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强自然遗产保护法治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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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发布时间:2022-06-08 18:15:24

杨朝霞

自然遗产是自然演化形成的具有生态价值、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宝贵财富,包括自然生态系统、物种栖息地、自然遗迹地和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地等多种形态类型。截至2021年,我国已拥有张家界风景名胜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等14项世界自然遗产,泰山、黄山等4项自然和文化双遗产,两者数量均位列世界第一。

通常而言,自然遗产不可再生、难以复制,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加剧,正变得日益稀缺、愈加珍贵,务必加强保护。我国向来重视对自然遗产的法律保护。在国际法方面,1985年中国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92年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制定颁布了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很多省市也颁行了保护自然遗产的地方性法规。此外,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传统部门法的法律生态化工作也是亮点纷呈,不仅民法典规定了绿色原则、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等30多个绿色条款,刑法新设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而且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可以说,我国基本上已形成了较为健全完善的自然遗产保护立法体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国除了重视自然遗产的立法外,在法律的实施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其中,监管体制改革是最大的亮点。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交由新组建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管理,极大地缓解了自然遗产的分部门管理、分散化保护弊端。

2019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给子孙后代留下宝贵自然遗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指导意见还规定,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1.18万多个,保护面积覆盖我国陆域面积的18%、领海的4.6%。这些自然保护地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环境司法在保护生态环境,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除了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外,在司法实践中也涌现了诸如江西三清山巨蟒峰公益诉讼案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自然遗产保护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格依法保护人类共同自然财富的环境司法导向。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对全球世界遗产保护状况的权威评估报告《2020年世界遗产展望》显示,世界自然遗产和双遗产中,全球整体状况处于“好”和“较好”的比例为63%,中国的比例则达到了89%;全球处于危急状况的比例为7%,中国为0。中国18处世界自然遗产和双遗产总体保护状况良好,无濒危状态遗产地。这显示,中国对自然遗产的整体保护状况明显优于国际平均水平。

当然,受各方面因素影响,我国对自然遗产的法律保护还有诸多不足,建议尽快补强自然遗产保护的法治短板。首先,加快自然保护地法的研究制定,对自然遗产保护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其次,加强自然遗产的执法和司法保护,着力改变“重环境,轻生态”的不利格局。最后,加强宣传和教育,提升全社会的自然遗产保护意识。比如,今后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主题的确定和具体活动的开展上,也应当增设自然遗产的有关内容,引导全社会既重视文化遗产,也珍视自然遗产,把建设生态文明和保护自然遗产切实变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作者系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