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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会员政策应确保公开透明

2023-01-18 11:59:07 来源:法治日报 -标准+

杨华权

近日,一些传统视频平台密集调整会员政策,对投屏功能、观看画质等进行细分,分设不同会员级别,调整相应费率。比如某视频平台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提示需额外付费12元才能投屏,另一平台的黄金会员如果想观看4K清晰度视频投屏,需要升级为白金会员。此举一出,消费者调侃称其为“套娃式充会员”陷阱,是对其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害。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也称视频平台此举“不合理”“不厚道”。

从法律角度而言,视频平台设置收费模式主要涉及三类民事主体和两组民事法律关系。三类主体是视频内容生产者(即版权人)、视频平台和用户。两组法律关系为版权人与视频平台的版权许可关系,视频平台与用户的服务合同关系。探讨视频平台“套娃式充会员”是否违法的关键点之一在于,视频平台的此种行为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版权人可以将自己对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许可给视频平台,而且可以根据作品类型、作品载体、作品传播方式、被许可人技术状况等具体情况设定不同的权利许可。例如,版权人可以将其广播权许可给电视台,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互联网平台;可以针对手机、传统电视、电脑、平板电脑、互联网电视端等不同设备形态设定相应的权利许可。

视频平台在获得相应的版权许可后,即可作为权利人,对其享有的权利进行合理处置。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法精神,视频平台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作出细分,进行分别授权、分别收费。在未超出权利人授权范围的情况下,视频平台针对不同会员等级、提供不同服务内容的收费模式,很难说对用户构成权利滥用。

那么,视频平台设置如此会员模式为何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一方面是消费者对于版权相关法律、政策以及运营模式不了解;另一方面则是视频平台在运营收费模式的时候,缺乏相应的透明度,告知不充分,没有做好与消费者的沟通,让用户产生了一种被欺骗感,觉得原先享有的权益缩水了。再加上很多时候,视频平台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用户只有选择“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选择“不同意”,就意味着无法享有视频平台的服务。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因此,视频平台在调整会员政策时,如果能够做到足够公开、透明,并同会员进行必要的协商,甚至引入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也许效果会更好一些。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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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质增效才是增收关键

在消费者对提价抵触情绪越发强烈的当下,视频平台采取的“会员权益分拆”“降素减质胁迫”等变相涨价策略,还有多少操作空间?从另一个角度说,提价未必就是化解盈利焦虑的解药。其实,某些视频平台内部沉疴积弊已久,诸如“天价片酬”“版权采买腐败”等问题远未根绝,这无疑是其困局产生的根源。若视频平台只把心思花在“定价策略”上,而不在内容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下功夫提质增效,那么就无法真正赢得消费者的青睐,获得长远健康的发展。

(四川 然玉)

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