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未成年人友好型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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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发布时间:2022-06-01 09:37:51

林 维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未成年人重要的学习工具、沟通桥梁和娱乐平台。但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未成年人也可能面临一些风险和侵害。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遂成为刻不容缓的需求。当前,我国正在从立法、行政、司法、普法等方面构建全面系统的保护机制,而社会组织、研究机构以及平台企业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也逐渐形成合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正向着多方参与、多元共治的体系构建目标迈进。

在网络服务中采用未成年人专用的模式,以促进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地使用网络,是目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要模式,实践中通常称其为“青少年模式”。当前,未成年人模式在制度建设和实践应用上已得到逐步改进和完善,展现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模式。展望未来,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未成年人模式,将成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最为重要的建设方向。

在未成年人模式被广泛采用之前,网络服务中对于未成年人上网时间、消费、内容等方面的限制,主要通过设定不同限制机制加以应对,存在限制机制差异大、法律依据效力层级低、监管部门互不统属、被监管企业责任分散等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2019年,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国内主要的短视频平台和直播平台试点上线了整合多重限制功能的未成年人模式,并逐步向其他领域的网络服务平台推广。目前,我国主要网络服务平台已基本普及了这一模式。

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在法律层级上确认了未成年人模式的提供责任和推广义务,并在功能目标和义务主体方面提出了更全面的要求。

在功能目标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确保对未成年人全面保护,这超越了过去单一的防沉迷目的;同时,进一步鼓励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创作与传播。这意味着在推进适用未成年人模式时,应当重视其风险防范和促进发展两个层面的功能。

在风险防范层面上,目前未成年人模式在防治不良侵害方面已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要加大力度提升该模式不良信息隔离和沉迷预防功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确保未成年人模式简单易用、不被随意突破,并且呈现方式显著,容易被用户感知;在促进发展层面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以服务未成年人为中心理念,积极提供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相适应的技术、产品、服务,让该模式下的内容能够切实促进未成年人的发展,提升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进一步规定了政府部门的监管义务以及监护人为未成年人启用未成年人模式的适用义务。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限制提供未成年人模式的主体的类型,也就是说,除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以外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如果其产品和服务存在被未成年人普遍使用、过度使用或者接触不良信息的可能,就有提供这一模式的义务。

未成年人模式的提供和适用是社会各主体的普遍义务,其有效运行离不开多元主体的共同协作。该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需要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等单位基于行业经验和难点,推进建立行业标准等具体规范指南,为企业的合规实践提供指引,同时激励企业积极探索技术和商业上的创新做法,从而推动形成“以标准指导实践,从实践提炼规范”的渐进型治理模式。行政机关要重视开展专项监管和执法,司法机关可以进一步以公益诉讼等方式监督落实。而家长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和发展的第一责任人,更应充分运用未成年人模式提供的功能和便利,尽到保护并促进未成年人发展的职责。只有各方主体齐抓共管,才能真正有效落实和推进未成年人模式的积极应用,共同建设未成年人友好型的网络空间。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教授)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