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财经领域网络诽谤须多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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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发布时间:2022-05-18 10:22:29

吕斌

近年来,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网络犯罪和网络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其中财经领域网络诽谤侵害法人商誉权的现象尤为突出。如何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笔者认为需要多管齐下,在加强行政监管的同时,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商誉是企业法人依靠字号名称、产品服务、资产状况等获得的综合社会评价。良好的商誉凝结了企业优质的服务、诚信的经营与良好的资信,是长期累积和创建的品牌形象,商誉权是法人名誉权的一部分,也可以说是法人名誉权的核心利益。

在财经领域,网络诽谤过去以股市黑嘴居多,这些黑嘴以“内部推荐牛股”“传授炒股经验”等为名,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虚假的、蛊惑性的信息,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从而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随着监管力度和刑事打击力度的加强,不少股市黑嘴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进行非法证券活动的空间进一步收窄,但另外一些侵害法人商誉的手段和方法却愈演愈烈,并随着自媒体的发展推陈出新。

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互联网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2020-2021)显示,从被诉主体来看,自媒体、新媒体被诉侵权的案件量逐年攀升。

从侵权的表现形式看,主要为通过视频或者文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在公开的网络平台上,针对特定对象发表不实内容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比如以“某公司是什么鬼”“某某公司,飘了”等等为题,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叙述、评价。

这些内容通过耸人听闻的标题引流,在关注度集中、点对点的定向传播中,更加有效地恶意唱空或贬损金融产品、炒作区域楼市波动、兜售投资理财课程、推荐股票和基金等高风险理财产品等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金融市场正常运行,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而这些网络诽谤行为也会面临着不同的法律后果,既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产生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现实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对较少。因为通常而言,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只有遭诽谤方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才启动调查追责程序。去年检察机关在两起典型网络诽谤案件中主动介入,将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其中一起是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另一起是一女士与其外公的合影照片被造谣成“老夫少妻”案件。

自诉案件之所以能转为公诉案件,是因为法律规定,符合刑法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下,可以纳入公诉程序起诉。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解释了何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两起自诉转公诉的案件都是因为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而转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起案件都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网络诽谤涉及到法人人格权保护的自诉案件,因为“不告不理”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常常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网络诽谤案件致使法人商誉权受损的,更多是通过民事程序解决,在结案的诉讼中,裁判的基本原则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行也要守底线。在《某某公司,飘了》一案中,法院认为,不当言论传播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主要形式,网络虚拟性、交互性与实时性加快了言论表达的频率,扩充了言论传播的广度。因此,网络中的言论应尽到理性、谨慎的注意义务,特别涉及他人的事实时,更应做到客观、公正。超过限度对事实进行歪曲、夸大,贬损、侮辱他人的仍属于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益性言论虽获得较为宽松的发表空间,亦应遵循基本事实、善意言辞的基本原则。

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对产品本身的诋毁会给相关公众造成误导而选择从文章发布者的销售平台或者其他平台购买产品,直接影响原告产品的销量,对原告的声誉也间接造成一定的影响,以实现打压原告而提升自身知名度和名誉的商业效果。根据相关法规,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诋毁文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在这起案件中,被告还因为没有相应的业务资质,被监管部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可谓教训深刻。

为了整治网络乱象,2021年起国家网信办部署开展了“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累计清理违法和不良信息2200多万条,处置账号13.4亿个,封禁主播7200余名,下架应用程序、小程序2160余款,关闭网站3200余家,成效显著。但构建清朗有序的网络传播环境,除了加强行政监管,对造谣滋事、恣意诋毁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还需要司法部门继续加大力度,从严追诉网络诽谤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提高违法成本,形成震慑。市场主体不能为了增加流量或流量变现,剑走偏锋,采取以偏概全、捏造内容等方式吸引关注,扩大影响力,收割“粉丝”。

严守法律底线,方能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