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与自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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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发布时间:2022-06-08 18:17:07

编者按:

今年6月11日,是我国文化与自然遗产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文物保护:时代共进 人民共享”。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更好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如何让文化与自然遗产更好为人民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这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本期“声音”版特别编发一组稿件,与大家一道探讨。


让人民更好地共享文化遗产

郭 禾

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印迹,是先人留给我们的文化财富。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们并未能够将先人创造的全部文明保留下来,进而成为当下的文化遗产。不少古代的恢宏建筑、精致的器物、完美的艺术品,或毁于战火或踪迹全无。为了我们的后代不再有此遗憾,传承人类文明、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已经成为全球共识。近百年来,有关国际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很多国家也对各自拥有的文化遗产或自然遗产采取了保护措施。

我国政府也一直注重文化遗产的传承。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一整套文物保护制度,认定了众多不同等级的文物及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更颁布了文物保护法,为保留散布在中华大地并反映各民族文化历史和发展的文物给予了较为全面的保护,文物保护观念也逐渐为大众所接受。然而,保留、保存文物,使后人得以见证这些物品的存在并非文物保护的全部,其更进一步的目的是借鉴前人的理念以促成当今社会的进步。简言之,古为今用中的“用”字才是文物保护的最终目的,这也是文化遗产“人民共享”的题中应有之义。

这里的“用”包含两个层次:针对文物本身的利用,包括直接针对文物实体的复制、展示,以及对文物实体的研究、检测、考证等;以及基于文物所承载的信息进行二次创造。众所周知,文化遗产或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针对文物的利用自当服从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方针。我国幅员辽阔,文物保护工作的水平并不均衡,许多地方的文化遗产尚面临抢救性发掘。如果不能将文物保存下来,自然谈不上后续的利用问题。况且以往也曾出现过一些文物利用中的不规范事件,有的甚至对文物造成了不可补救的损失。因此,强调文物利用的合理性在今天是十分必要的。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提高,“博物馆热”无疑提升了文物利用的需求程度。但在利用文物时,基于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必须优先满足保存或保留的条件。这种对利用的限制,在实践中可能表现为保存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如何实现“人民共享”这一目标?在当下,许多问题可以通过与“时代共进”的方式加以解决。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物利用的方式也在发生着转变。传统意义上的损耗性使用,即用必有损的利用方式正在逐渐被无损利用方式所取代。就公众而言,利用可移动文物的主要方式是感知文物的视觉信息。比如,一幅宋代名画或者一件殷商青铜器,公众希望得到的通常是栩栩如生的形象化信息。以当下的信息技术水平再现相关文物的空间状态,并将其转化为人类视觉可感知信息并非难事。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也可以使用VR(虚拟现实)和AR(增强现实)的技术手段让公众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身临其境的感受。这种无损利用方式是“时代共进”与“人民共享”相结合的典范。应当承认,由信息技术所营造的虚拟化环境与真实空间中实体文物给人带来的感受,还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但考虑到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和目前文物保存技术的水平,合理限制损耗性利用也是必要的。

环顾当今世界,文物的二次创造即文物衍生品开发已经成为各大博物馆的一大经济增长点,且满足衍生品市场需求同样是“人民共享”的一种实现方式。故宫博物院的文创产品风靡全国就是一个例证。对照前述两个层次的利用方式,这便是对文物实体所承载信息的利用。这种利用方式是应当大力提倡的。只是在这里所利用的是文化遗产上的信息,故而该创造物已经不再是文化遗产本身。如果该创造物满足相关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条件,那么可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比如作为外观设计、商标、作品等受到法律保护。

总体而言,尽管保存文物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利用,但对于文物的损耗性利用还是应当合理限制,因为我国目前的文物保存、发掘、利用等多方面技术都还有力不从心之处。所以,应当全面考量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和我国现阶段文物保护技术发展水平,合理地利用文化遗产。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用法治助力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周刚志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血脉,也是一个国家人民的精神家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展示中华民族的独特精神标识,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是实现文化强国的需要,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

2017年初,中办、国办明确提出要规划建设一批国家文化公园,使之成为中华文化重要标识。然则,如何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展示中华民族的独特精神标识,更好地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明确指出,国家文化公园属于重大文化工程与公共文化载体,同时规定了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与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提出要推动保护传承利用协调推进理念入法入规。

当前,我国已经明确要建设五大国家文化公园:作为中华民族“母亲河”的黄河与长江,作为中国古代伟大工程的大运河与长城,以及生动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革命风范、集中展示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民族品格、体现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可以说,五大国家文化公园作为跨省区的特殊文化线路,拥有非常丰富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承载着塑造国家文化标识、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等重要功能,负有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乡村振兴等重要使命。

国家文化公园作为我国提出的重大文化工程与文化遗产载体,也深刻体现了世界范围内文化遗产理念与功能的转型。自19世纪末期以后,在工业化、全球化等潮流驱动下,文化遗产存续遭遇空前未有之危机,遗产保护成为时代潮流。然而,欧美诸国在历经一百多年的遗产保护实践之后,到20世纪晚期已经形成遗产爆炸或者遗产过量的格局。当今时代,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已经不止于考古等历史价值,更在于塑造历史记忆,“让历史在今天与未来仍具生命力”。文化遗产作为塑造民族(国家)共同体意识的政治、文化、经济等多层价值备受瞩目。

为了适应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需要,我国文化遗产法制的理念也正在由发掘抢救为主走向保护利用兼顾,由单体传承保护转向区域整体保护。譬如,我国文物保护法主要是区分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不同类别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则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促进非遗传承。但是,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则提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引人关注的便是我国提出的国家文化公园理念及相关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依据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相关规划,当前我国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主要是对公园区域内的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管控保护,同时积极实施主题展示,促进文旅融合和数字再现等重点基础工程建设。2021年8月,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印发长城、大运河与长征等三大“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保护规划”,各省市以此为基础分别制定和实施“分段规划”,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正在进入规划实施的关键时期。黄河、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亦于2021年、2022年正式启动,相关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但是,我国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涉及文化和旅游、文物、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多个部门的职权,更涉及区域内各级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等方面的行政协作。依据201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全国性大通道”“全国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应当确定或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需要积极配合推动制订或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诸多事项多属于中央事权,尤其需要积极推进国家专门立法。因此,我国需要积极推进国家文化公园相关立法,使之与我国原有的文化遗产立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协调运转的关系。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文化和旅游部法治专家委员会委员)


补强自然遗产保护法治短板

杨朝霞

自然遗产是自然演化形成的具有生态价值、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宝贵财富,包括自然生态系统、物种栖息地、自然遗迹地和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地等多种形态类型。截至2021年,我国已拥有张家界风景名胜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等14项世界自然遗产,泰山、黄山等4项自然和文化双遗产,两者数量均位列世界第一。

通常而言,自然遗产不可再生、难以复制,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加剧,正变得日益稀缺、愈加珍贵,务必加强保护。我国向来重视对自然遗产的法律保护。在国际法方面,1985年中国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92年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制定颁布了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很多省市也颁行了保护自然遗产的地方性法规。此外,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传统部门法的法律生态化工作也是亮点纷呈,不仅民法典规定了绿色原则、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等30多个绿色条款,刑法新设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而且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可以说,我国基本上已形成了较为健全完善的自然遗产保护立法体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国除了重视自然遗产的立法外,在法律的实施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其中,监管体制改革是最大的亮点。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交由新组建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管理,极大地缓解了自然遗产的分部门管理、分散化保护弊端。

2019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给子孙后代留下宝贵自然遗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指导意见还规定,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1.18万多个,保护面积覆盖我国陆域面积的18%、领海的4.6%。这些自然保护地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环境司法在保护生态环境,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除了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外,在司法实践中也涌现了诸如江西三清山巨蟒峰公益诉讼案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自然遗产保护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格依法保护人类共同自然财富的环境司法导向。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对全球世界遗产保护状况的权威评估报告《2020年世界遗产展望》显示,世界自然遗产和双遗产中,全球整体状况处于“好”和“较好”的比例为63%,中国的比例则达到了89%;全球处于危急状况的比例为7%,中国为0。中国18处世界自然遗产和双遗产总体保护状况良好,无濒危状态遗产地。这显示,中国对自然遗产的整体保护状况明显优于国际平均水平。

当然,受各方面因素影响,我国对自然遗产的法律保护还有诸多不足,建议尽快补强自然遗产保护的法治短板。首先,加快自然保护地法的研究制定,对自然遗产保护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其次,加强自然遗产的执法和司法保护,着力改变“重环境,轻生态”的不利格局。最后,加强宣传和教育,提升全社会的自然遗产保护意识。比如,今后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主题的确定和具体活动的开展上,也应当增设自然遗产的有关内容,引导全社会既重视文化遗产,也珍视自然遗产,把建设生态文明和保护自然遗产切实变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作者系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