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量刑争议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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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发布时间:2022-06-17 17:14:59

杨 悦

一份疑似深圳某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书,让孙海洋再次走进公众视野。孙海洋6月14日展示的量刑建议书显示,拐卖了儿子孙卓的吴某龙涉嫌拐骗儿童罪,被建议判处5年有期徒刑。孙海洋质疑对嫌疑人量刑建议过轻,认为量刑应与被拐儿童丢失时间挂钩,准备对吴某龙提起民事诉讼,索赔500万元,并咨询全国人大代表及关注此事的律师,希望推动立法加重量刑。

吴某龙在案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呢?警方查实,2007年案发时,吴某龙将独自玩耍的孙卓拐走后,送给了一名一心求子的亲戚,随后又对居住在超市附近的另一名儿童实施拐骗,送给了没有儿子的二哥。拐走俩孩子14年,却被建议量刑5年,两个数字间的强烈对比引发公众不理解。但其实,大家同情孙海洋14年骨肉分离、感慨其漫漫寻亲路的同时,也忽视了“拐卖”和“拐骗”之间的差异。

检察院对吴某龙行为的认定是“拐骗”,引用了刑法第262条“拐骗儿童罪”,5年已属顶格处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罪法定最低刑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律师解释,拐骗儿童罪主观故意大多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儿童罪主观故意是以出卖为目的,后者寻亲难度更大,容易造成儿童人身安全的危险,还突破了人不能被物化、被买卖交易的基本原则,具有更强的社会危害,因而量刑更重。如若没有吴某龙通过贩卖孩子谋取利益的证据,检察院根据现有罪名建议量刑5年,并无不妥。

吴某龙曾交代,他受到养儿防老思想的影响,才拐走男童给亲戚,是否存在贩卖行为不明。孙海洋则主张,“警方没有查到吴某龙存在拐卖的罪行,只是确认了拐骗罪行,根据现有法律只能如此量刑”。从当事人角度看,5年有期徒刑太轻,从检察院角度看,在已查明事实和法律基础上,已经作出了努力。大家都有道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导致这种局面出现的原因,值得关注。

目前拐卖和拐骗的量刑差异主要是考虑到社会危害不同,但也要看到,二者对被拐儿童家庭造成的伤害,其实并无多大区别,而且时间越久,伤害越深,取证难度却越大。如何在制度设计上更多考虑现实情况和可操作性,更好体现“罪刑相适应”,是此次案件的积极意义和法治价值。

法律应与时俱进,回应社会现实,对于热点案件的争议,往往蕴含着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此前,不少学者已经就拐骗儿童罪的定罪量刑、犯罪目的、保护对象等方面提出问题与完善建议。以个案为切入点,期待社会各界通过“解剖麻雀”知得失、明缺漏,推动法律发展完善。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