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救式执行”应成为一种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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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发布时间:2022-04-22 10:59:47

李英锋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15个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其中,法院在执行一起涉及20名员工的劳动争议案时,采用“挽救式”的“放水-养鱼-经营-清偿”执行路径,维持企业一定的经营资质,帮助其逐步恢复清偿能力。(4月21日《工人日报》)

面对因疫情陷入经营困境而拖欠员工工资的小微餐饮企业,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没有“板着面孔”,没有一味用强,没有在一开始就僵硬地采取“死封”、拍卖、限高等强制措施,没有彻底断掉企业的生存后路,而是采取“活封”措施,给企业留出了一段清偿过渡期,留出了一定的生存空间,甚至帮企业升级转型经营策略,让企业能够“喘喘气”“缓缓劲”“补补血”。最终,被执行企业扭亏为盈,走出了困境,足额支付完毕所欠工资。法院的“挽救式执行”画上了一个圆满句号,既挽救了企业,也挽回了劳动者的权益损失。

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不仅该算法律账,也得算一算社会效益账。被执行的餐饮企业并无主观欠薪的恶意,只是因经营困难这一客观原因而欠薪,且企业有积极自救偿还债务的意愿。企业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餐饮设备,如果法院只算法律账,严格采取强制执行手段,能执行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工人工资,而企业则会因此陷入绝境。这显然是一个“两败俱伤”的结果,也是社会效益最差的结果。

法院转换执行思路,以退为进,以柔为刚,合理拿捏执行的尺度,选择“放水-养鱼-经营-清偿”的执行路径,给被执行企业留出一条“活路”,帮被执行企业找到发展的“正路”,恢复了生存发展的能力和清偿债务的能力。这种“挽救式执行”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被执行的小微餐饮企业的生存发展利益,实现了社会效益最大化。

法院“挽救式执行”并非随意人性化,并非法外开恩,而是于法有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执行和解程序——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法院的“挽救式执行”以当事人的执行和解为基础,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也符合法律要求。“挽救式执行”是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创新,在法律的范畴之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疫情之下,不少行业的中小微企业都面临着经营困境,而餐饮、旅游等服务行业尤甚。企业经营困难,就容易出现欠薪问题,容易引发劳资纠纷、劳动争议,容易引发失业,容易波及民生,而法院的执行工作既是法律问题,也关联着社会问题。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就应该从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进行双重考量,把目光放得更宽一些、更远一些,以建设性理念兼顾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被执行企业的生存发展利益。“挽救式执行”兼顾了情与法,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具有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等积极意义,堪称善意文明执行的范本。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能“活封”的财产坚决不进行“死封”,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坚决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这种“挽救式执行”理念应该成为各地各级法院的执行共识,成为一种司法温度。

(责任编辑:马树娟)