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贿受贿同查遏制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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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22-04-26 16:50:08

胡喜庆

行贿不查,受贿不止。4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严格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彰显了对贿赂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

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是对行贿者的强烈震慑。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其实,很多时候,行贿是贿赂罪发生的源头。过去只查处受贿人,客观上让行贿人无所顾忌,一个受贿人进去了换一个人继续行贿,仍然可以达到某些不合理的要求。只有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才能对行贿人起到震慑作用,让行贿人不敢“行”,受贿人没法“受”。

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过去虽在法律中定义了行贿罪,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行贿者的定罪都较低。管子曾说:“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只有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才能维护好公共利益,捍卫法律尊严,才能体现人民意志。

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是推动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的要求。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特别是区域性腐败和领域性腐败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交织。行贿受贿是贿赂罪的两头,是贿赂罪的不同表现,就如同硬币的正反两面,本来是一体的,只解决一头,却放任另一头不管,难以治好“病”。只有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才有利于减少存量,控制增量,真正齐头并进双向遏制贿赂罪的发生,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