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更好地共享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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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发布时间:2022-06-08 18:15:24

郭 禾

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印迹,是先人留给我们的文化财富。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们并未能够将先人创造的全部文明保留下来,进而成为当下的文化遗产。不少古代的恢宏建筑、精致的器物、完美的艺术品,或毁于战火或踪迹全无。为了我们的后代不再有此遗憾,传承人类文明、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已经成为全球共识。近百年来,有关国际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很多国家也对各自拥有的文化遗产或自然遗产采取了保护措施。

我国政府也一直注重文化遗产的传承。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一整套文物保护制度,认定了众多不同等级的文物及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更颁布了文物保护法,为保留散布在中华大地并反映各民族文化历史和发展的文物给予了较为全面的保护,文物保护观念也逐渐为大众所接受。然而,保留、保存文物,使后人得以见证这些物品的存在并非文物保护的全部,其更进一步的目的是借鉴前人的理念以促成当今社会的进步。简言之,古为今用中的“用”字才是文物保护的最终目的,这也是文化遗产“人民共享”的题中应有之义。

这里的“用”包含两个层次:针对文物本身的利用,包括直接针对文物实体的复制、展示,以及对文物实体的研究、检测、考证等;以及基于文物所承载的信息进行二次创造。众所周知,文化遗产或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针对文物的利用自当服从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方针。我国幅员辽阔,文物保护工作的水平并不均衡,许多地方的文化遗产尚面临抢救性发掘。如果不能将文物保存下来,自然谈不上后续的利用问题。况且以往也曾出现过一些文物利用中的不规范事件,有的甚至对文物造成了不可补救的损失。因此,强调文物利用的合理性在今天是十分必要的。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提高,“博物馆热”无疑提升了文物利用的需求程度。但在利用文物时,基于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必须优先满足保存或保留的条件。这种对利用的限制,在实践中可能表现为保存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如何实现“人民共享”这一目标?在当下,许多问题可以通过与“时代共进”的方式加以解决。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物利用的方式也在发生着转变。传统意义上的损耗性使用,即用必有损的利用方式正在逐渐被无损利用方式所取代。就公众而言,利用可移动文物的主要方式是感知文物的视觉信息。比如,一幅宋代名画或者一件殷商青铜器,公众希望得到的通常是栩栩如生的形象化信息。以当下的信息技术水平再现相关文物的空间状态,并将其转化为人类视觉可感知信息并非难事。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也可以使用VR(虚拟现实)和AR(增强现实)的技术手段让公众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身临其境的感受。这种无损利用方式是“时代共进”与“人民共享”相结合的典范。应当承认,由信息技术所营造的虚拟化环境与真实空间中实体文物给人带来的感受,还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但考虑到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和目前文物保存技术的水平,合理限制损耗性利用也是必要的。

环顾当今世界,文物的二次创造即文物衍生品开发已经成为各大博物馆的一大经济增长点,且满足衍生品市场需求同样是“人民共享”的一种实现方式。故宫博物院的文创产品风靡全国就是一个例证。对照前述两个层次的利用方式,这便是对文物实体所承载信息的利用。这种利用方式是应当大力提倡的。只是在这里所利用的是文化遗产上的信息,故而该创造物已经不再是文化遗产本身。如果该创造物满足相关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条件,那么可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比如作为外观设计、商标、作品等受到法律保护。

总体而言,尽管保存文物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利用,但对于文物的损耗性利用还是应当合理限制,因为我国目前的文物保存、发掘、利用等多方面技术都还有力不从心之处。所以,应当全面考量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和我国现阶段文物保护技术发展水平,合理地利用文化遗产。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