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签字”不担责,让好人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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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发布时间:2022-06-24 18:31:21

史洪举

村民郭某在伐树过程中被树木砸伤,伤情严重,需签字立即实施手术,在无法联系到家人的情况下,村委会主任杜某出于好意,在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治疗结束后,郭某遗留偏瘫残疾。郭某以杜某没有经过郭某及家人同意在手术单上签字起诉,要求杜某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0万元。夏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商丘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据报道,郭某在起诉杜某之前,曾以医疗过错为由起诉医院得到了法院认定,医院也因此承担了一定赔偿责任。郭某由此便认为村主任杜某民未经同意在手术单上签字,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由进行索赔,而法院严格依照法律,否定“弱者”诉求,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裁判,既阐释了紧急救治不担责这一法律常识,也让敢于救助他人的好人没有后顾之忧。

郭某要求杜某赔偿的做法看似很合理,因为没有杜某的签字便不会有医院的治疗,同时也不会有诊疗过错。不过,郭某的做法不仅会让仗义者心凉,也在一定程度上曲解或误读了法律。根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人们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即便给受助人造成损害,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救助人存在重大过错。该规则完全契合社会常识和人之常情,特别是在看到他人面临危难之时,能够出手相助已经需要鼓足勇气,甚至面临着极大危险,本就不该过于苛责。如果非要救助人承担责任的话,那么这对见义勇为者并不公平,甚至会出现救人之前先让受助人签订免责声明的荒唐场景。

那么,村主任在郭某受重伤又联系不上家人的危急情况下,敢于签字同意抢救已经是仗义之举,再让其对郭某的损害承担责任显然极不合理。根据《民法典》,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可见,《民法典》明确赋予紧急情况下医护人员对患者的紧急救治权,无需患者或家属签字即可抢救。这也就是说村主任杜某的签字与郭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医院在紧急情况下经负责人签字后也可直接实施抢救,杜某的签字只是免除了繁琐的中间环节。相反,要是没有杜某的签字,还会耽搁对郭某的抢救时间,郭某极有可能受到更大损害。

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都不能让紧急情况下签字的救助人承担责任。法院摒弃“谁说谁有理”的思维定式,坚持向“弱势但无理”的诉求说不,既保护堂堂正正的善行义举免遭讹诈,也传递了是非观、善恶观和正义观。让更多人知道紧急救助无需担责这一法律规定和裁判规则,进而激发更多人的救人热情,让救助他人的传统美德得以发扬传承。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