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干预机制促进家庭教育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22-05-31 19:08:58

吴学安

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湖南、北京、江苏等多地人民法院陆续发出家庭教育令。中南大学社会学教授李斌认为,不当的家庭教育行为“隐藏”在社会各个角落,法律真正落地有待建立起学校、社区、社会共同的监管机制。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需求的提升和家庭教育问题的凸显,家庭教育已不只是家事,而是成为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的大事。尤其是家庭教育问题开始具有公共问题的性质和特征,必须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来调节家庭教育的外部关系。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已经意味着家庭教育实施出现了严重问题,理应予以必要的干预。

家庭教育立法提升家庭教育地位、明确家庭教育核心内容、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规范家庭教育行为,从制度层面推进家庭教育法治化进程。一方面,要从制度化的层面给予家庭教育明确的操作指引,明晰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边界,防范家长把家庭教育的责任推给学校和社会;另一方面,也要强调有效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必要时进行国家干预,从而加强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与此同时,推进家庭教育立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配套衔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家庭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前端。对家庭教育立法并进行国家干预,为家庭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和全面充分多元的保障,用法律手段规范家长和教育服务机构的行为。让家庭教育回归本位,让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这才是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目的。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