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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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发布时间:2022-07-27 09:40:30

只有打破故步自封的“小循环”,才能真正拥抱“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赵志疆

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意见》针对加强市场主体统一平等保护、助力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依法维护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助力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切实维护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问题提出30条举措。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是一个蕴含巨大内需潜能的超大规模市场。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我国将从基础制度规则建设、市场平台设施建设、要素和资源市场建设等维度加快打造高标准的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在此过程中,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支撑。

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利于畅通国内经济体系循环,进一步激发和培育国内市场的潜力。其中关键在于“立破并举”:既要建立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也要破除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障碍。没有高水平的法治,就没有现代化的市场。一“破”一“立”,都需要以法治建设护航经济发展,以法治水平的提升促进营商环境的改善。

此次《意见》的主要特点,概括起来就是“五个统筹”:统筹司法各领域精准发力,统筹各方力量综合施策,统筹市场各环节全面保护,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一体推进,统筹宏观要求和具体措施合理搭配。随同《意见》配套发布的,还有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十大典型案例,为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司法体系提供了参考和指南。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要求,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更不能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现实中,少数地区一方面热衷于通过“摘果子”的方式,实现本地区“短平快”发展;另一方面按捺不住“使绊子”的冲动,试图通过设置区域壁垒,阻碍市场的流动和竞争。

就此而言,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宜宾丰源盐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诉吉林省敦化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强制案”颇具典型意义:宜宾丰源盐业有限公司合法取得四川省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通过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在吉林省敦化市依法开展经营,却被当地盐务局以“未取得当地盐业主管部门的销售许可”为由,对公司存储的食盐予以查封扣押。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敦化市盐务局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书》违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旨在打通因为行政区划形成的物理上、制度上、市场上的各种“断头路”。相比起物理上的“断头路”,首先应该打破心理上的“断头路”——只有打破故步自封的“小循环”,才能真正拥抱“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外资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参与力量,国际市场是国内市场的延伸。《意见》坚持内资与外资平等保护,要求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同时,要求大力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依法保护“走出去”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的“天际国际集团公司(Skyline International Corp.)申请扣押‘尼莉莎’轮(M/V NERISSA)案”,就是一个鲜活的例证。

因新加坡船东违约一船两卖,利比里亚申请人天际国际集团公司于伦敦仲裁前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约30万吨马绍尔群岛籍油轮“尼莉莎”轮,请求责令提供500万美元担保。青岛海事法院灵活运用国内法律规定,并成功促成当事人和解,继续履行原船舶买卖合同。当事人最终放弃原计划在伦敦进行的仲裁,在中国一揽子解决所有纠纷。该案的成功处理,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是“市场”,关键在“统一”——完善统一的规则,优化统一的服务,健全统一的管理,维护统一的秩序,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一体推进,因此而获益的不仅仅是国内市场主体。

推动经济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需要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以《意见》和配套典型案例的发布为契机,希望相关举措尽快落地,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持久而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