洁美丽。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行政法学院教授)


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