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司法守护“少年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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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22-05-24 12:20:29

陈 莉

人民法院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积极引导培育良好家风、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现人民法院的司法智慧和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各级人民法院闻令而动,积极作为,主动在婚姻家庭、抚养等相关涉未成年人案件中,为未尽到为人父母义务的家庭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导书、训诫令,联合妇联、司法局等部门,成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对培育良好家风、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重大作用,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智慧和担当。

家庭教育促进法从家庭、国家、社会在家庭教育活动中的不同作用出发,界定了各自的权责边界,适应了家庭教育社会治理的要求。在传统观念中,教育是学校的责任,社会上生而不养、养而不教的问题日趋严重。在法院办理的相关案件中,尤其是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绝大多数被告人的家庭都出现了或多或少的问题。家庭教育的缺失,对未成年人自身、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不可逆的伤害。近年来,家庭教育问题引发的社会事件更是引起高度关注与讨论。此次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事”上升为“国事”,明确提出法律指引和责任承担,对各相关部门提出了要求。尤其是,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该条规定为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中对不合格父母或监护人进行劝导和训诫提供了法律支撑,是目前法院干警进行家庭教育普法和实施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依据之一。

不过,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只有当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孩子行为出现偏差,以及家庭教育实施过程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况时,公权力部门才会介入家庭教育进行干预。目前,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将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落实到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各法院做法不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优良的家教家风有着密切关系。每一名家事法官,在看到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案件,尤其是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未成年人自身作为被告人时,都十分痛心。因此,从预防的角度来说,法院可以开展相关司法活动引导全社会更加注重家庭教育。例如,各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围绕家庭教育宣传周以及即将到来的“六一”国际儿童节活动,通过审理案件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开设“家长课堂”等形式,围绕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长抚养子女义务以及亲子相处技巧等问题,督促辖区内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断提升、优化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